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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禮券電子禮券電子禮券電子禮券信託契約信託契約信託契約信託契約創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立契約書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緣甲方發行「創越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服務)電子禮券」(以下簡稱禮券,不包括甲方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為保護禮券持有人之權益,甲方將其銷售禮券所得(以禮券面額計)之款項信託交付乙方,使乙方依信託本旨,為甲方及禮券持有人之利益管理運用信託財產,雙方合意訂定本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條款如后,以茲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條契約關係人一、委託人:甲方。二、受託人:乙方。三、受益人:即委託人。惟甲方發生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情事時,應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二項之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返還。第二條信託目的甲方為保護使用其所發行禮券持有人之權益,茲將其每次銷售禮券之金額,即所銷售之禮券面額之全額信託交付乙方,由乙方依本契約之意旨及約定條款,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第三條信託財產一、本契約所稱信託財產係指:(一)甲方依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交付乙方之銷售禮券所得(以禮券面額計)之款項。(二)信託專戶之存款利息所得。(三)其他依本契約約定須存入或撥入信託專戶之款項。二、於信託期間,乙方因前項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三、信託財產係以「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名義登記。第四條信託期間一、本契約簽訂成立後,自首筆信託財產完成交付予乙方之日起生效。本契約之信託期間自98年8月17日起至100年8月16日止,為期二年。2二、本契約信託期間屆滿前一個月,雙方均無反對續約之書面表示時,本契約自信託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以同一條件繼續展延一年,嗣後亦同。三、甲方所發行之各筆禮券,其信託期間之計算係自各該筆禮券銷售日(以禮券上記載之銷售日期為準)起算一年。倘各該筆禮券於信託期間屆滿仍未使用者,乙方將交還各該筆禮券同額之金額予甲方,惟甲方仍應對禮券持有人履行該等禮券之給付義務,概與乙方無涉。有關作業依本契約第五條第三項約定辦理。第五條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一、甲方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甲方就該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或方法為運用指示(如附件二),該運用指示包括運用方式、條件、期間等予以具體特定,並由乙方依該指示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但甲方之指示不得違反本契約之約定及法令規定。如信託財產因甲方未為運用指示而受損害時,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就運用指示之內容有不明瞭之情形,甲方有向乙方說明及確認之義務。二、本契約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限存放於乙方銀行業務部門作為活期存款。三、(略)第六條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一、乙方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各項收入,於扣除各項費用或成本後為信託收益,一律併入信託專戶統合管理運用,不另行分配。二、本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處分所生之信託孳息,乙方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相關稅法之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等後,分別計算甲方之各類所得額,並由甲方併入當年度之所得額內依法申報,概與乙方無涉。第七條受託人(乙方)之責任一、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妥善處理本信託事務,且不得為自己或其代表人、受僱人或第三人謀取任何利益。二、乙方不保證信託財產之盈虧或最低收益率,甲方(即受益人)應自負信託財產管理運用之盈虧。三、關於本契約關係人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乙方應保守秘密。四、因甲方之故意、過失或違反約定,或因天災、地變、戰爭因素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本信託財產發生滅失或損害時,乙方不負損害賠償之責。3五、乙方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項目;亦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六、因指定執行買賣之金融或投資管理機構、交割機構、保管機構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受之損害,甲方不得對乙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七、乙方應將信託財產及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應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八、乙方依本契約所負之義務概以信託財產為限,因禮券業務所生之爭議或訴訟,概由甲方與禮券持有人自行解決,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九、乙方應自己處理本信託事務,惟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本契約另有約定,或有其他必要情事時,得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第八條委託人(甲方)聲明事項一、甲方充分了解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二、乙方不擔保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績效,甲方應自負盈虧。三、甲方同意乙方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銀行業務部門作為存款。四、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之需要,甲方應配合及時提供相關資料、證件予乙方,並保證其資料確屬真實,但乙方不負認定資料證件內容真偽之責任。倘可歸責於甲方之錯誤或虛偽致乙方受有損害,甲方願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第九條信託費用之計收及支付方法(略)第十條信託契約之變更本契約之變更除因法令規定、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外,應經甲、乙方共同協議,變更後之書面文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等同本契約,無需辦理換約事宜。第十一條信託契約之解除及終止一、本契約因信託期間屆滿或信託目的完成而消滅。二、本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因下列情事發生而終止:(一)信託事務於繼續管理上有實際之困難時,經甲、乙方以書面同意終止。(二)甲方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並提出已完成其他履約保證方式之證明後,向本行申請提前終止本信託契約。