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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74号公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12]246号)、《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2012年版)》(国质检监函[2012]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本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管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监部门”)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工业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和实现程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的产品质量监督模式。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分类监管措施不代替法律法规规定的2其他监管措施,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监局”)负责制定本省工业企业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指导、督查分类监管工作,并建立健全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县质量技监局依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具体负责开展本区域工业企业分类和产品分级,实施监管措施等工作。第六条分类监管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步实施、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第二章企业分类第八条企业分类是质监部门为实施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措施,依据《四川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2),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类的活动。第九条各市、县质量技监局在对辖区工业企业分类时,可根据需要,选派专家参与现场检查工作,对《实施细则》的评定项目进行核查。第十条各市、县质量技监局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评定项目,对本辖区的企业分为AA、A、B、C等4个类别。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3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够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B类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C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能力较差的企业,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或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或存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或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AA类企业的分类,由市、县质量技监局按照实施细则对企业审核后,评定为AA类企业,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3:《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第十一条对虚假承诺或不履行自我承诺的AA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应动态调整为B类或C类企业,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符合AA类企业条件的自我承诺,对AA类企业动态调整为其他类别的应及时上报省局。第十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分类工作,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对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分类工作,在企业生产许可实地4核查时,由企业生产地的市、县质量技监局派出观察员会同审查组,依据《实施细则》,开展企业分类有关工作。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一般判定为B类企业。对已获证企业的分类工作,企业生产地的市、县质量技监局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中,依据《实施细则》开展企业分类有关工作。第十三条市、县质量技监局应将企业分类结果告知企业。第三章产品分级第十四条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将工业产品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等3个等级。其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风险等级指导目录》见附件4。第十五条各市、县质量技监局可根据产品质量水平、行业状况、产业政策、社会关注等因素,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调整产品质量风险等级。第十六条对生产Ⅰ级(高风险)产品的企业,各市、县质量技监局应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原则上将监管方式相应依次下调1级;对生产Ⅱ级(较高风险)和Ⅲ级(一般风险)产品的企业,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管方式。第四章监管方式第十七条各市、县质量技监局应根据企业分类情况,结合5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形式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回访等。第十八条各市、县质量技监局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对AA、A、B、C等4个类别的企业,企业生产地的市、县质量技监局应分别实施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和加严监管4种监管方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第十九条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如下:(一)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主要监督检查企业落实自我承诺情况。1.企业每年定期向市、县质量技监局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和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并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2.市、县质量技监局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3.市、县质量技监局支持其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优先推荐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等质量奖励。(二)对A类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1.企业每年定期向市、县质量技监局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并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2.市、县质量技监局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6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市、县质量技监局指导和支持其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三)对B类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企业每年定期向市、县质量技监局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并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2.市、县质量技监局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检查;3.市、县质量技监局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四)对C类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企业实际,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企业每年定期向市、县质量技监局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并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2.市、县质量技监局每年对所有C类企业进行不少于2次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3.市、县质量技监局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4.如企业已获得质量奖励或其他质量扶持政策支持,市、县质量技监局应依据相关规定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第二十条对生产多种许可证产品企业的监管方式规定如下:7同一企业生产同一类别、不同实施细则管理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依据《实施细则》,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对其进行1次分类、采用同一监管方式;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依据《实施细则》对其分别进行企业分类,并按照从严监管的要求,依据该企业最低类别对其实施相应监管方式。第二十一条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产品标准、实施细则、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市、县质量技监局应重新对其进行企业分类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形的,应将其调整为C类,实施加严监管方式。第二十二条各市、县质量技监局应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企业的分类和分类监管方式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年。对企业的分类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降级处理,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一)违反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隐患的;(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四)发生经查实的消费者反响强烈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的;(五)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第二十三条市、县质量技监局应建立企业约谈机制,根据8实际情况需要,对降级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告知其降级的原因和事实,要求企业依法整改;或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C类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作好书面记录。第二十四条市、县质量技监局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样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企业应当依法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第五章分类监管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注册地和生产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生产企业,由企业生产地的市、县质量技监局负责开展分类监管工作。注册地的市、县质量技监局应及时将企业信息通报生产地的市、县质量技监局,生产地的市、县质量技监局应及时将企业分类和监管方式通报注册地的市、县质量技监局。第二十六条市、县质量技监局依据《实施细则》,对辖区企业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并将企业分类监管信息报省质量技监局备案。市、县质量技监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监管信息应定期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报省质量技监局备案。A、B、C类企业填写《A、B、C类企业分类监管信息表》(见附件5),AA类企业分类及动态调整的信息填写《AA类企业分类监管信息表》(见附件6)。AA类企业分类监管信息由省质量技监局汇总后报国家质9检总局。第二十七条省质量技监局负责本省企业分类信息的监督管理。市、县质量技监局依据《实施细则》,主要通过日常监管活动收集辖区企业的分类信息,并负责核实和更新。第二十八条市、县质量技监局应建立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档案制度,对企业分类和分类监管材料统一归档。第二十九条企业分类情况属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类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推广宣传等商业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四川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盖章)产品类别: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年月日11四川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编号:川()监[2012]序号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产品类别监督检查形式□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回访住所/生产地址法人代表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强制性认证证书有效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检查记录(一)主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该企业所生产主要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综合评定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检查办法结论备注(二)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和实现程度*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所生产的产品。1、营业执照经年检有效查看营业执照□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2、经营范围覆盖所有生产产品□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2、涉及行政许可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3、涉及行政许可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且是否在有效期内查看相应许可证件□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12造许可证等),无伪造、变造、出借等违法使用情况。4、行政许可证件无伪造、变造、出借等违法使用情况查看相应许可证件、历史记录、反映的相关违法行为□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3、企业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等标准齐全依据“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所列标准对照检查□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6、标准均现行有效□发现问
本文标题:四川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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