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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交易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掌握交易磋商的四个环节、每个环节应注意的问题及其在交易磋商中的作用,了解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步骤,并理解每个步骤上应注意的问题。对国外市场调查研究制定出口方案发展客户广告宣传谈判交易洽商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签合同备货催证审证改证(审核发现的修改)租船订舱报验(商检)货发码头报关、装船、取得单证投保(必须在发货以前)所有单据送银行议付议付结汇合同履行完毕发生争议处理索赔合同履行的准备交易前第一节交易前的准备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一)选择销售市场及交易对象(二)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三)做好出口商品的广告宣传二、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一)选择采购市场与供货商(二)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第二节合同的签订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交易磋商的基本程序是发盘与接受,若细分可以概括为询盘(I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Offer)和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前三个环节均属于发盘的范畴,询盘可看作是发盘的邀请,而还盘只不过是一种新的发盘,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一、询盘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询盘实质上是发盘的邀请。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询盘的主要目的是表达进行交易的一种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可否进行交易。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这种询盘实际上属于邀请发盘。邀请发盘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其目的在于使对方发盘,询盘本身并不构成发盘。询盘对于询盘人和被询问人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二、发盘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发盘具有法律效力。(一)构成发盘的要件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2、发盘中必须明确表示发盘人受其约束;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交易条件是完整的、确定的和终局性的)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二)对发盘有效期的规定发盘都有一个有效期,只有在有效期内,受盘人对发盘的接受才有效。对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如:发盘有效至10日……;发盘限10日复到此地;发盘有效期至10日下午××时北京时间。2、在发盘中对有效期不作明确规定发盘……即(速、急)复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对发盘有效期“合理时间”理解不一致,从而引起纠纷,最好的方法是在一般交易条件协议中作明确的规定。3、采用口头表达方式受盘人必须立即表示接受才有效(三)发盘的撤回与撤销《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在被接受之前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不产生对发盘人的约束力,受盘人也只有在接到发盘后,才可考虑接受与否的问题。若发盘人在发出发盘后发现发盘有误,或由于其他原因想取消发盘,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所以,撤回的前提条件是:发盘人必须将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之前,最晚于发盘和撤回通知同时到达受盘人。否则,发盘已生效,对发盘人产生了约束力,这时,发盘人再想改变主意,只能撤销,而不能撤回。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或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以后,但未做出接受之前。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四)发盘的失效除被撤销外,发盘在以下情况下也告失效,发盘不再受发盘内容的约束。1、过期。2、拒绝。3、不可抗力。4、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破产。三、还盘又称还价,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或变更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一方的发盘经对方还盘以后即失去效力。还盘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阶段。四、接受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表示接受,一般用接受、同意、确认等术语。(一)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表示并送达发盘人。4、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一致。(二)接受的撤回是受盘人阻止接受发生效力的一种表示。《公约》规定,接受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接受通知必须在其生效以前才能撤回。一旦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受盘人不得撤回接受。法律差异:大陆法系:到达原则英美法系:投邮原则(三)对综合盘和复合盘的接受•综合盘:•联合发盘、一揽子发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发盘搭配在一起作为一个发盘对外发出•特点:接受则全受,没有接受部分的说法(还盘)•复合盘:•发盘人向受盘人同时发出的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各自独立的发盘,可部分接受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一、出口合同的履行(一)备货是指出口人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件准备好货物,以便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交货任务。在出口备货时,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货物的品质、规格及花色搭配应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2、备货的数量应比合同规定稍多一些。3、应交货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法等应尽量与合同规定一致。4、货物的唛头既要与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又要符合进口国的有关规定。5、备货时应尽可能做到船货衔接。6、若出货比较特殊、不易转售的货物,收到信用证再备货。