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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早教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规定中心的基本要素,是中心行为的基本规范。全体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努力提高办学水平,不断优化本中心的社会形象。第三条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学,依法治教,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第二章中心概要第四条本中心名称为“XXX早教中心”。中心由XXX自愿举办,属个人办学。第五条本中心地址在XXXX,邮编XXXXX。第六条本中心的办学规模:本中心建筑面积200.98平方米。第七条本中心的办学层次主要是:婴幼儿早期教育培训及指导,办学形式主要是:半日制、定时制等。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本中心设立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董事会依法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可连任。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中心发展规划,批准中心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中心章程和制定中心的规章制度;(四)筹集经费,审核中心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中心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除第(五)项外,其余六项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九条首届中心董事会和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董事会和董事长民主推选产生。第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议必须有4/5的成员参加,表决时必须有2/3与会者同意方能生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对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第四章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牟新宇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二条中心目前总资产为二十万元人民币,其中举办者投入资产为二十万元人民币。第十三条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第十四条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五条中心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教育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第十六条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七条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局备案并公示。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十八条中心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中心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中心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中心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中心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中心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第十九条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中心章程规定要求终止(中心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半年以上,或在校学生连年锐减无法开班进行正常教学,或中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办学的),并经教育局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经20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本文标题:早教机构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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