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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89●1概述“互联网+”简单点说就是需要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结合,促进各行各业产业发展。它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国家总理李克强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随即成为关注和讨论的热点。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所管辖的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通常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为理由,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来加以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实践中会对商品国际间的自由流动产生影响,如果这种影响对国际贸易造成了障碍,那么这种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换言之,孙灏明江其蔚(无锡检验检疫局公共质量技术中心)摘要:本文主要针对目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存在的问题,引入了“互联网+”概念,利用互联网促使形成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检测机构、政府间的更多跨界合作模式,尝试探讨构建以政府部门为主导、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协同、检测机构支撑、企业应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快速应对模式。这种模式是建立在互联网、移动互联、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多项技术基础上,以推动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机制向快速化、集聚化方向转变。关键词:互联网+技术性贸易措施快速应对第13届中国标准化论坛论文集●90●技术性贸易壁垒是进口国在实施进口贸易管制时,制定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依靠严格的技术标准,通过认证、检验、注册、监督等制度,来提高进口产品市场准入的技术门槛,最终形成以限制进口为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2013年中国有38%的出口企业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企业为适应进口国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检验、检疫、认证等新增成本为242.5亿美元;因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被国外扣留、销毁、退货等直接损失达662亿美元,同比下降23亿美元,占同期出口额的3%。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继人民币汇率之后第二大贸易障碍。目前我国在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整体技术层次较低。我国掌握的核心技术少,自主创新能力低,产品差异化程度小,产品档次较低,在安全、质量等方面与国际标准确实存在距离;我国整体技术水平相比发达国家明显落后20到30年。发达国家借此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标准,使我国的现有技术和装备无法达到要求。这是我国攻克壁垒的最大难点;同时,出口商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附加值低,竞争手段往往采用低价竞销方式,引起市场混乱,长此以往企业普遍缺少必要的积累,物理创新,陷入低水平恶性循环的怪圈。二是应对主题模糊。应对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我国近几年一直强调以企业为应对主体,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协同合力应对壁垒,但各自的角色职责没有明确的界定,三者的协同差强人意,这种状态将无法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形势。三是质量体系不健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还有很大差距。美国现有55种认证体系,日本有25种认证体系,欧盟内部已有9种统一的认证体系,而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证体系。我国工业标准约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这是我国不少商品由于不达标而被排挤在国际市场之外的根本原因。一些行业标准的确实也严重阻碍我国产品的出口。客观上存在标准的同时,主观上也有出口企业标准化意识淡泊,质量控制不严,甚至是以次充好等问题。四是信息渠道单一,沟通不畅。根据WTO规定,任何一项新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在出台前都要预先通报相关成员国征求意见。所谓“信息不畅”并不是国外技术壁垒实施没有通知我们,而是我们国内在信息处理和信息传递上存在问题。一方面,我们缺乏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风险评估机制和评估方法,不能系统地预测到新的技术法规、标准对我国各相关产业能产生多大影响;其次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不能把有可能的风险信息传递给相关企业,同时企业的情况和要求也不知向谁诉求,如何诉求;第三缺乏有理的应对手段,不能灵活运用WTO的相关规则,通过对外谈判争取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贸易环境。随着“互联网+”概念的引入,通过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等元素与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的结合,将彻底改变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应对方式,本文主要针对目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存在的问题,引入了“互联网+”概念,利用互联网促使形成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检测优秀奖●91●机构、政府间的更多跨界合作模式,尝试探讨构建以政府部门为主导、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协同、检测机构支撑、企业应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快速应对模式。这种模式是建立在互联网、移动互联、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多项技术基础上,以推动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机制向快速化、集聚化方向转变。2国外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方式以及我国应对方式存在的不足随着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和配额、许可证等传统非关税壁垒的大量消除,技术性贸易措施作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庇护所,发展异常迅猛,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新的主要手段。主要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便意识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严重性。其中,最先意识到的是欧共体。在1969年,欧共体通过了《消除商品贸易中技术壁垒的一般纲领》。美国随之向GATT建议拟定“关于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协定”。日本则于1974年对标准造成的贸易壁垒进行了全国性调查。