(三)乙方因停業、歇業、重整、受破產之宣告、解散或撤銷設4立登記、停止執行信託業務或被廢止核准執行信託業務時。(四)甲方發生停業、歇業、重整、宣告破產、解散、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無法履行禮券服務之情事時。(五)其他因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或改善,如無正當理由,且逾期仍未履行或改善,未違約之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者。第十二條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一、信託關係因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二、三及五款事由而消滅時,信託專戶中之款項於扣除本契約各項應負擔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之費用)、信託報酬、稅捐及所負擔之債務後,如有剩餘,應返還予甲方。二、信託關係因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之事由而消滅時,乙方應將信託專戶中之款項於扣除本契約各項應負擔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之費用)、信託報酬、稅捐及所負擔之債務後之剩餘財產,支付予甲方所發行禮券之持有人(不含銷售逾一年未使用之禮券持有人,以下同),如有剩餘,應返還予甲方。三、於前項情形,甲方應提供流通在外禮券及禮券相關資料之書面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禮券編號)予乙方。甲方如未能提供流通在外禮券及禮券相關資料之書面文件予乙方時,乙方得公告禮券持有人於一定期間內主張其權利,以利剩餘財產之分配。屆時如信託專戶內之財產價值小於前開書面文件所載或公告後統計之禮券流通總金額時,則由乙方就信託財產按剩餘信託財產現值與禮券流通總金額之比率支付予禮券持有人。四、本契約終止時,應由甲方繳清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之費用)、信託報酬、稅捐及所負擔之債務後,乙方始返還信託財產予本契約所定之歸屬權利人,並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交付甲方承認,甲方如未於收受後十日內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即視為承認,且甲方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絶承認。第十三條特別約定事項一、為利禮券持有人了解本契約之約定,得將本契約之約定內容登載於雙方之企業網站供消費者查詢。另倘發生本契約終止及禮券持有人後續向禮券發行人或其他受託機構行使權利之相關訊息公告於其企業網站。二、甲方應於禮券上加印「本商品(服務)禮券銷售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元大商業銀行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信託期間自本禮券記載之銷售日起算一年,信託期間屆滿後得依法向禮券發行人請求給付。另禮券持有人可至元大商業銀行網站查詢禮券信5託有關公告內容。」等相關字句。三、甲方如須運用信託做為業務行銷廣告、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應以公開信託契約全文為原則,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契約內容之行為。四、甲方或甲方之代理人、使用人或受任人於任何廣告媒體上刊載或揭示有關本信託之事務時,應事先徵得乙方之書面同意,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使用乙方商業名稱,或將其刊載於其廣告、文宣、銷售之產品等上,對尚未取得乙方書面同意之文義刊載,甲方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五、甲方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客戶訂約時,應向其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其顧客明確告知,本信託之受益人為甲方而非其禮券持有人,惟甲方發生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情事時,應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二項之約定辦理。甲方並不得使其禮券持有人誤認乙方係為其禮券持有人受託管理信託財產。六、經甲方客戶請求時,甲方或乙方應提供前款所載之約定條款影本。七、乙方就甲方提供之資料不負查核真偽之義務。甲方如有提供資料不實,或有虛偽、隱匿之情事,致乙方受到損害,或致使乙方與第三人發生任何糾紛或訴訟、非訟之事件,應由甲方全權負責釐清,概與乙方無涉,相關訴訟費用亦由甲方負擔;若因前述事件致使乙方發生損害,甲方並應負相關賠償責任。八、承製商-第一美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美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美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美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有權簽樣(附件三)登錄於乙方處,俾憑辦理禮券製作之相關事宜。第十四條轉讓及質借之禁止本契約所生權利義務,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或提供作為擔保。甲方或受益人亦不得將信託財產向乙方或第三人要求質借,且不得為放款或保證之擔保品。第十五條定期報告及通知一、乙方於本契約信託期間,應每每每每月月月月編製對帳單交甲方,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情形。二、任一方之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如未為通知,他方將有關文書依原留地址寄發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送達。第十六條印鑑登錄、更換及遺失(略)第十七條糾紛之調解及管轄法院6本契約發生糾紛時,應先提交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調解;如須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八條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利用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乙方之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暨往來之金融機構,均得於其營業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對甲方之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相互交付利用,並得將之提供予其所委任處理營業相關事務或依法合作之人。上開資料保有期限至甲方與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之日後五年止,但甲方之基本資料、交易歷史檔資料、未清償債務資料,乙方得永久保存。甲方發現前述資料有錯誤或爭議時,願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乙方辦理更正或爭議註記。第十九條其他一、本契約各項附件、關於本契約內容之增補修訂條款以及甲方依第五條第一項約定,就信託財產運用指示之書面文件,均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其效力與本契約相同。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章、國內外金融慣例及乙方之作業規定等辦理。三、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由甲方、乙方各執壹份為憑。以下空白以下空白以下空白以下空白
本文标题:电子礼券信托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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