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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四日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分类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应急机构及职责2.1省应急指挥部及职责2.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2.3各成员单位及职责2.4专家组及职责3预警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3.2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情况报告4.3指挥与协调4.4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事故调查5.3总结评价6应急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6.3技术保障6.4宣传培训与演练6.5奖励与责任7附则7.1预案修订7.2预案解释7.3预案实施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做好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1.2编制依据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1.3分类分级建设安全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3.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级划分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Ⅱ级(重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Ⅲ级(较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Ⅳ级(一般)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1.3.2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事故分级划分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万户以上(或省会城市一个区)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Ⅱ级(重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或者市级城市一个区)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Ⅲ级(较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或者县级城市全城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Ⅳ级(一般)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或者县级城市30%以上的居民)用气、用水、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1.3.3城市桥梁事故分级划分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的事故;Ⅱ级(重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大桥,以及纳入市政管理的黄河大桥、渭河大桥和列入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等,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Ⅲ级(较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在500米以下的大桥,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以及纳入市政管理的黄河大桥、渭河大桥等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或者城市道路立交桥及城市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等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Ⅳ级(一般)事故:指县市区管理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人以下的事故,或者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1.3.4城市道路、污水管网、园林、风景名胜区事故分级划分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Ⅱ级(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Ⅲ级(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Ⅳ级(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以及城市公用行业(供水、供气、供热、城市桥梁、道路、垃圾处理、园林、风景名胜区等)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行业造成灾害的应对处置。1.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2应急机构及职责2.1省应急指挥部及职责成立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建设厅厅长担任,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通信管理局、兰州铁路局、兰州电监办、民航甘肃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重大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以及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等。2.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厅长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省建设厅,由其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安全事故信息管理、通讯联络工作,组建事故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建议;汇总、核查建设安全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2.3各成员单位及职责省建设厅: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事项;负责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承担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了解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建设系统专家人员,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事故原因,指导和协助市州政府做好建设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损坏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相关经营单位次生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省公安厅: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和现场作业人员、重要设备、财物的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发布紧急管制通知和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厅:负责事故应急省级资金筹措,并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开展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医疗卫生急救、伤员转运、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提供相关河流的水文资料。省民政厅: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善后抚恤、补助、补偿工作。省质监局:负责提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指导救援工作。省环保局:负责对河流、水源、空气等的环境监测。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保障工作。兰州铁路局:负责保障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的铁路交通运输。兰州电监办:负责监督、协调电力保障工作。民航甘肃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机场道路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2.4专家组及职责省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聘请建设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主要参与省应急指挥部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省应急指挥部提供咨询或建议,并参与事故调查。3预警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定期研究重大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建立信息数据监测分析。房屋使用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测。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3.2预警行动建设安全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进行报送。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时,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其他部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故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当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当事故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由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省级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4.2情况报告4.2.1基本原则(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进行报告。(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3)直报:发生Ⅱ级以上事故,可直接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市州、县市区政府事故应急指挥机构。4.2.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等级、部位和人员伤亡情况;建设工程事故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执业资格;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专业性质,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履行情况和工程概况;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原因初步分析和采取的措施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4.3指挥与协调(1)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2)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统一组织、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3)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4)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5)掌握事故重要情况;(6)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4.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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