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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XX银行反洗钱规定》的通知各分行,各直属支行(营业部),总行各部门: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全面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定义务,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反洗钱5C风险评估标准,总行对《XX银行反洗钱规定》(XX银发〔20XX〕XXX号)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了我行反洗钱管理架构及工作职责;二、融合了反洗钱5C风险评估标准的具体要求;三、整合了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多项反洗钱制度;四、增加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相关内容;五、修改了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办法。现将修订后的《XX银行反洗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法律合规部联系。联系人:XX电话:XXX20XX年XX月XX日2XX银行反洗钱规定(第二版)(20XX年XX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全面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反洗钱5C风险评估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及所有分支机构。第二章反洗钱工作目标第三条服务国家战略,维护公众利益。反洗钱工作是我国金融战略的重大使命和行动准则。我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员,应当积极贯彻国家反洗钱战略,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有效监测和防范犯罪分子违法资金在金融体系的转移和使用,遏制其犯罪行为,保护公众利益。第四条践行社会责任,维护自身声誉。反洗钱工作是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维护自身声誉的重要手段。为保证我行健康稳定发展、避免反洗钱监管处罚,维护我行社会声誉,各业务条线及各岗位人员应从本职工作做起,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五条履行法定义务,防范经营风险。反洗钱工作关系到金融和社会稳定,是金融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的法定义务。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测也是防范银行核心业务风险的控制措施。我行应当全面认识反洗钱工作的价值,发挥其在全行发展中的作用,利用可疑交易预警机制预防内部人员作案、金融诈骗等案件发生,增加风险防控能力。第三章反洗钱管理架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反洗钱风险管理是我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董事会对我行反洗钱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审批我行的反洗钱政策,并监督反洗钱政策的实施;(二)审议批准我行反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等重大事项;(三)定期听取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报告,并对我行反洗钱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作出评价。3第七条监事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第八条高级管理层负责对我行反洗钱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履行以下反洗钱管理职责:(一)制订反洗钱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体员工;(二)贯彻执行反洗钱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方法或惩戒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三)审核批准反洗钱风险管理计划,确保反洗钱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四)每年至少一次就我行的反洗钱风险管理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委员会报告,以帮助董事会成员就我行是否有效管理反洗钱风险问题作出科学的判断;(五)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报告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第九条我行通过设立总、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来组织推动全行反洗钱工作。(一)总行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全行的反洗钱工作。组长:XX银行行长副组长:XX银行分管反洗钱工作副行长小组成员包括:法律合规部、会计部、零售银行部、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金融部、贸易金融事业部、电子银行部、个人信贷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金融市场事业部、票据中心、信息技术部、审计部、安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如岗位发生调整,其职能自动转至继任者。工作职责如下:1.在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领导下,组织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协调我行的反洗钱工作;2.审议批准全行反洗钱政策、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3.审议全行反洗钱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4.研究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决定解决方案。我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法律合规部,由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二)分行应参照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构成情况,结合当地监管要求和分行实际情况,成立跨部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分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总行和当地监管机关的反洗钱政策、工作部署;2.审议通过分行反洗钱规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43.研究分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决定解决方案;4.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反洗钱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负责分行与监管机构、总行以及下属支行的沟通协调工作。(三)支行应结合支行实际情况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支行反洗钱工作。原则上支行行长为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包括负责支行反洗钱工作的行级领导、营业部经理、会计主管、储蓄主管和客户经理等。工作职责如下:1.配备反洗钱岗位人员,贯彻落实总分行有关反洗钱规定和工作安排;2.组织本行柜面人员和客户经理对拟上报的重点可疑交易的客户身份背景和业务交易进行分析认定;3.组织进行高风险客户的认定和定期审核;4.研究本行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决定解决方案;5.组织本行反洗钱问题整改。(四)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应报送总行法律合规部备案。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应报送所属分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或总行法律合规部备案。如遇人员变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文件。第十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反洗钱职责如下:(一)在领导小组授权下工作,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二)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制订、修订全行反洗钱政策,推动全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三)制订全行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推动全行反洗钱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四)建立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负责全行总对总数据报送;(五)负责反洗钱监督、检查、协查、宣传和培训;(六)负责反洗钱监测、分析、报告;(七)负责全行反洗钱政策咨询及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对新业务、新产品、新制度进行反洗钱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八)承担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第十一条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线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各部门综合岗位人员)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联络员,负责配合反洗钱工作在本业务条线的开展,承担以下反洗钱职责:(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总行反洗钱相关规定,将反洗钱的合规要求嵌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并督促实施;5(二)负责组织对本条线业务、产品、电子交易系统等反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控制措施;(三)负责将反洗钱培训工作纳入本条线业务培训;(四)负责将反洗钱检查工作纳入本条线业务检查,并对检查暴露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进行跟踪整改;(五)负责各自业务范围的犯罪案件协查;(六)负责本业务条线人员反洗钱履职行为考核;(七)配合我行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二条总行信息技术部反洗钱职责(一)负责反洗钱相关系统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工作;(二)提供反洗钱相关软、硬件设备支持;(三)提供我行与外部系统接口连接、调试、数据库维护等技术支持;(四)配合反洗钱协查数据提取工作。第十三条总行审计部反洗钱职责(一)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二)督促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三)监督我行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筛选工作,并提出有效建议;(四)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专项审计等。第十四条总行安全保卫部反洗钱职责负责协助调查、处理洗钱犯罪案件,协助贯彻落实反洗钱相关政策法规,协助相关洗钱犯罪信息搜集、行为防范等工作。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一节客户接纳政策第十五条我行应拒绝为以下客户办理开户、一次性金融服务、开立保管箱或建立其他业务关系:(一)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二)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三)客户要求以匿名或假名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四)与列入制裁文件的实体和个人进行一次性业务。6第二节客户身份识别第十六条开户或建立业务关系的身份识别我行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并联网核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客户申请开立账户;(二)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三)客户申请保管箱业务;(四)与客户建立其他业务关系。客户申请保管箱业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如申请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核对并联网核查、登记、复印申请人和实际使用人身份证件和基本信息。第十七条现金存取款业务的身份识别我行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款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八条代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理人前来办理业务时,我行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第十九条非面对面业务的身份识别为客户办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非面对面业务应采取如下身份识别和控制措施:(一)客户首次建立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非柜台服务方式的业务关系时,应到柜台办理,我行应对其进行身份识别。如果已经办理了专业版网银,也可以通过专业版网银签约其他非面对面业务。(二)信息技术部应协助业务部门设计一套有效、安全的密码、密钥、数字证书或其他客户身份认证系统,在客户办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非面对面业务每一笔交易时,对客户身份和交易进行认证。(三)业务部门或各分支行应根据监管机构规定和审慎性原则,在银行卡、自7动柜员机等业务中对客户业务权限、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作出合理限制。(四)对于网上银行交易金额、频率异常,与客户身份、注册资金或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客户,我行应调查客户身份,了解资金来源或用途,做好可疑交易的报告工作。第二十条跨境汇款业务的身份识别我行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出行业务编号等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应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我行接收境外汇款时,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汇出行业务编号等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应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第二十一条特约商户的身份识别与特约商户建立收单业务时,要进行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必要时,要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户开户行或其他单位进一步核实。第二十二条资产信托业
本文标题:银行反洗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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