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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萬象城經營管理手冊經營·管理【內部文件不可外泄】[專業商品零售企業商業管理品牌團隊]華潤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38年「聯和行」在香港成立,1948年「聯和行」更名為「華潤公司」。1983年,改組為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部位於香港灣仔港灣道26號華潤大廈。華潤植根香港超過半個世紀,一直秉承開放進取、攜手共創美好生活的理念。經過多年的努力,華潤的基業不斷壯大,商譽卓越。今天,華潤集團已發展成為中國內地和香港最具實力的多元化控股企業之一,總資產超過1000億港元。華潤集團從事的行業都與大眾生活息息相關,主營業務包括日用消費品製造與分銷、地產及相關行業、基礎設施及公用事業三塊領域。在未來,華潤集團將繼續以香港為基地,積極發展在中國內地的各項主營行業,爭取建立行業領導者的地位。借助主營行業的成功,帶動華潤集團整體協同發展,為企業營造更大的發展空間。華潤萬象城經營管理手冊第一章聯營方式和政策第一條聯營條件1、乙方遵守市場管理公約規定的各項內容;2、乙方經營的品牌經過甲方審核,商品三證齊全,符合甲方市場定位;第二條聯營期限1、聯營或租賃期限暫定壹年。2、合同期滿,乙方如想續約,須于合同期滿日30天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本合同自動延續壹年。3、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終止合同,須於30天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方可終止。第三條聯營目標為維護甲方商場之信譽和利益,乙方有義務按期完成一定的銷售額,並由甲方按一定比例自乙方銷售額中提取聯營分成。1、甲方提成標準乙方商品所銷售的貨品,由甲方統一收款,甲方按17+2%(廣告費)的提成比列。2、任務指標(1)甲方給乙方下達的任務指標為(以下面積均為營業面積):二層:80平米以上為4500元/平米/月;50—80平米為3550元/平米/月;50平米以下為2600元/平米/月;三層:80平米以上為3410元/平米/月;50—80平米為2455元/平米/月;50平米以下為1500元/平米/月;四層:80平米以上為3370元/平米/月;50—80平米為2230元/平米/月;50平米以下為1250元/平米/月;以上任務指標是對全年任務的平均數,甲方將根據市場淡旺和促銷的具體情況,分解以上下達的任務;根據上述(1)條銷售任務,不論打折促銷或正常銷售,甲方至少應按最低任務額的80%提成。(2)考核時間甲方對乙方每月考核一次,不足一月的,按每月30天的標準,實際經營的天數考核。(3)完成標準乙方每月實際銷售額達到當月80%時,視為完成任務,甲方按實際銷售額提成,不足80%時,按任務的80%提成。(4)獎勵標準為更好地促進銷售,調動乙方銷售的積極性,甲方對乙方作出如下獎勵標準:若乙方每月完成甲方的任務指標後,在每月任務指標的基礎上,每超10%,甲方提成降低1%(任務額和超額部分同等享受降低扣點的優惠政策),但最低降至13%(不含2%的廣告費)。(5)甲、乙雙方十五天結算一次銷售貨款,如有經濟困難,乙方可向甲方提前申請結算貨款。(6)乙方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如出現經營問題,連續無法完成任務,甲方將成立專項小組,配合乙方進行商品進貨、管理、陳列、包裝和行銷等服務,幫助乙方完成任務。(7)甲方將保證商場80%以上的商戶能夠完成任務,如完成任務的商戶不到80%,甲方將根據具體情況,適度降低任務額。(8)開業後三個月內,甲方將不對乙方進行任務管理,以實際銷售額提成,如乙方超額完成任務,獎勵正常兌現。(9)每月任務根據乙方報計畫和甲方銷售計畫共同制定。第四條保證金作為本合同的保證,乙方簽定本合同的同時,須向甲方交納保證金,保證金交納標準為50元/M2。保證金在本合同期滿後1個月,由甲方歸還乙方,保證金不計利息。第五條乙方須承擔的費用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1、導購工資、獎金;2、加裝燈具電費;3、電話費。為方便結算,甲方將按照每月實際發生數額向乙方收取。第六條甲方須承擔的費用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1、工商費;2、稅收;3、水電費;4、空調費;5物業管理費。第七條賣場管理1、乙方應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開展各項經營活動。2、如乙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由乙方自行負責,由此導致甲方損失的,乙方同意予以全額賠償。3、甲方提供商場的經營管理,乙方的經營活動應服從甲方的經營管理。