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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依法治教与教育法治化发展一、依法治教提出的背景二、依法治教的主要成就和重要作用及其存在的问题三、依法治教面临的新的发展形势、任务和举措四、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1.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2.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基本方略3.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前提4.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是依法治教的核心内容第一节依法治教提出的背景依法治教是在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中逐步形成的重要要求。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搞好教育立法”。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又进一步提出“要加快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这是党和国家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治教”的要求。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并对完善教育法制、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依法行政、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和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等问题,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1999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要求。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把“依法治教”作为单独一章,要求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对依法治教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伴随着国家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依法治教取得了巨大成绩,在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依法治国为主题,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2014年10月23日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2014年11月4日,教育部党组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对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进行了部署。教育是民族振兴、国家进步的基石,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依法治教同样居于重要的地位,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2.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基本方略早在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当时的理论界也开展了关于法制的讨论,有学者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和“依法治国”的概念。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理念和制度建设获得了广泛的共识和有力的推进。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使“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了长期性、稳定性的制度基础。此后党中央的多次重要会议和决定,都把依法治国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强调。2012年,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新任务和目标,即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治国目标,并将其定位为实现中国梦宏伟蓝图的重要内容。2014年10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在我党执政史、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决定,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性和规律性的认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治国理政进入法治化新境界。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深化了对依法治国的认识。3.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前提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运行的基本原则,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包括宪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的部门,80%的法律、100%的行政法规都需要行政机关去实施。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感受,体现了现代国家人民政府的基本性质。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将从总体上决定我国能否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提出:“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确立了依法行政原则。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提出,要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个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8个方面的要求。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1989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监察法》(1997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政府采购法》(2002年)、《行政许可法》(2003年)、《信访条例》(2005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等等,我国的依法行政制度不断完善。4.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核心内容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核心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文选第三卷》)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通过的《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人的素质是一个国家、社会最为根本的因素,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生活状态直接影响并决定着国家的面貌。十八大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是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是公民的素质的提高,这就需要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说到底,就是在教育系统营造一个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制度、文化环境,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有效的法治教育,培养出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基础。需要强调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和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一致的。只有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才有可能成为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就是要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奠定基础。第二章依法治教的主要成就和重要作用及其存在的问题一、依法治教的主要成就二、依法治教的重要作用三、依法治教存在的问题一依法治教的主要成就1、中国特色教育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依法行政成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基本要求和共识3、依法治校得到有效落实4、教育权益救济机制逐渐完善1、中国特色教育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第一层级是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8部基本教育法律,分别是《学位条例》(1980年)、《义务教育法》(1986年通过,2006年修订)、《教师法》(1993年)、《教育法》(1995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高等教育法》(1998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第二层级是教育法规,包括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发布了16部教育行政法规,包括:《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通过,2011年第三次修订)、《普通高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1993年8月1日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通过,2011年修订),《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通过,2013年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同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也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今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地方立法权扩大到全部282个设区的市)。第三个层级是政府规章,包括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形式上是部长办公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教育部规章目前共有79部(其中49部是以教育部令的形式发布,其余30部虽然不是部令发布,但经报国务院法制办同意,列为规章)。2014年教育部出台了三部规章,即《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章是属于我国法律体系范畴的,是国务院部委、省政府(较大市政府)所能制定的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来说,在司法中只要规章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没有上位法律法规,法院应当遵循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三个层级,初步构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实现了我国教育事业各个领域的有法可依。近年来,全国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教育管理逐步从直接行政管理转变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成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基本规则。特别是近年来逐步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果。2002年至2012年,教育部取消和下放了51项行政审批事项,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又取消和下放10项审批项目,取消下放项目超过80%。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力推进了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有力推进了依法行政。2、依法行政成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基本要求和共识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基本要求。2003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依法治校进行了全面部署。近期,教育部以推进学校章程建设为载体,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学校治理的规章,推动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动学校走向规范的、法治的办学轨道。3、依法治校得到有效落实按照法律的要求,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诉讼等教育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完善。4、教育权益救济机制逐渐完善二、依法治教的重要作用1、推动教育事业发展2、保障受教育权与教育权3、促进教育法制建设4、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5、教育改革的重大成果法定化三、依法治教存在的问题1.教育立法进展缓慢、推进困难,与教育改革发展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2.教育行政部门虽然已经初步具备了依法行政的意识,但是依法治教的能力水平仍然不足,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3.教育行政执法薄弱,与维护教育秩序和师生
本文标题:专题三-依法治教与教育法治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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