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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关于征求《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附件
—3—附件: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等活动,提高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质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供调查取证时参考。一、证据种类1.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2.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生产记录、合同、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等。3.物证指以其存在状况、形状、特征、质量、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生产设备、环境保护设施、暗管、污水、固体废物等。4.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4—的电子数据或者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电子邮件、在线监测仪记录等。5.证人证言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将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作的有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如举报信、企业附近居(村)民的陈述、污染受害人的陈述。6.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听证会意见。7.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其他鉴定机构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当事人委托,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而做出的书面结论,如对污水的监测报告、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等。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指执法人员在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等进行检查、勘察时,当场制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二、收集证据的要求(一)基本要求1.证据能反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证据能确认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人,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执法程序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事实。3.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5—4.收集证据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提取原物、原件;(2)调取相关单位保存的证据,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相关材料;(3)查阅、复制、摘抄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4)组织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或有关机构进行监测、鉴定;(5)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6)依据法律、法规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7)申请公证进行证据保全;(8)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5.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及时,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不利的证据一并收集。6.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要明确标注。7.收集证据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现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形或者以暗查或其他方式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但应注明情况,邀请其他人员现场见证并签名或者盖章。8.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开具清单注明证据名称、收到时间、件数、页数、是否原件、证明内容等信息,由执法人员签名。—6—9.证据收集工作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完成。(二)具体要求1.书证要尽可能收集原件,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照相、抄录,经执法人员核对后在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书证要标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要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能证明企业主体身份的材料;对自然人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执法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送达回证要有被送达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不在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的,送达回证要有代签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要有情况说明,并有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收集回执单随卷存档。公告送达的,收集公告及登载的载体随卷归档。对专业性较强的书证,如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要附有对证明内容的说明。2.物证要尽可能收集原物。对大量同类物,可以抽样取证。物证原物附有对该物证的来源、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7—证明内容的说明,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集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对原物进行拍照、录像、复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件附有对该物证的保存地点、保存人姓名、调取时间、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内容的说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要附有制作时间、制作方法、制作人和证明内容的说明,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录收集过程。声音资料还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计算机数据可以采取打印、拷贝等方式收集。4.证人证言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证人证言要附有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证人证言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5.当事人陈述要写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当事人陈述要附有陈述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陈述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6.鉴定结论要载明委托单位、委托鉴定事项、鉴定部门和鉴定—8—人资格、鉴定依据和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结论、分析过程说明、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等信息。其中,监测报告要载明监测项目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机构全称、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等信息。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现场检查(勘察)的主要过程;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事人、其他人员提供证据和配合检查情况;现场拍照、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等内容。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8.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的,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三)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南文件的适用1.收集证据的程序、要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2.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调查询问笔—9—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的,制作《查封(暂扣)决定书》和《解除查封(暂扣)决定书》;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上述文书的格式和制作要求请参考《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号)。3、调查取证中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需要考虑的裁量因素,请参考《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环办〔2009〕107号)。4、证据收集除参照本指南进行外,还应突出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征,请参考我部相关重点行业现场监察指南执行。目前出台的有《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工作指南》(环办〔2010〕79号)、《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84号)、《制浆造纸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环办〔2010〕146号)、《味精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环办〔2010〕147号)三、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审查与判断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2.对收集的证据要进行逐一审查,对全部证据要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单个证据的审查,按照所属证据种类进行,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证据要求和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4.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根据下列因素判断:执法人员资格和数量、执法程序、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手段、证据形式等方面是否符合—10—要求;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违法情形。5.证据真实性审查主要根据下列因素判断: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证据提供人、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6.证据关联性审查主要根据下列因素判断:证据与拟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相互支持、相互说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拟证明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全部证据、单个证据拟证明各事实要素能否共同指向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结论,该事实结论是否唯一;是否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因素。7.证据综合审查主要根据下列因素判断:证据之间是否矛盾;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等。8.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不必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认且与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事实。9.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11—提供的证言;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收集的证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10.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11.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规则为: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附一:常见证据形式及证明内容附二: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附三:常见证据制作示例—12—附一:常见证据形式及可证明的内容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证明陈述人、证人身份。二、中国环境监察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三、投诉、举报、信访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性质、社会影响等。四、环境监察记录:证明当事人环境守法的历史情况;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执法的历史情况;证明当事人履行环保部门行政决定的情况等。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当事人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证明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地点、规模、工艺、可能的环境影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等情况;证明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功能区、敏感区等情况等。六、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证明其他行政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等。七、当事人的试生产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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