4、乙方不得將經營場地轉租,經營場地只允許經營零售業務,不允許經營批發業務。5、乙方遵守甲方規定的經營時間,除甲方另有規定外,不得於營業時間內停止營業。6、收銀必須嚴格執行甲方有關的規章制度,由甲方統一收銀,乙方營業員不得擅自收銀,不得藉故不開或拒開收銀小票,不得使用非甲方的收銀小票或收據,發票統一由收銀台憑付款證明開出。7、顧客使用信用卡消費,乙方應接受並承擔相應手續費,該手續費甲方于支付乙方應結貨款時扣除。8、乙方於商場或專櫃所做任何形式廣告或佈告需經甲方事先同意。9、甲方根據商場商品的整體佈局,可與乙方協商調整經營面積和位置,但必須事先通知乙方,與乙方達成協調協定。第八條商品管理1、乙方銷售的商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並經相關行業品質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在甲方處銷售。2、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根據季節和甲方的要求,及時調整各類商品,以提高專櫃業績。3、乙方承諾在甲方處銷售商品的種類、系列或式樣不少於當地其他商場,其商品實際銷售價不高於同期當地其他商場的實際銷售價。否則甲方除有權要求乙方立即糾正外,乙方應就此承擔五千元以內的罰款。4、如乙方經銷假、冒、偽、劣商品,則甲方對乙方按以下標準處罰:(1)甲方對乙方至少給予五千元罰款;(2)對顧客的賠償由甲方按華潤萬象城《服務承諾》執行,賠償費用由乙方承擔;(3)甲、乙雙方合作的前提為正規的、高品質、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品牌商品,因此甲方杜絕任何批發市場或來路不明的商品進入甲方的商品商場,如乙方違反,須承擔全部的責任,同時甲方有權對乙方沒收全部此批貨品,給予已銷售金額十倍的罰款並終止合同。(4)其他相應的法律等後果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5、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經顧客使用後如有不良反應或使顧客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乙方應付賠償責任;因此所造成的信譽受損,乙方也要承擔賠償責任。6、乙方存放於甲方場所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負責管理;所有商品的出入須遵守甲方的規定。第九條售後服務1、乙方保證所銷售商品的售後服務,並對其實行三包。2、顧客對乙方的商品或服務提出投訴時,甲方有權按照其有關規定,對該投訴做出相應處理。乙方應接受並服從該處理決定。3、乙方在甲方商場經營時在顧客售後服務方面,必須無條件的按華潤萬象城對顧客的《服務承諾》執行,並由華潤萬象城客戶服務中心全權解決。第十條人員管理1、乙方為銷售商品,應派具有該項目商品專長、技能並經甲方認可之服務人員一到兩名(不少於50平米/1人的標準),常駐甲方之專櫃。該人員須是乙方的職員,持有工作證、健康證、身份證,必須事先經甲方審核同意,經過甲方統一培訓方可上崗。乙方服務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勞保福利均由乙方承擔。2、乙方派駐的服務人員應服從甲方的統一規定;按照甲方規定的時間上、下班。3、乙方派駐的服務人員離職後5日內,如未能辦理離職手續並歸還更衣櫃鑰匙及其它應交物品,甲方有權扣除乙方預交押金。4、乙方派駐的服務人員如有違反商場管理規定的行為,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有義務在3日內撤換人員,如情節嚴重這須在24小時內撤換該人員;因乙方有關人員的行為影響信譽或損害甲方合法權益時,乙方應負連帶責任。5、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人員進行管理監督,並提供培訓。6、顧客或其他人員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授權人、受雇人的行為,因非甲方所能控制而在商場受到傷害,乙方應承擔責任,並賠償甲方因此產生的損失及其他費用。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更換服務人員。乙方如為派遣人員或者擅自撤回派遣人員,既視為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撤櫃。8、乙方派駐人員應遵守甲方的統一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項賣場管理規定,如有違規行為發生,願按甲方規定接受處分,因此造成的處罰,乙方同意甲方從當月貨款中扣除;對重大違規行為經甲方書面通知後,乙方應立即撤換該違規人員,若因此而影響商場信譽、權益時,乙方應負全部的賠償責任。第十一條促銷及宣傳1、甲方負責統一製作商場的廣告宣傳及美工工作,協助乙方做好商品促銷活動。