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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信息披露制度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信息披露制度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信息披露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10-5-1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10-5-2第三章基金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10-5-3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程序........................................10-5-9第五章信息披露禁止行为.............................................10-5-13第六章附则..................................................10-5-14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信息披露制度10-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保障公司所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内容如与上述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相抵触,以上述规定为准。第三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第四条公司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和管理。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信息披露制度10-5-2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五条基金信息披露应以真实性、及时性、公开性为原则,严格保证披露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具体做到:(一)在法定的时间内及时编制、报送、公告信息披露文件;(二)公告文稿的简洁、清晰、明了、准确,无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电子文件和文稿一致;(三)公告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要求,公告内容完整无重大遗漏;(四)公告内容合法、合规,公告内容涉及的程序合法、合规。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信息披露制度10-5-3第三章基金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公司、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信息披露制度10-5-4(十四)涉及公司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七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第九条基金募集信息披露(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后,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更新招募说明书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登载在网站上,并将其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相关更新内容的书面说明,要在公告的十五日前报送中国证监会;(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条基金运作信息披露(一)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信息披露制度10-5-5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二)基金净值公告1.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2.开放式基金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3.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4.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应当在该日的次日,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三)基金定期报告1.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其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其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2.基金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其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3.基金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信息披露制度10-5-6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5.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第十一条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一)基金临时信息是指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2.封闭式基金延长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3.封闭式基金扩募;4.开放式基金终止基金合同;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9.基金募集期延长;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信息披露制度10-5-7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2.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4.基金管理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23.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信息披露制度10-5-824.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26.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7.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四)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信息披露制度10-5-9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程序第十二条公司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第十三条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公司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五条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第十六条除基金资产净值报告以外的信息披露事项须按照基金信息披露流程,经过各个环节的审核程序后方可对外披露。第十七条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将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专用电子邮件邮箱地址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证监会并公告。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信息披露制度10-5-10第十八条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职责:(一)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领导、整体管理和协调工作;(二)代表公司对外披露基金信息,公司其他员工未经授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不得以公司名义与新闻媒体接触或对外散发未经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三)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及时回复监管部门的询问或调查,按时出席监管部门的约见安排,促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出现异常情况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按时完成监管部门要求的事项。第十九条公司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对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审查。第二十条公司实行信息披露部门责任制,责任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监察稽核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业务部门制作的信息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运营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媒体的联络、落实和上报监管部门备案工作。市场部负责公司网站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信息披露文本的置备工作。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信息披露文档的审核及信息披露最终文档的归档、保管工作。第二十一条公司基金信息披露流程: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信息披露制度10-5-11(一)责任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初稿(相关部门配合);(二)监察稽核部审核;(三)基金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四)第三方出具意见: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2.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3.律师事务所对上报证监会新基金申报材料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五)督察长审核签字;(六)总经理签字后加盖公章;(七)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审议基金定期报告,董事异议理由要登载在定期报告的“重要提示”上;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独立董事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发;(八)报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审核:监管部门审核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交易所审核上市基金的定期报告;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信息披露制度10-5-12(九)运营部负责联络指定媒介对外披露;(十)运营部报监管部门备案:除基金净值外的信息披露文件均须报监管部门备案;(十一)市场部按规定置备;(十二)监察稽核部将所披露文件归档。第二十二条已披露信息文本原件由监察稽核部统一归档,并保存至
本文标题:5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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