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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考核评价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善医院治理体系,防范和管控风险,促进医院各项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医院内部控制设计的完善性、运行的有效性所做出的评价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为法律法规、内部控制相关政策制度。第三条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单位层面主要指医院的整体控制环境,业务层面涵盖了医院各职能科室的内部控制活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既可以对医院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也可以对医院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第四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将医院所有经济活动涉及的内部控制作为评价范围。(二)重要性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内部控制评价应将重要业务活动和高风险领域作为评价的重点。(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真实、准确反映医院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现状。(四)及时性原则。与医院管理活动相关的外部环境或医院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评价的重点、频次和实施方式等。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医院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包括人事科、审计科等部门人员。医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审计科牵头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时,为医院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医院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主要职责:(一)组织拟定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二)组织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三)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四)监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实情况;(五)完成内控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医院相关科室或部门应结合日常经济活动开展情况,实施本部门的内控体系建设、内控自查和自我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一)实施本部门的内控体系建设,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和相关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开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二)根据业务内部控制自查结果梳理内部控制缺陷;(三)参与医院内部控制评价缺陷的认定;(四)针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整改计划;(五)落实整改计划,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六)其他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及其评价相关的工作。第三章评价内容第七条医院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综合考虑医院发展规划、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人力资源政策、关键岗位与人员及权责分配、会计及信息系统、医院文化等方面。第八条各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医院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第九条医院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对上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所提出的缺陷、风险、整改建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四章评价程序和方法第十条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程序包括:(一)制定内控评价工作方案;(二)组建内控评价工作组;(三)组织医院各部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四)在各部门自我评价基础上,实施现场测试等工作;(五)认定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风险的类型、程度等;(六)汇总评价结果;(七)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以采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统计抽样、穿行测试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第五章缺陷认定第十二条在综合运用各类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应当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的证据,规范填制评价工作底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第十三条按照缺陷的成因,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内部控制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医院经济业务活动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措施,或控制设计不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内部控制运行缺陷是指控制设计适当,但没有按设计意图执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导致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的缺陷。第十四条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风险程度,按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进行分类。重大风险是指涉及医院整体管理的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某类经济活动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医院事业发展。重要风险是指涉及职能科室等层面的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某类经济活动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医院某项经济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转。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第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部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报送医院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重大缺陷由医院决策机构认定。第六章评价报告第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重点关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三)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方法、范围、依据;(四)内部控制缺陷及认定情况;(五)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重要缺陷采取的处理措施。(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以按照工作计划或年度实施,12月31日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基准日,并于6个月内完成评价工作。第十八条关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送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九条医院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并重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应用,督促、检查缺陷的整改,持续改进内部控制的实施和运用。
本文标题:内部控制考核评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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