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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巴塞尔原则及对我国的指导意义巴塞尔(Basel)委员会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组织近年来就银行监管问题发布了一系列的标准、原则和建议这些标准、原则和建议常常成为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共同遵循的标准2000年l月该委员会发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突出地强调了信息披露规范问题对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改进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在本文中我们首先回顾和总结了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工作继而就信息披露方面的指导原则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国内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若干建议一、巴塞尔委员会相关工作回顾巴塞尔委员会近年致力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表1列出了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表1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有关信息披露发布的主要文件1955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透明度小组与证券委国际组织技术委员会(IOSCOTechnicalCommittee)发布了一份联合报告“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信息框架”提出了有效监管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所必佑的信息框架“该信息框架由两部分组成一份数据目录和一份公认的最基本的信息2构架这是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及透明度方面的第一份报告该报告主要以巴塞尔委员会1994年7月”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导“、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关于规范证券公司的OTC衍生产品业务的操作和金融风险管理控制机制“(1994年7月)、”费雪报告“以及”巴塞尔资本协议“等为基础提出了与风险管理指导相配合的监管信息采集框架同年11月两委员会又联合发布了另一份重要报告“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公开信息披露”该报告考察了十国集团一些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的信息披露情况阐述了公开信息披露对于金融市场稳定和经营决策之意义报告吸收了“费雪报告”和前述“监管信息框架”报告中的概念并对今后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提出了建议自这份报告开始两委员会每年都要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年报进行一次调查调查从1993年年报开始最近一次为1999年年报调查共形成了6份报告1997年在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之下委员会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8年随着各方对透明度问题逐渐达成共识委员会于9月份颁布了“增强银行透明度”报告该报告阐述了透明度在市场约束、增强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定中的作用分析了公开信息披露的潜在弊端确定了透明度信息质量特征并就如何提高银行透明度提出了一整套建议该报告是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对公开信息披露和监管信息规则3的制定均具有指导意义在提高银行透明度思想指导下考虑到金融体系己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机构的增多、衍生产品的运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披露标准和实务的变化等)委员会与证券委国际组织一道修订了1995年5月和11月颁布的“监管信息框架”和“公开信息披露”1998年10月两委员会给出了新的监管信息框架“关于衍生产品和交易业务的监管信息框架”1999年2月两委员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征求意见稿同年10月公布了“公开信息披露建议”正式报告上述两份报告是委员会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两份核心报告1999年6月也正是在透明度思想指导下委员会对资本充足率再次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薪资本充足率框架”文件银行监管的三个支柱(即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概念被首次提了出来在200l年1月发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委员会特别强调了信息披露认为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可以达到强化市场约束的目的因此在新协议中委员会就“适用范围、资本结构、风险暴露与评估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员和定性信息披露要求并提出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和建议至于披露的重要性委员会的看法是信息披露会影响对银行资本的要求因为新协议允许银行采用内部方法计算风险资本要求即对资本要求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而适当的信息披露则是监管当局准许银行使用内部方4法的前提对于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认为应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合作以保持两个披露框架之间的一致性为了避免过多信息给市场造成的混乱委员会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和补充两类此外委员会还就专有信息(proprietaryinformation)的披露问题、监管当局对不披露情况应采取什么措施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可以说薪资本协议给信息披露确定了一个总体方位2001年4月一个信息披露多方联合工作小组向巴塞尔委员会、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CGFS)、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IAIS)和证券委国际组织提交了一份“最终报告”该工作小组与44个国家的叫个金融机构进行了合作通过它们提供的数据研究金融风险披露问题该报告的结论是要加强定量信息的披露披露应与内部风险评估实务相一致期间披露比期末披露能提供更好的风险信息二、信息披露的宗旨与原则关于信息披露的宗旨和原则主要体现在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四份文件中20011年1月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1999年10月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1998年9月的“衍生产品和交易业务监管信息框架”以及198年9月的“增强银行透明度”其中以及2001年颁布的新协议为主1.宗旨促进有效监管、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是巴塞尔委员会的根本宗旨从这一宗旨出发委员会确立了由三个“支柱”构成的监管框架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信息披露是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中5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约束作用主要通过影响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及行为来实现当市场参与者可以及时获得诸如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战略、风险、风险管理能力、收益等方面的可靠信息时市场参与者将减少决策的盲目性他们将通过减少业务或要求更高的资金回报等方式更有效地配置资本从而促使银行实行有效的和审慎的管理同时在出现市场风波时他们能够甄别经营良好和经营不善的银行从而减轻和防止市场的盲动也就是说市场约束发挥作用是以有效信息披露为前提2.