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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ProjectsofMunicipalWaste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目录1总则2术语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3.1垃圾处理量3.2垃圾特性分析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4.1垃圾焚烧厂规模4.2厂址选择4.3全厂总图设计4.4总平面布置4.5厂区道路4.6绿化5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5.1一般规定5.2垃圾接收5.3垃圾储存与输送6焚烧系统6.1一般规定6.2垃圾焚烧炉6.3余热锅炉6.4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6.5辅助燃烧系统6.6炉渣输送处理装置7烟气净化系统7.1一般规定7.2酸性污染物的去除7.3除尘7.4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7.5氮氧化物的去除7.6排烟系统设计7.7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8.1一般规定8.2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8.3利用垃圾热能供热9电气系统9.1一般规定9.2电气主接线9.3厂用电系统9.4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9.5照明系统9.6电缆选择与敷设9.7通信10仪表与自动化控制10.1一般规定10.2自动化水平10.3分散控制系统10.4检测与报警10.5保护和开关量控制10.6模拟量控制10.7电源与气源10.8控制室10.9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11给水排水11.1给水11.2循环冷却水系统11.3排水及废水处理12消防12.1一般规定12.2消防水炮12.3建筑防火13采暖通风与空调13.1一般规定13.2采暖13.3通风13.4空调14建筑与结构14.1建筑14.2结构15其他辅助设施15.1化验15.2维修及库房15.3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1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6.1一般规定16.2环境保护16.3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17工程施工及验收17.1一般规定17.2工程施工及验收17.3竣工验收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1.0.3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工艺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垃圾产生量与特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方面合理确定。1.0.4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用地、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1.0.5垃圾焚烧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垃圾焚烧炉(焚烧炉)wasteincinerator利用高温氧化方法处理垃圾的设备。2.0.2垃圾焚烧余热锅炉(余热锅炉)wasteincinerationboiler利用垃圾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目前用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余热锅炉多为中温中压蒸汽锅炉。2.0.3垃圾低位热值(低位热值)lowheatvalue(LHV)是指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后,放出的热量。2.0.4设计垃圾低位热值(设计低位热值)lowheatvaluefordesign在设计时,为确定焚烧炉的额定处理能力所采用的垃圾低位热值计算值。2.0.5最大连续蒸发量maximumcontinuousrating(MCR)余热锅炉在额定蒸汽压力、额定蒸汽温度、额定给水温度和使用设计燃料条件下长期连续运行时所能达到的最大蒸发量。2.0.6额定垃圾处理量ratedwastetreatmentcapacity在额定工况下,焚烧炉的垃圾焚烧量。2.0.7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upperlimitLHVofwaste能够使焚烧炉正常运行的最大垃圾低位热值。2.0.8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lowerlimitLHVofwasteforincinerator能够使焚烧炉正常运行的最小垃圾低位热值。2.0.9焚烧炉上限垃圾处理量upperlimitwastetreatmentcapacityforincinerator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焚烧炉能够达到的最大垃圾处理量。2.0.10焚烧炉下限垃圾处理量lowerlimitwastetreatmentcapacityforincinerator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焚烧炉能够正常运行的最小垃圾处理量。2.0.11炉膛combustionchamber垃圾焚烧炉中的燃烧空间。2.0.12二次燃烧室reburningchamber使燃烧气体进一步燃烬而设置的燃烧空间。即垃圾焚烧炉内自二次空气供入点所在的断面至余热锅炉第一通道入口断面的空间。2.0.13炉排热负荷(grateheatreleaserate)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2.0.14炉排机械负荷massloadofgrate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量。2.0.15炉膛容积热负荷:combustionchambervolumeheatreleaserate单位炉膛容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2.0.16连续焚烧方式continuousincineration通过送料器连续供料,将垃圾不断投入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2.0.17焚烧线incinerationline为完成对垃圾的焚烧处理而配置的焚烧、热交换、烟气净化、排渣出渣、飞灰收集输送、自动控制等全部设备和设施的总称。2.0.18炉渣slag垃圾焚烧过程中,从排渣口排出的残渣。2.0.19锅炉灰boilerash从余热锅炉下部排出的固态物质。2.0.20飞灰flyash从烟气净化系统排出的固态物质。2.0.21漏渣fallslag从焚烧炉炉排间隙漏下的固态物质。2.0.22残渣residua(ashandslag)在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漏渣、锅炉灰和飞灰的总称。2.0.23飞灰稳定化flyashstabilify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2.0.24余热锅炉热效率thermalefficiencyofwasteincinerationboiler余热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入的总热量之比。2.0.25炉渣热灼减率lossofignition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600±25℃下保持3h,经冷却至室温后减少的质量占在室温条件下干燥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2.0.26烟气净化系统fluegascleaningsystem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2.0.27二噁英类dioxin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3垃圾处理量与特性分析3.1垃圾处理量3.1.1垃圾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3.1.2垃圾处理量的计量和统计应按进厂量和入炉量分别进行。3.2垃圾特性分析3.2.1垃圾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1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粒度;2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3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3.2.2垃圾物理组成分析应由下列项目构成:1有机物:厨余、纸类、竹木、橡(胶)塑(料)、纺织物;2无机物:玻璃、金属、砖瓦渣土;3含水率;4其他。3.2.3垃圾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真实性。3.2.4垃圾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3.2.5垃圾元素分析与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垃圾元素分析至少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灰分、水分、氯(Cl)、氟(F)。2垃圾元素测定的样品粒度应小于0.2mm。3.2.6垃圾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采用经典法测定垃圾元素成分值时,可按煤的元素分析方法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应按各类仪器的使用要求确定样品量。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4.1垃圾焚烧厂规模4.1.1垃圾焚烧厂应包括:接收、储存与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物流输送及计量系统,以及启停炉辅助燃烧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化验、维修等其他辅助系统。4.1.2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该厂服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4.1.3焚烧线数量和单条焚烧线规模应根据焚烧厂处理规模、所选炉型的技术成熟度等因素确定,宜设置2-4条焚烧线。4.1.4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1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2000t/d以上;2Ⅰ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1200~2000t/d(含1200t/d);3Ⅱ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600~1200t/d(含600t/d);4Ⅲ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150~600t/d(含150t/d)。4.2厂址选择4.2.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4.2.2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4.2.3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4.2.4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2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3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4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5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6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7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
本文标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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