(二)报验凡属国家规定法检的商品,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三)催证、审证、改证1、催证虽然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主要义务之一,但买方往往因市场行情变化或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而拖延开证。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应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催请买方尽快开证,并在对方仍不开证时表明保留索赔权,或拒绝交货。2、审证信用证的开立以合同为依据,其条款也应与合同条款相符合。出口方要对国外来证进行认真审核,在信用证中不得增减和改变合同条款的内容。(1)银行审证负责对信用证进行总体上审核。(2)企业审证在银行审核通过的基础上,出口企业既要对银行审核的内容进行复核,又要着重对信用证进行专项审核。逐字审核•3、改证•如审证时发现违背国家政策或出口企业无法办到、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内容时,出口方应立即要求对方向原开证行申请改证。信用证修改的一般程序是:由开证申请人提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各方都同意接受该修改书后,方能有效。(四)租船、订舱在CIF与CFR出口合同下,租船或订舱由出口方负责。我国出口企业通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代办托运,为数量大、需整船运输的货物办理租船手续,同时为数量不够整船的货物洽订班轮舱位。•(五)报关•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前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供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装货单、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等必要证件及单据,向海关申报出口,并按规定缴纳出口关税。海关对货物与单证检验合格后,将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这时船方才能将货物装船。(六)投保在CIF出口合同下,出口企业要在货物装运前,根据合同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办理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取得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七)装运“大副收据”(Mate’sReceipt)(八)制单结汇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按信用证的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并在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结汇手续。1、我国出口结汇的方法:(1)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就是对信用证的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买入出口企业提交的全套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收到票款日之间的利息及手续费,将余额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垫付给出口企业。这种结汇方式实际是银行对出口企业的资金融通,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2)收妥结汇是指国内银行在审单无误后,将全套单据寄交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待收到对方付款后,再对出口企业付款。(3)定期结汇是指国内银行根据对外索汇函电往返所需要的时间与对方银行正常的审单付款时间,预先分别确定不同地区的结汇期限,待期满时主动将票款付给出口企业。2、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各种单据的要求: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结汇的关键是出口企业提交的各种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由于银行可以以任何不符点为借口拒绝付款,因此出口企业在缮制单据时必须使单据的种类、内容、份数、交单期等方面都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常见的单据主要有汇票、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厂商发票、原产地证书、普惠制产地证、商检证书、装箱单或重量单、等。出口企业一般采用的收取货款方式:凭保议付:是指出口企业在因单证不符而遭遇到国内银行拒付时,向银行出具担保书,要求银行议复买单,并保证一旦国外付款行对该议付行拒付,出口企业将退还议付行的垫款。跟证托收:是指出口企业将信用证下存在的不符点的单据交给国内银行,并通过银行向国外买方收取货款。(九)索赔与理赔在出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若进口商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使出口企业遭受损失,则出口企业应据理向对方提出索赔,并合理确定索赔金额。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推卸责任,也不损害自己应得的利益。二、进口合同的履行(一)开证进口合同签订后,我国进口企业应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副本,要求银行对外开证。及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主要责任之一。(二)租船订舱和催装通常情况下,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将预计装船日期通知买方,由买方向船公司租船订舱。在运输手续办妥后,进口方要将船名、船期通知国外卖方,以便对方备货并做好装船准备。同时,进口方还要做好催装工作。(三)投保在FOB或CFR进口合同下,买方要凭卖方发出的装运通知,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交纳保险费,并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四)审单付汇国外卖方交单议付后,议付行将全套单据寄交我国开征行,由银行会同有关进口企业对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进行审核。在审单无误后,银行即对外付款,同时要求进口企业按国家外汇牌价以人民币购买外汇赎单,此时进口企业再凭银行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结算货款。(五)报关提货货到目的港后,进口企业要根据进口单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或重量单、保险单及其他必要文件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在海关对货物及各种单据查验合格后,按国家规定缴纳关税。在此之后,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章放行。(六)检验进口货物运到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七)进口索赔如果发现进口方不能收到或不能按时收到货物、或收到的货物在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则进口方应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此时应注意提出索赔的期限、合理确定对象、充分的索赔依据和合理确定的索赔金额。我国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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