2、甲方展開促銷活動時,乙方應給予合作,以求共同發展,所涉及的經費分擔,甲方應事先與乙方協商(乙方如不原分擔經費,可事先申明不參加本次活動,並在營業區明示)。3、乙方須無條件的執行華潤萬象城VIP卡及累計消費卡的使用標準及規則。4、乙方須無條件的執行華潤萬象城的《顧客生日禮惠卡》的使用標準、結算標準及規則。5、對於甲方因進行促銷所發行的各類優惠卡、禮券或信用卡,乙方應全力配合,並依甲方的規定給予折扣優惠,優惠折扣部分的分擔由雙方另行協商(乙方可不參加本次促銷活動)。6、乙方進行個別的宣傳及促銷活動,須先經甲方書面同意。7、乙方的商品或服務在其他商場或專櫃、商店、連鎖商店有折扣特賣活動時,應事先通知甲方,並使其設置於甲方專櫃的商品享有同等的優惠處理。第十二條合同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1、乙方累計6個月未完成任務指標;2、乙方所經營商品的品質無法達到甲方的要求;3、乙方擅自截留銷售貨款;4、乙方隨意停止營業,或擅自將本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或與第三者合作經營該專櫃以及參與其他有損甲方權益的事宜;5、乙方進行違法經營或出現違反任何法律及本合同規定的情形;6、乙方不服從甲方管理的。甲方依據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時,應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的次日,按本合同第十五條規定清理並交回經營場地,結算一切費用並賠償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失。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合同:1、一方處於非正常經營或破產、停業狀況時;2、一方的資產或商品被扣押或被法院執行導致無法繼續經營;3、由於國家的政策原因而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第十三條違約責任1、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2、如出現本合同第十二條㈠款情況,甲方有權將保證金沒收作違約金,如損失額高於違約金,其不足部分,乙方須繼續補償。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撤櫃或終止合同,除須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自撤櫃或終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屆滿之日,按本合同第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標準賠償甲方。4、乙方擅自截留銷售貨款,須向甲方交納截留款額,並處以最低五千元的罰款(不低於截留款項的五倍)。5、若乙方未能按期完成裝修工程,影響商場正常營業。須按每日五百元向甲方交納損失費。6、若乙方在經營場所交付次日,仍未能進店裝修,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不承擔任何責任。7、合同一方暫緩對違約方違約行為追究責任,不代表放棄本合同賦予應有的權利。8、乙方在甲方商場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問題,均由乙方自行負責。如因此導致甲方權益遭受損失的,乙方同意予以全額賠償。第十四條免責條款乙方因以下情況所受的損害,甲方可以免賠償之責:1、甲方為維持、保全工程的施工,必須暫停營業。2、火災、水災、地震、風災、爆炸、戰爭或者勞工糾紛。3、乙方因不遵守本合同規定或其他有關規定所致損害。4、緊急停電或其他非甲方人員故意或過失所發生的機械故障。第十五條合同終止後的處理1、乙方應于本合同終止後的次日,將商品全部撤離專櫃並恢復原狀,若乙方未履行此義務,甲方有權自行辦理商品的撤離或拆除有關的設備,因此產生的費用及商品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乙方自行負責。2、本合同終止後五天內,乙方應將合同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全部付清,若乙方欠繳任何費用,甲方有權從乙方預付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尚欠甲方的一切費用,剩餘部分將退還乙方,若保證金不足於償付,乙方應繼續清償所欠的費用。3、乙方未在期限內完成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工作,甲方有權留置乙方的商品,其他財產或應付給乙方的任何款項。4、甲方將在本合同終止後一個月內,結清乙方合同期間最後一個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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