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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031—2013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2013-7-17发布2013-7-17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 附件一:HJ2031-2013 1前言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指导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确保工作成效,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可作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与管理的参考依据。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提出,由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指南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指南2013年7月17日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2031-2013 21总则1.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1.2术语与定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的,对地域空间上相对聚集的多个村庄实施同步、集中整治的治理方式,主要包括三类方式:一是对地域空间相连的多个村庄通过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综合治理;二是围绕解决同类环境问题或保护相同环境敏感目标,对地域上不相连的多个村庄进行同步治理;三是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服务功能的辐射作用,解决周边村庄的环境问题。1.3规范性引用文件制定本指南主要参考以下文件:(1)《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1号)(2)《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78号)(3)《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环办[2012]50号)(5)《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号)(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7)《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8)《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9)《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HJ588-2010)(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1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2技术模式选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用于解决区域性农村环境问题,可采取集中式、分散式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技术模式。遵循“源头控制、资源化利用优先”的思路,按照工艺成熟、经济实用、易于管理、运行投入低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区域的自然气候、地形地貌、经济发展、人口规模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取适用技术模式。2.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2.1.1农村集中式地表水源地需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严格执行各级保护区环境保护要求。2.1.2河流、湖泊、水库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需采用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生态拦截工程等环境保护措施。2.1.3水井、水窖、山溪、山涧泉水、坑塘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宜采用严格的物理防护措施,保持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相对隔离,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2.1.4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需建设隔离防护构筑物,对饮水净化设施、水泵、电机等配HJ2031-2013 3套设施予以必要的保护。2.1.5生态拦截工程应结合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在平原河网地区宜采用生态沟渠与植被隔离带的组合模式,丘陵和山区宜采用前置库模式。2.1.6依据项目建设需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号)等国家规范性文件因地制宜地选取技术模式。2.2农村生活污水连片处理项目2.2.1农村生活污水连片处理技术模式选取需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地形条件、现有治理设施等,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参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等规范性文件。2.2.2污水收集系统建设,需考虑以下因素:(1)污水排放量≤0.5m3/d、服务人口在5人以下的农户,适宜采用庭院收集系统;污水排放量≤10m3/d,服务人口100人以下的农村适宜采用分散收集系统;地形坡度≤0.5%,污水排放量≤3000m3/d,服务人口30000人以上的平原地区宜采用集中收集系统。(2)人口分散、气候干旱或半干旱、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采用边沟和自然沟渠输送;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施的地区,可采取合流制收集污水。(3)位于城市市政污水处理系统服务半径以内的村庄,可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4)收集系统建设投资与污水处理厂(站)建设投资比例高于2.5:1的地区,原则上不宜建设集中收集管网。同时,污水收集系统需合理利用现有沟渠和排水系统。2.2.3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考虑以下因素:(1)村庄布局紧凑、人口居住集中的平原地区,宜建设污水处理厂(站)、大型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设施,其中服务人口大于30000人的集中处理系统,宜建设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工艺的市政污水处理设施,服务人口小于30000人的集中处理系统,宜建设人工湿地等处理设施。(2)布局分散且单村人口规模较大的地区,适宜以单村为单位建设氧化塘、中型人工湿地等处理设施。(3)布局分散且单村人口规模较小的地区,适宜建设无(微)动力的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设施。土地资源充足的村庄,可选取土地渗滤处理技术模式。(4)丘陵或山区,宜依托自然地形,采用单户、联户和集中处理结合的技术模式。2.3农村生活垃圾连片处理项目2.3.1农村生活垃圾连片处理技术模式选取,需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交通运输条件、垃圾中转和处理设施位置等,推行垃圾分类,同时参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等规范性文件。2.3.2建有区域性生活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地区,需优先开展垃圾分类,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和转运设施,进行资源化利用。