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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犐犆犛13.040.40犣60江苏省地方标准犇犅32/3152—2016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犈犿犻狊狊犻狅狀狊狋犪狀犱犪狉犱狅犳犞狅犾犪狋犻犾犲犗狉犵犪狀犻犮犆狅犿狆狅狌狀犱狊犳狅狉犛狌狉犳犪犮犲犆狅犪狋犻狀犵狅犳犉狌狉狀犻狋狌狉犲犕犪狀狌犳犪犮狋狌狉犻狀犵犗狆犲狉犪狋犻狅狀狊20170110发布201702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书书书目 次前言Ⅰ…………………………………………………………………………………………………………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5 污染物监测要求3…………………………………………………………………………………………6 实施与监督4………………………………………………………………………………………………附录A(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5…………………………………………………Ⅰ犇犅32/3152—2016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本标准是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家具行业协会。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2月1日实施。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Ⅰ犇犅32/3152—2016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HJ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QB/T3914 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标准状态 狊狋犪狀犱犪狉犱狊狋犪狋犲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2家具制造业 犳狌狉狀犻狋狌狉犲犿犪狀狌犳犪犮狋狌狉犻狀犵犻狀犱狌狊狋狉狔指利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进行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等场所的各种家具制造的行业。3.3表面涂装 狊狌狉犳犪犮犲犮狅犪狋犻狀犵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1犇犅32/3152—20163.4挥发性有机物 狏狅犾犪狋犻犾犲狅狉犵犪狀犻犮犮狅犿狆狅狌狀犱狊(犞犗犆狊)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5总挥发性有机物 狋狅狋犪犾狏狅犾犪狋犻犾犲狅狉犵犪狀犻犮犮狅犿狆狅狌狀犱狊(犜犞犗犆)本标准指所有VOCs物种浓度的算术和,简写作TVOC。家具表面涂装排放废气的VOCs主要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丁酯、丙酮、丁酮、环己酮、丁醇、甲基异丁基酮、醇酸丁酯等。3.6无组织排放 犳狌犵犻狋犻狏犲犲犿犻狊狊犻狅狀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3.7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犳狌犵犻狋犻狏犲犲犿犻狊狊犻狅狀犿狅狀犻狋狅狉犻狀犵狆狅犻狀狋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犿狅狀犻狋狅狉犻狀犵犮狅狀犮犲狀狋狉犪狋犻狅狀狋犺狉犲狊犺狅犾犱狅犳犳狌犵犻狋犻狏犲犲犿犻狊狊犻狅狀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3.9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狋狉犲犪狋犿犲狀狋犱犲狏犻犮犲犳狅狉犞犗犆狊指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施。3.10现有企业 犲狓犻狊狋犻狀犵犳犪犮犻犾犻狋狔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家具企业或生产设施。3.11新建企业 狀犲狑犳犪犮犻犾犻狋狔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家具企业或生产设施。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时段划分现有企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VOCs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VOCs排放限值。4.2 排气筒犞犗犆狊排放限值排气筒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表1 企业排气筒犞犗犆狊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苯10.36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0.96TVOC402.9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犇犅32/3152—2016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犞犗犆狊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2的规定。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苯甲苯二甲苯TVOC浓度限值0.100.600.202.04.4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4.4.1 家具制造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木器涂料应符合GB18581的规定。4.4.2 有涂装生产工艺的家具制造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4.4.3 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制造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设施;对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4.4.4 家具制造企业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型号、购入量和使用量等资料。4.4.5 涂料必须按照涂料生产厂家提供的正确方法使用。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5.1 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建企业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4.5.2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5.1的规定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布点5.1.1 排气筒VOCs检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16157、HJ/T397、HJ732的规定执行。5.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55执行。5.2 采样和分析5.2.1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5.2.2 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应按GB/T16157、HJ/T397、HJ732的规定执行。5.2.3 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3犇犅32/3152—2016表3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类别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苯、甲苯、(对、间、邻)二甲苯排气筒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无组织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2TVOC排气筒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无组织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5.2.4 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可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5.2.5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6 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4犇犅32/3152—20162~附 录 犃(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同种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犃.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犃.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犃.2.1 等效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按式(A.1)计算:犙=犙1+犙2…………………………(A.1) 式中:犙 ———等效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kg/h;犙1,犙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VOCs排放速率,kg/h。犃.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A.2)计算:犺=12(犺21+犺22槡)…………………………(A.2) 式中:犺 ———等效排气筒高度,m;犺1,犺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犃.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A.3)计算:狓=犪(犙-犙1)/犙=犪犙2/犙…………………………(A.3) 式中:狓———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犪———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犙、犙1、犙2———同A.2.1。5犇犅32/315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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