信息特征要发挥市场约束、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信息披露必须是有效的符合一定要求的表2给出的是四个信息披露基本文件对信息特征总体要求从四个基本文件对信息特征的要求来看信息的及时性(披露频率)、可比性、相关性(有用性)、重要性和全面性是最普遍的表2信息披露四个基本文件对信息特征的要求“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辅助文件“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丫的第I部分第4章节总第17-19节段为”核心和补充披露“给出了信息披露的一个特征3·披露内容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巴塞尔委员会在几个相关文件中有详细规定表3给出了信息披露内容梗概从表3中可以发现三者对披露内容要求的共同点是强调定性和定量信息的平衡且均按风险类别划分不同点是(1)所要求披露的风险类别不同“第三支柱”还强调了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增强银行透明度”和“公开信息披露建议”没有这方面6要求但有流动性风险其原因可能是操作风险越来越重要利率风险管理技术也已趋成熟而流动性风险信息可从其他地方获得如流动性风险中的“融资风险”已被资本方面的信息所涵盖;(2)“第三支柱”考虑了内部风险计量方法对信息披露的影响但前两者没有例如信用风险的披露就与所采用的风险计量方法有关采用《内部评级法(internalratings-basedapproachIPA)的银行披露的信息将涉及计量模型参数、模型假设等内容这是“标准法”(即通过信用资产风险加权方法估算信用风险)中所没有的与新协议的总体精神相一致“第三支柱”要求的信息披露更多地与银行实际管理技术和水平有关即更突出“个性”而不强求统一表3信息披露内容梗概三、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现状从2000年商业银行年报来看目前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等对于股份制银行还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扒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要遵循《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上市银行则还要求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上述规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给出了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关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7得很详尽在我国所有商业银行中对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是最高的证监会对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一系列规定大大提高了其披露质量和水平为了了解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巴塞尔委员会要求的差距我们将证监会的规定与巴塞尔的新协议(第三支柱)进行了比较发现与巴塞尔的要求相比证监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1)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这大概是证监会要求中最薄弱的部分除了在董事会报告的“前三年财务数据”披露要求中有一个“资本充足率”指标外在报表注释中就再没有关于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尽管我国银行没有复杂资本工具但就核心资本、补充资本以及其扣减量进行披露还是十分必要的(2)市场风险关于市场风险国际上的做法是区分两种情况两种情况下的披露要求是不同的第一种情况是采用了VaR等风险计量统计模型第二种是未采用统计模型而是采用标准法(即风险权重系数)对于第一种情况关于统计模型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等有很高的披露要求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实际运作看VaR在一、二家银行试点普遍运用尚需时日因此当前应当以第二种方法为主即侧重对风险权数计量下各类风险敞口、风险管理业绩的揭示但是在证监会的要求中关于市场风险权数、标准法适用的投资组合以及不同风险资产对应的资本要求等均无披露要求(3)利率风险这是“新协议”中特别强调的一部分国际上对利率风险的管理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期限8法、缺口法、风险收益法(VaR)、统计模型、敏感分析、情景分析等因此到期日、期限、重新定价(repricing)、基点价值、利率冲击结果等均成为利率风险披露的对象证监会要求中有关于到期日方面的披露要求仅够巴塞尔要求的“底线”(4)信用风险证监会要求在这一部分对上市银行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非上市银行尤其在信贷资产质量、信贷风险(包括信贷集中)、呆帐准备金计提等方面但是“新协议”关于信用风险评级(特别是内部信用评级方面)、信用风险敞口计量、各种信用风险缓解技术(如抵押、担保、保险等)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证监会有关规定中尚未见有这方面的要求(5)操作风险这是巴塞尔新协议中的新提出的要求尽管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提出了商业银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价报告但就操作风险本身证监会并未要求上市银行做出披露从我国三家上市银行“浦发”、“深发”和“民生”2000年年报内容和格式看三家银行都符合证监会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除个别项目如“短期债券发行”、“衍生工具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外已披露的项目均达到95%以上这说明证监会对上市银行年报信息披露的规范执行效果不差可以推测证监会若适当提高披露要求将促进上市银行披露质量的改善与这些上市银行相比非上市银行包括9“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年报的披露方面则存在较大缺憾主要体现在第一无论内容还是格式都不规范如关于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国外商业银行通常将之放在“董事会报告”或“管理讨论和分析”(即MD$A)中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没有这方面内容仅有的几家中也很不规范有的放在“发展报告”中、有的则放在“业务综述”中;第二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许多银行附注只有十来项有的银行(其中就有“四大”商业银行)也只有1、2项有的如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则干脆就没有报表附注的披露不充分将直接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导致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第三对风险方面的情况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得非常少不仅定量信息完全没有而且定性信息也很少有的风险管理定性信息差不多就是“名词堆砌”没有实质性的内容阐述有的则“文不对题”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是年报披露与国际通行惯例存在很大差距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开放银行间竞争加剧提高
本文标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巴塞尔原则及对我国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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