2.3.3交通不便、布局分散、经济欠发达的村庄,适宜采用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模式,有机垃圾与秸秆、稻草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混合堆肥或气化,实现资源化利用,其余垃圾定时收集、清运,转运至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2.3.4城镇化水平较高、经济较发达、人口规模大、交通便利的村庄,适宜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大时,应因地制宜建设区域性垃圾转运和压缩设施。2.4畜禽养殖污染连片治理项目2.4.1畜禽养殖污染连片治理项目建设应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97-2009)等规范性文件,综合考虑HJ2031-2013 4畜禽养殖规模、环境承载能力、排水去向等因素,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沼气工程、堆肥设施进行治理。2.4.2畜禽养殖密集区域或养殖专业村,应优先采取“养殖入区(园)”的集约化养殖方式,采用“厌氧处理+还田”、“堆肥+废水处理”和生物发酵床等技术模式,对粪便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或处理。2.4.3养殖户相对分散或交通不便的地区,畜禽粪便适宜采用小型堆肥处理模式,养殖废水通过沼气处理,或者结合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厌氧消化处理后还田。2.4.4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充足的地区,应优先采用堆肥等“种养结合”技术模式,对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后进入农田生产系统。2.4.5土地消纳能力不足的地区,适宜采用生产有机肥的模式,建立畜禽粪便收集、运输体系和区域性有机肥生产中心。在推行养殖废弃物干湿分离的基础上,养殖户的废水采用“化粪池+氧化塘(人工湿地)”的处理模式,养殖场(小区)的废水采用上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升流式固体厌氧反应器(USR)、连续搅拌反应器(CSTR)、塞流式反应器(PFR)等达标处理模式。2.4.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并存的集中养殖区域,应依托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场已建治污设施,建立完善区域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系统。3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地区应针对区域性环境问题,统筹安排项目布局,提高治污设施运行负荷率,降低运行维护费用;合理设计治污设施建设规模,突出连片整治设施共建共享的优势,避免项目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围绕环境问题,对治理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系统设计,实现污染全过程防控。3.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3.1.1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需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规范性文件。3.1.2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饮用水水源地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生态拦截工程等。3.1.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要优先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基础上,结合供水、输水工程建设,统筹安排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避免建设内容重复和技术要求不一致。3.1.4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要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类型,统一设计和布局标志牌、宣传牌、界标等。同时,清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及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网箱养殖、旅游、垂钓设施。3.1.5河流、湖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建设“标志+防护设施+污染物拦截工程”的系统性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山泉水、水井、塘坝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应重点建设水源地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建设警示标志和水源补给区保护设施。3.1.6前置库、生态沟渠等拦截工程适宜在河流、湖泊、水库水源地的入水口、汇水口处建设。3.1.7项目建设内容、建设位置、防护距离、建设规模、运行管理等具体要求参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技术指南》。HJ2031-2013 53.2农村生活污水连片处理项目3.2.1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参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标准。3.2.2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需参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3.2.3集中式处理模式(1)采用多村共建共享处理设施模式的集中连片治理项目,主要建设污水处理厂(站)、大型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管材宜使用缸瓦管、混凝土管等,管径应不小于300mm,每隔30~50m应设置污水检查井。(2)处理设施的建设选址应综合考虑村庄布局、管网建设投资等,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人工湿地建设需充分利用现有沟渠、水塘,并铺设防渗系统,填料材质应就近选取。污水收集管网布设应符合地形变化,合理利用现有沟渠,沿主要道路铺设。(3)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应考虑区域农村人口发展趋势、设施运行负荷等因素。采用多村共建共享模式,应适当增加污水提升泵站数量。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管网建设密度应分别不低于4km/km2、3km/km2、2km/km2。(4)干旱、半干旱地区宜采用合流制排水体系,南方地区宜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体系。污水管道优先考虑自流排水,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不小于0.3%。污水管道的最小覆土厚度应根据外部荷载和管材强度等条件确定,在机动车道下应不小于0.7m,在绿化带或庭院内不小于0.4m,北方农村地区管道铺设深度应大于土壤冰冻线深度。当污水收集系统不能实现全程重力自流时,应在需要提升的管渠段建污水泵站,建设位置应尽量靠近污水处理设施,集水池可利用现有坑塘,集水池坡底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小于10%。(5)污泥处理处置系统应与区域市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系统统一建设,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无害化标准后排放或综合利用。污泥产生量较大时,亦可建设区域性污泥收集和处理处置中心。污泥处理处置包括污
本文标题:HJ20312013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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