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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监察稽核制度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监察稽核制度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监察稽核制度10-6-0目录第一章总则...............................................10-6-1第二章监察稽核机制.........................................10-6-3第三章风险控制委员会与风险管理委员会.......................10-6-4第四章督察长...............................................10-6-6第五章监察稽核部...........................................10-6-9第六章附则..............................................10-6-20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监察稽核制度10-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相关法规,以及《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加强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目的: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作部门和工作环节的监察稽核事项。第四条监察稽核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独立性原则:公司督察长直接隶属董事会,独立地开展监察工作,不受其它部门的干预。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和人员独立于公司其它部门和人员,对公司督察长负责,并向督察长汇报。(二)客观性原则: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公正的原则,并以客观态度执行监察业务、发表理性的监察意见,客观地反映监察结果。(三)谨慎性原则: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应当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态度开展监察工作。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监察稽核制度10-6-2(四)全面监控原则:监察工作应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确保公司所有工作部门和工作环节都在监察稽核部的监控范围内。(五)及时性原则:对公司各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实行实时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察方式,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六)预防为主原则:在日常监察工作中,坚持以事前预防为主,事后处罚为辅,标本兼治,从员工教育、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上着手,通过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预防和消除各部门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存在的风险隐患及管理漏洞。(七)依法监督原则:所有的监察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八)成本效益原则:公司的监察工作要将监察成本和监察效果相结合,追求高监察工作质量和低监察工作成本的协调统一。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实行的所有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各级员工均需遵守。第六条监察稽核人员依法履行公务、行使职责、受公司最高领导层全力支持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和阻挠。第七条监察工作实行督察长负责制,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实施监督。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监察稽核制度10-6-3第二章监察稽核机制第八条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议,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第九条公司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況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第十条督察长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況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第十一条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或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并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对督察长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十二条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主管应具备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监察稽核制度10-6-4第三章风险控制委员会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报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二)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议;(三)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四)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行评议;(五)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四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评估公司风险管理整体状况,识别公司经营及投资运作中存在的重大风险,审议相应的控制及应对措施;(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各项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三)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四)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监察稽核制度10-6-5(五)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六)对公司基本风险管理制度及机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七)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应对方案和措施。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监察稽核制度10-6-6第四章督察长第十五条公司设督察长一(1)名。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但董事会根据合理理由免除督察长职务无需总经理提议),经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长的任职资格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十六条督察长应当具备有关中国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有三(3)年以上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或者证券、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历,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记录。第十七条督察长每届任期三(3)年。督察长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免除其职务。公司在督察长任期届满前拟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自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免职备案材料。第十八条督察长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一(1)个月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督察长在辞职申请获得公司批准后方可离职。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督察长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第十九条公司督察长应当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情况;(二)督察长可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四)审核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负责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监察稽核制度10-6-7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察、稽核,每季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五)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六)如发现基金及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七)关注员工的合规与风险意识,促进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合规文化的形成;(八)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九)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工作;(十)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十一)对公司监察稽核部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要求其配合工作;(十二)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第二十一条督察长履行职责时,对与督察长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回避。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监察稽核制度10-6-8第二十二条督察长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第二十三条督察长保持独立,依照中国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长从事基金销售、投资、运营、行政管理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监察稽核制度10-6-9第五章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人员职业操守第二十五条监察稽核人员应该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第二十六条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取得相应资格、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道德品质。第二十七条监察稽核人员对监察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二十八条监察稽核人员应参加相关的业务和专业的岗位培训,以提高对法规的了解、稽核的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政策水平。第二十九条监察稽核人员每年参加公司内、外部的培训,符合公司规定每年专业持续培训时数的要求。监察工作职责第三十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二)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三)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四)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动态监控;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监察稽核制度10-6-10(五)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建议;(六)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七)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八)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九)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十)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十一)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审计;(十二)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十三)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十四)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十五)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一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各部门内控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予以监督。包括:(一)对各部门制定的制度的合法、合规、合理性的审核、监督。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十监察稽核制度10-6-11包括对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否体现了立法和监管部门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各方面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是否符合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经营理念,是否有效的防范了各种经营风险,是否适应新形势和新业务的发展的审核和评价;(二)对公司各部门和员工进行法律法规的普及和风险教育,为各部门制订、完善各项内控制度提供技术支持;(三)处理公司内部及客户投诉;(四)审核公司信息披露报告;(五)接受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的法律咨询;(六)负责对外法律法规方面的联络,获取最新的规章制度并及时更新相应的内控制度条款;(七)获取相关文件和材料;(八)查阅合同、协议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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