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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方针1.5基本任务1.6卫生机构报告职责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核与放射事故(含恐怖事件,下同)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2.2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2.3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2.4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与后备医院2.5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2.6区县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3.医学应急准备3.1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2-3.2技术准备3.3相关物资储备3.4经费保障3.5培训与演习3.6公众宣传教育4.放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行动4.1放射事故分级4.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4.2.1放射事故应急响应原则4.2.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5.应急响应行动的终止5.1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终止条件5.2医学应急响应行动终止程序6.后期评估总结7.附则8.附录附录1:山东省卫生厅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附录2:核与放射事故(恐怖事件)信息表附录3: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附录4: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附录5: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3-附录6: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图附录7: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附录8: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附录9: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援小分队配备救援设备和器材附录10:核与放射事故现场救援技术方案附录11: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提纲)-4-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我市发生的核与放射事故,提高医学应急响应能力,避免或减少因核与放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促进我市放射应用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T170-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内发生的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1.4工作方针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5-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国家核应急工作方针。1.5基本任务抢救核与放射事故中遭受放射损伤和其他伤害人员;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放射防护、防病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卫生应急保障;向公众提供医学心理咨询,防止或减轻核与放射事故对公众的不良社会心理效应与后果;开展事故状态下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和放射危害评价。1.6卫生机构报告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核与放射事故中遭受放射损伤和其他伤害的人员,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环保部门报告。各区县卫生局接到报告,经核实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根据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市卫生局成立市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核与放射事故,负责做好全市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市和区县卫生局分别-6-组建的市、区县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以及指定的市、区县级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设立临时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2.1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卫生局成立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核应急工作方针和市应急计划与预案;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组织制(修)定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市内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提出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组建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医学应急救援队;指定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卫生应急保障机制,并保证有效运行和统一调度;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力量,对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支援。各区县卫生局参照设立相应组织。2.2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建本地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7-市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市内放射医学、放射卫生、放射防护和核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提供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建议;参与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订;参与对核与放射防护、救治等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参与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或参与现场处置的指导工作;对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2.3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建本区县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救援队人员专业应包括放射医学、核物理、放射防护、放射损伤救治、血液、流行病学及心理辅导等。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由市有关医疗机构、市卫生监督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治、放射防护、剂量监测及医学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相关数据库管理;开展核与放射事故的现场卫生学调查、评价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和放射照射控制;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估算与健康效应评价;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并建立相关数据库;根据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放射性检测结果指导实施各项控制措施;稳定性碘片的贮存、发放和服用工作;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专业人-8-员的技术培训;承办市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参照组建相应医学应急处置队伍。2.4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与后备医院市卫生局指定市职业病防治院作为定点医院,同时指定市中心医院和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后备医院。定点医院与后备医院承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疗救治任务,与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衔接,共同完成事故现场救援、伤员分类转送、接收及救治的处置过程。各区县卫生局可参照执行。2.5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和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卫生局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医学处置工作。2.6区县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各区县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的职责是:组织起草辖区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当地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演习,保证医学应急工作的设备、防护器材和药品等处于良好状态,组织对核与放射事故损伤病人在事故现场的初步医学处理及对严重损伤病人进行现场急救。3.医学应急准备3.1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全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具体由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9-公室执行。各区县卫生局具体负责辖区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3.2技术准备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所需的仪器和设备条件,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预警监测和常规监测的技术准备和平台建设,开展水、食品、大气的放射性水平的日常监测和放照装置的常规安全防护监测,研究建立和完善受照人员的外照射剂量和内照射剂量快速估算方法、快速诊断分类方法、医疗救治技术、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方法及相关技术条件。以防患与未然,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减缓事故后果。3.3相关物资储备市、区县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及其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完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所需仪器设备、药品,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应当储备并及时更新下列物资:(1)必备的医疗设备,包括现场检测和医疗救治设备等,市及各区县按附录6的放射应急仪器设备配备。(2)医学应急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并有效的放射损伤防治药物、放射性核素阻吸收和促排药物、污染防护服、带呼吸器的防护面具、带滤膜的防护口罩、防护靴、防护手套等。-10-(3)其它应急设备及物资,包括核辐射应急监测车、担架、救护车等。3.4经费保障各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用于人才培养、应急物资配备与更新、培训与演习,以保障核与放射事故应急情况下医学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置核与放射事故所需的医学应急专项经费,并负责组织落实。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经费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全部承担的,可申请财政专项经费支持解决。3.5培训与演习为提高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同时定期组织开展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演习。3.6公众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将损伤降到最小,宣传内容包括核辐射的一般知识(包括辐射量等)、核与放射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公众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和行为等。-11-4.放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行动4.1放射事故分级根据放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放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4.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4.2.1放射事故应急响应原则特别重大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指挥下,由省卫生厅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较大、一般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分别由省、市、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具体工作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进行处置。4.2.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理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程序进行:(1)人员救护: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普通伤病员和轻度放射损伤人员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中、重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2)现场辐射监测:开展与人有关的事故现场辐射监测,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剂量率大小,为救治放射损伤病人和病情的判定提供剂量依据。(3)受照剂量估算: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受照人员进-12-行受照剂量估算。(4)饮用水和食品的控制:对放射性污染事故,采集饮用水和食品等样品进行分析。超出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及时提出禁止食用建议。(5)污染处理:对放射性污染事故,在事故现场设立人员放射性污染洗消站。洗消站配备放射性污染监测仪、放射性物质洗消液等去除污染的设备和用品,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处理后送医院救治。5.应急响应行动的终止5.1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终止条件放射事故源项已经消除,放射源受到控制,放射性污染得到清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未出现新的放射损伤人员且原有伤员病情稳定。5.2医学应急响应行动终止程序由负责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市或区县卫生局组织专家对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医学应急响应的建议。核与放射事故的最终响应终止权在市政府。应急状态终止后如有需要,应当继续进行人群健康状态追踪和评估工作。6.后期评估总结核与放射事故处理结束后,参与处置的市及各区县技术支撑-13-机构根据自身工作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或特别重大核与放射事故的处理及评估上报省卫生厅组织实施。7.附则7.1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附录(详见淄博卫生网站:)附录1: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附录2:核与放射事故(含核恐怖事件)信息表附录3: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附录4:核事故医学
本文标题:淄博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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