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公司法庭审报告2013年5月23日上午,我们去西城区法院旁听了一起审理公司法的案件。现实参与到旁听审理中与只是理论上谈论案件的感受是不同的,现将我此次旁听报告汇报如下:一、庭审前准备为了寻找关于公司的案件,可谓是纠结了一段时间。通过各种方式询问打听,终于在网上西城区法院的公告上看到了一件关于公司的案件。这种通过各种途径打探,费劲周折,却偶然在网上发现一个现成的案例,很有一种“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的感觉。其实,细想一下,这种结果的获得也不属于“天上掉馅饼”的偶然,而是坚持不懈的努力所获得的果实。一份付出一份努力,厚积薄发而已,在自己不知不觉中慢慢靠近所要达到的目标。二、参与庭审阶段时间:2013年5月23日上午9点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第29法庭案名:姜敏与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审判员:XX书记员:XX原告:姜敏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情简介原告姜敏系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2013年2月16日该公司持有14.4%股权的股东召开了临时股东会,选举新一任董事会成员。原告诉称公司股东举行临时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新选举的董事属违法组建,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二)、庭审过程1、庭前准备2、宣布开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审判员入座(简易程序无合议庭)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原告方以及被告方出庭人员情况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审判长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法庭调查(针对事情发生的事实部分进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1)、临时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程序不合法。此次会议的召开系自行主持,并非由原董事长主持;(2)、2月1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形成的选举新的董事会的决议真实性有异议。此次参加会议的股东有张某、唐某等人为来开会,而会议决议上却有其签名,对其所签名真实性有异议;(3)、该重新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非股东于2月16日所签,而是事后补签,此决议形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4)、原告有证人甲一人,其系该公司股东,参加了2月16日的股东会议,出庭作证其在2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名,但非做出重新选举新任董事的该决议;(5)、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临时股东会决议;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被告辩称:(1)、临时股东会召开并不违法。《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持有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此次会议由公司持有14.4%表决权的股东向原董事长提议召开会议,是原董事长不履行召集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职责;有录音证据一份证明原董事长知道且同意召开临时会议;(2)、证人甲所证事实不予认可。甲现仍服从原董事长姜敏的领导,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不能证明其当时所签决议不是该决议。4、法庭辩论原告称其未收到股东要求召开2月16日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不知道要召开会议;其提供的证人甲称于2月16日会议结束时签过两次名,但明显没有在该决议上签名,证明了该决议并非经过召开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而是事后补签。被告称其通知了原董事长姜敏主持召开会议,并有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姜敏知道且同意召集主持会议,而其到期未履行职责,公司股东有权推举一名的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被告对证人甲的证言不认可,甲自己称当时投票选举新任董事时是投了弃权票,而后却又在决议上签过字的表述证明甲思维不是很清晰,且其仍服从姜敏领导,对其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5、最后陈述原告最后陈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最后陈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资源合法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主持双方之间调解。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故法院不再主持双方调解。审判长宣布退庭。审判结果未当庭给出。三、庭审分析本案的几个争议问题:1、原董事长姜敏是否得知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这个争议的关键证据在于被告提供的录音上,而当庭播放过次录音,不是很清楚。法官只是要求原告就该录音证据提供书面辩论意见,于此处开庭结束后的一定期限交与他。我认为此录音证据的真实性需要专业人员予以鉴别,并结合原告随后提交的辩论意见才能将其作为证据采信。倘若录音证据真实,则股东会召开程序不违法;反之违法。2、形成新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决议是否为事后补签?经双方的提供的证据和辩论可明显的得出该决议是事后补签的。因为证人甲的证言是该争议的关键证据。而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未签字自己是最清楚的,可见当时形成的决议并不是该决议。四、旁听心得可能是因为在法院实习过,在法庭上听法官审理案件到不是很激动,而让我关注更多的是案件本身。明明是很简单的事情,却闹上了法院,这背后的动力不外乎“利益”二字。老股东不服原董事长的领导,新董事好不容易有了领导的地位绝对不会放弃,倘若都是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是不会闹上法庭的。或许这只是理想状态,人类的本性使然。中国有句古话叫“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简单而又深刻的点明了人性自私的本质。此案件中,原董事长必定有不得人心的做法,不难想象肯定是自身谋利太多,否则不会出现“造反”群众;而新董事虽然现在“掌权”了,但不一定比原董事长做的多好。倘若原董事长处处为公司发展着想,老股东能理解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不易,即便纠纷会发生也不至于闹到法庭上。中国人自古以和为贵,既然都动用第三人的权力来解决纠纷了,那当事人之间是没和的可能了。而双方当事人尚在同一个公司工作,如何会保证公司更好的发展?而公司不能更好的发展的话,何谈股东利益?这不仅在这次案件中,生活中处处是这样。不管是邻里纠纷亦或是家庭纠纷,大部分是利益的驱动所致。你家房屋挡光了,离婚财产分配不一致了,遗嘱窜改了……这些看似小事,却无不反映出人性。或许我们这个社会更需要的是良心,而不仅仅是健全的法律体系,法律只是维护人们良心的手段,而不是能产生良心的方法。一个公司,且是人合性很强的有限责任公司,想当初成立该公司时,各个股东是否激动万分,兴致高涨,大有干一番惊天动地的伟业的冲动?我想是的,必定那么多人能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一件事上是不容易的。而他们能想到会有今天闹上法庭的结果吗?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吧,我们只能发出这样的感叹。毕竟每个人都是由复杂思维的独立个体,谁也不能什么事、什么时候都顺着谁,绝对不能说有独立性的人是不好的,反而正是每个人的独立性创作了社会的丰富多彩,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只是我们在生活中如何把握好这个度是最不容易的,既不失独立性又不失随和,我想这是做人处事的精髓所在.
本文标题:公司法庭审报告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1842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