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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经营方针等,对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经营绩效以及经营合法、合规性等进行的审查、评价,并提出建议的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以达到规范公司运行,提高经营效率和效益,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本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和规范。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第五条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直属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工作的履职情2况,以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等。工作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裁办。第六条公司应该为内部审计部的正常运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费用预算。第七条内部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也可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任职条件和技能要求(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及业务流程等。(二)掌握审计、财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三)遵守内部审计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四)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实践经验;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第十条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每年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技能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十二条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三章内部审计部的职责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工作包括:(一)遵循性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遵守相3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二)风险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在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关注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公司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三)绩效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包括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经营绩效、资产管理和使用、成本费用等方面的审计。(四)财务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进行审计。(五)离任审计:对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离任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六)对外投资审计: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效果效益及收益分配等进行审计监督。(七)募集资金审计: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八)其他审计:包括公司重大建设项目、重要物资采购等进行的专项审计。(九)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十)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第十七条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及国家审计机关对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第十八条遵循性审计、风险审计、财务审计、绩效审计为常规性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进行审计。对分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经营业绩和财务情况的审计一年至少组织一次。第十九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属于专项审计,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审计。第二十条审计中若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4报告,并提出进一步检查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第二十一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部有权要求有关单位配合并提供以下资料:1.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计划,财务计划等资料。2.被审计单位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及会计核算资料。3.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合同、协议及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1.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2.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本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行为;3.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4.有权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5.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决定。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每年初应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以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应拟订具体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三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小组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方式1.实地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物所在地进行审计。52.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指定的地点接受审计。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作好调查记录。审计过程中需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第二十七条在审计中若出现双方有争议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依法有据,实事求是的提出解决办法。第二十八条每项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内部审计部,内容包括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建议妥当与否等,若有不同意见,经审计小组查明后予以修改或采纳。被审计单位超过五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修改定稿,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出具审计报告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日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内部审计部报告,以对原审计报告作补充说明。第三十二条后续跟踪审计:审计事项结束后,内部审计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审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内部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重要事项需提交后续跟踪审计报告。第六章内部审计报告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6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和整改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可能会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的审计决定。第三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报告的要求,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向内部审计部报告。内部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适时抽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后续审计工作。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日期是审计人员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第七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内部审计部应将记录和反映在履行内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定期或不定期移交公司档案管理室管理。第三十九条纳入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的资料包括:1.审计通知书;2.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审计报告;3.反映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4.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资料。第四十条内部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内部审计部负责人批准。第八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7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督导是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内部审计部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段对内部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自我质量控制以及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日常按审计事项进行,年度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外部评价是由内部审计部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价。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项目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并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声明,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况,则也需要在内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内部审计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相关要求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制度的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从年月日起执行。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三月
本文标题:南天信息: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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