近年来,随着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贸易壁垒中的重要主成部分,主要发达国家则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以超越技术性贸易措施,从而确保本国的贸易利益和产业利益。(1)加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动态系统报告,寻求适时对策。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本国所遭遇的包括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内的壁垒进行动态跟踪,目的是建立预警机制,实行危机管理,寻求适时对策。例如,根据《1974年贸易法》181条款,以及其后《1984年贸易法》303条款,《1988年贸易法》1304条,《1994年贸易法》311条款,《因特网税收自由法》1202条款等修正条款,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向总统、议会金融委员会和众议院的有关委员会就美国出口中遭遇的主要壁垒提交报告,为旨在减少或消除这些壁垒的谈判提供便利。除此之外,美国还向几个主要国家派出标准化方面的专家,调查研究驻在国的标准化、技术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譬如,美国派专家常驻布鲁塞尔,专门收集欧洲标准化和认证工作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还尽可能量化国外壁垒对美国出口的影响,进而与壁垒设置国展开谈判,促使其改变现行法规和政策。在这方面,欧盟也不例外,只不过它的调查重点更加突出,这主要体现在系统调查美国对欧盟贸易设置的壁垒上。欧盟的调查报告包括5大壁垒,即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与投资有关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其中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报告是一个重点,既有总体分析,如指出美国的技术法规、标准体系复杂、存在不采用国际标准等障碍,又有关于具体产品,如电气和电子设备、电信设备以及汽车等,遭遇壁垒的情况介绍。(2)利用WTO/TBT、WTO/SPS等协议,“创造”例外,解决争端。这些年的实践表明,发达国家很善于运用WTO/TBT、WTO/SPS等协议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1年,美国按照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议的要求,通报了215件技术法规,欧盟通报了191件,日本则通报了265件。其中,美国通报所涉及的主要产品包括:酒类、肉类标签、汽车刹第13届中国标准化论坛论文集●92●车油、枣类水果等。美国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工作的咨询点“标准与认证信息国家中心”,目前专职人员编制有6人,2001年的经费预算为60万美元。在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方面,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更是淋漓尽致。自WTO1995年成立至2000年,在援引WTO/技术性贸易措施、WTO/SPS协议的25件争端中,由美国提起的申诉为7件、欧盟5件、加拿大5件,三者合计提起申诉17件,占68%。在这25件争端中美国作为被诉方的有8件、欧盟7件、日本1件,三者合计被诉16次,占64%。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在运用多边体制框架时的积极性与进攻性。(3)重视双边与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促进市场准入。除了充分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发达国家还纷纷诉诸于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加拿大标准审议会在其发布的加拿大标准化战略中明确指出,“加拿大作为美国的最大贸易国,要确保和美国标准的协调一致。”欧盟在“欧洲标准化的作用”决议中则指出,“欧盟各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标准化提案要协调一致”。美国与欧盟达成的《相互认可协议》更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1998年美国与欧盟达成《相互认可协议》以避免重复管理,提高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加快产品投放市场的速度。该协议于1998年12月开始生效,涵盖的年贸易额约为400亿欧元,主要涉及下列六个方面:通讯设备、电磁兼容性、电器安全、娱乐器械、药品制造和医疗设备。根据欧盟的估计,该协议的实施将能节省约2亿欧元的费用,进而使美国与欧盟厂商、贸易商及消费者受益。在此之后,美国与欧盟还在不断努力以扩大相互认可的范围,它们于1999年7月又签署了《兽医等效性协议》。近年来,欧盟还分别与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色列、瑞士、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也达成相互认可协议。从欧盟与这些国家签署的相互认可协议看,涉及范围彼此有所不同。如欧盟与澳大利亚达成的相互认可协议涉及的范围最广,包括机械设备、电磁兼容、电气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良好生产规范、压力设备、汽车及零部件和电讯终端设备等八大方面,而它与以色列只就良好实验室规范达成相互认可协议。(4)制定标准化发展战略,提高竞争力。为了打破产品出口所面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制定标准化发展战略,藉此提高竞争力,维护自身的利益。1998年3月至2000年9月,美国标准学会(ANSI)和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合作,制定了美国标准化发展战略。日本经济产业省工业标准调查会组织了20多名专家和有关方面的代表,投资1.3亿日元,从1999年6月至2001年9月,制定了日本的标准化发展战略。欧盟则于1999年10月通过了“欧洲标准化的作用”决议。另外,在此之前,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还于1998年10月相继发布了“CEN2010年战略”和“CENELEC2010年战略”,确立了21世纪头10年间的标准化发展战略。优秀奖●93●值得注意的是,主要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化发展战略都力争使本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这表明它们已充分认识到随着标准化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化,国际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已表现为标准的竞争。因此,为了提高本国或本地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它们不遗余力地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以确保国际标准能够反映本国的技术水平和需求。(5)完善本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保护国内市场。上述四个方面表明了发达国家在了解本国所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基础上,积极通过双边、诸边与多边机制减少或消除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努力,其做法可称为“利矛行动”。实际上,发达国家还通过完善本国国内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这可称为“坚盾行动”。例如,美国的立法部门众多,立法层次有别,既有联邦法规,又有地方性法规。仅从1980年到2001年,美国就制定了约2300个技术性法规。在标准方面,美国大约有700多个机构在制定各自的标准,其中既包括政府机构,也包括非政府机构。目前,美国全国大约有9.3万个
本文标题:互联网+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快速应对服务模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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