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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专职人员行为规范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专职人员行为规范9-4-11.总则1.1为指导和约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的行为,依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制订本规范。1.2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指投资管理人员、会计清算人员和监察稽核人员等人员。公司内部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销售经理、交易员、产品设计、研究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及客户服务人员,在涉及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参照本规范执行。2.基本准则2.1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和公司内部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人员,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保守涉及该委托资产的商业秘密,涉及该项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帐目均应以比较详细和准确的方式妥善保存。除按法律法规应进行的信息披露外,不得擅自披露特定客户的商业信息。2.2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2.2.1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2.2.2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专职人员行为规范9-4-22.2.3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2.2.4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2.2.5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活动。2.2.6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活动。2.2.7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资产管理计划。2.2.8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2.2.9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2.2.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3.岗位行为规范细则3.1投资管理人员行为准则3.1.1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管理人员在投资过程中必须恪守法律法规,信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遵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高度自觉地保护客户的权益,公平对待所管理的所有的客户账户。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专职人员行为规范9-4-33.1.2投资管理人员在投资过程中应遵守如下规定:(一)各种投资文档中不得存在内幕信息;(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三)不得利用联合操纵、虚买虚卖、自买自卖等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四)不得与他人串通、合谋买入或者卖出有关证券;(五)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六)不得运用客户资产配合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七)不得故意维持或抬高公司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八)知悉特定客户账户投资信息或者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员工不得泄漏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信息有关证券;(九)不得进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3.1.3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做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3.1.4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不得在委托账户之间、共同基金和委托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专职人员行为规范9-4-4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活动。3.1.5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3.1.6投资管理人员从事相关研究工作,亦应严格遵守公司研究部门研究员的行为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提交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应具有合理、充分的根据,陈述其投资建议时应区分事实和意见;(二)到上市公司调研,注意遵守该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因调研而获准知悉的上市公司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密,不得泄露;(三)撰写研究报告可以使用报刊资料和其他研究报告上的数据及有关事实性信息,对资料的使用应注明作者和出处,不应抄袭或使用他人的文章;(四)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公开或暗示的形式建议他人买卖证券。3.1.7投资管理人员在交易时间应将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交公司行政部秘书集中保管,公司对固定电话进行录音,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保存五年以上。3.1.8投资管理人员于非法定节假日休假出国(境)应事前报告,并根据公司授权代理等相关制度充分做好工作职责交接工作。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专职人员行为规范9-4-53.1.9专户投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规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职;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3.2其他人员行为准则3.2.1会计核算专员、监察稽核专员应严格遵守所在部门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保密制度的规范。3.2.2会计核算专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和部门流程进行日常业务操作,不断优化内部工作流程,配合业务部门的需求,并按照基金运营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档案。3.2.3监察稽核专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监察稽核工作。4.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和相关的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业务人员均了解和掌握本规范的各项规定。监察稽核部负责对相关业务人员的行为进行日常的监督与检查。5.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将根据公司制度采取谈话、警告、暂停职权、开除等行政处理措施;产生经济损失的,将根据责任归属要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专职人员行为规范9-4-6求相关人员进行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6.本规范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与本规范不一致时,公司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7.本规范由人力资源部起草、修订并负责解释。8.本规范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9.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4基金公司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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