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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考核题一、简答题(60分,每小题12分)1、简述复代理的概念及条件。复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将受托事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托给他人,他人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它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复代理的条件为:(1)复代理的代理权是经过代理人的转委托而形成的,而不是出自于被代理人的直接授权。(2)复代理人必须在原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为代理行为。(3)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享有监督权和解任权,并由原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承担复代理的法律后果。(4)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2、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果。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该期间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一般属于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2)可变性。诉讼时效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3)强制性。一是指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此为完全强制性;二是指当事人得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不得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为半强制性。3、何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效力如何?答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其效力:(1)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4)此种物权变动现象是物权变动的例外。4、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及效力。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立于对价关系。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他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不安抗辩权的效力①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按照《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权、质权在理论上还可以有定金。②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可产生违约责任。5、简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注意问题。(1)清偿债务,实行“限定继承”原则。(2)几种继承方式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是:首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清偿,不足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时,由其按比例清偿。(3)清偿不得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4)国家或集体组织作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承受者,对死者所欠税款和债务也应缴纳和清偿。(5)执行遗赠,应在清偿完应缴纳税款和债务之后。二、论述题(40分,每小题20分)1、试述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法律效力。广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既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外效力,又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买卖俣同对外效力的核心是合同债权的不可侵性,主要通过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予以调整《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卖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义务。狭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仅指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将会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1)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将会以及拟制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基主要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是在交付标的物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有权。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钡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基底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交易实践中,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单证、检疫单证、保险单、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等。(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若了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气绝接受。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呈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时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合同法》第157条。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这特定情况下,憎爱人对于出卖人所将会的标的物,虽可作了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银牌围标不的物的义务。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义务。2、试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及诉讼保护方式。(1)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2)民事权利保护的主要方式是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①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包括依法向被侵权人提出请求、从事自卫行为等。②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判决或者仲裁,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本文标题:2019秋季福师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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