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浅谈商标法的应用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日益依赖于知识的创新和科技的进步。而一个国家的商标特别是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数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和产品竞争力。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侵权者通过使用他人的商标而将自己的商品伪装成他人的产品,欺骗公众,商标法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纵观历史,大机器生产曾主宰了一定阶段的经济,受历史和传统的影响,一些企业对机器、厂房、原材料、资金等有形资产比较重视,对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认识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环境、手段与过去相比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竞争的方式由成本转向品牌。企业也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发展,对企业而言,品牌代表了一种潜在的竞争力与获利能力,是企业通过行销和广告在市场和消费者心目中所建立的产品形象和性格,是产品内在质量和外在特征的综合反映。它一方面有利于卖主推销商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买主购买商品。因此,商标是消费者认识企业,信赖企业,依靠企业的明珠,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灵魂商标的合理使用随着商标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日益重要,在市场竞争中地位的日益提高,企业商标维权的重要性也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利,同时又赋予其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是这种排他权利并非漫无边际的,其排除妨害的范围应该仅限于禁止他人将商品用于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上,而不能禁止其他方面的使用。这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即商标的合理使用。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如果不对商标权作适当的限制,那么这些标识所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等若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就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一般商家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形状等的描述就会颇受束缚,因此必须给予竞争者对自身产品的描述的权利。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保护竞争者对自身产品进行描述的自由。其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商家除标示自己的商标以使消费者便于识别外,还会尽力叙述其商品或服务,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形状或者生产者的名称或姓名及其他特点予以说明,从而使消费者明了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以期增加他们的购买欲望。因此,这种标识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对于这种权利应当给予肯定。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商标法规定,通过,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同时又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但是还应指出的是,为了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商标所有人的这种权利,需要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消除误认、防止混淆的考虑而做出界定。实际上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和对这种权利的保护范围既有联系又有不同。权利范围决定保护范围,而保护范围根据有效保护权利的需要来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保护范围则不限于此,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会引致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这里在保护范围中增加了近似的商标和类似的商品,增加的目的在于使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消除对商品的误认和在市场上引起的混淆。因此,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概念应当有所辨别。商标法的价值定位是商标法的精神和灵魂,所有具体制度都是其具体化体现,都围绕它而展开,任何违背商标法价值定位的规定,都应当被修正或废弃。因此,商标法的价值定位是商标法研究领域中最重要的课题。商标法的价值目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商标权人利益,作为商标法的两大价值目标,在制止假冒和仿冒行为、防止消费者发生混淆方面,由于目标的一致性而不会发生冲突。但消费者和经营者毕竟分属市场的两大阵营,两者的利益难免发生冲突。对商标法而言,消费者利益与商标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制度源于不正当竞争法和普通法中的欺诈诉讼,这两者都不是建立在商标权人的商业损失基础上,而是以消费者已经或者可能被欺诈作为证据。这也就意味着,商标法关注的真正核心问题,不是商标权人是否受到损失,而是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维护消费者利益在商标法中的重要地位,一直影响着商标法价值取向的排序。美国国会在解释《兰哈姆法》时,指出“保护商人的声誉和防止消费者被欺诈,是一种公共利益”,通过为商人提供保持和提高其产品质量的激励,商标法最终惠及公众。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也遵循消费者利益优先的原则。例如,在比较广告中,只要没有不实陈述或混淆,不管商标所有人对他人使用自己商标进行比较广告如何不满意,他都不可能禁止比较广告。因为“当以一种不欺骗公众的方式使用商标时,我们并不认为商标足以神圣到禁止使用它以告知真相的程度。商标不是禁忌。正确处理商标权纠纷要正确处理商标权纠纷,使双方避免经济损失,使无形资产创造价值。不盲目乱用商标确定后、使用前应进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违反法律其他规定。不“朝三暮四”商标的知名度是经过长期使用,日积月累逐步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经常更换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不深刻,甚至不信任,不利于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不打“擦边球”。模仿知名商标,借知名商标的影响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是投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擦边球”商标实属下下策。不“超期服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继续使用已经过期的商标是违法行为,因此及时进行续展十分重要。
本文标题:商标法论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36452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