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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2353—1998前言本标准是膨化食品的通用技术标准。标准中涉及的卫生要求,参照采用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上海百事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晨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喔喔食品有限公司、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广州亨氏联合有限公司、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岩、黄志、陈守东、倪耀奇、姚松君、张国雄。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膨化食品QB2353—199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膨化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薯类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油炸或挤压等方式膨化而制成的,具有一定膨化度的各类疏脆食品。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0—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317.1—1991白砂糖GB1352—1986大豆GB1353—1986玉米GB1354—1986大米GB1355—1986小麦粉GB1445.1—1991绵白糖GB2716—19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GB2719—1996食醋卫生标准GB2749—1996蛋制品卫生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5410—1985全脂乳粉GB/T5411—1985脱脂乳粉GB/T5415—1985奶油中国轻工总会1998—03—27批准1998—12—01实施中国轻工总会1998—03—27批准1998—12—01实施QB2353—1998GB5461—1992食用盐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T8883—1988食用小麦淀粉GB/T8884—1988食用马铃薯淀粉GB/T8885—1988食用玉米淀粉GB/T8967—1988谷氨酸钠GB/T10459—1989蚕豆GB/T10460—1989豌豆GB/T10461—1989小豆GB/T10462—1989绿豆GB/T10463—1989玉米粉GB/T12457—1990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GB/T12769—19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T14772—1993仪器中粗脂肪的测定方法GB14963—1994蜂蜜卫生标准GB15197—19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7401—1998膨化食品卫生标准QB1500—1992味精QB1840—1993工业薯类淀粉ZBX14010—1987人造奶油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膨化原料受热后水分急剧汔化,使体积膨胀的过程。3.2膨化食品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体积明显增大,具有一定疏脆度的食品。4产品分类膨化食品按加工工艺可分为4种类型。4.1焙烤型膨化食品以谷类、薯类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烧、焙炒或微波等加热方式膨化而制成。4.2油炸型膨化食品以谷类、薯类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食用油煎炸膨化而制成。4.3直接挤压型膨化食品以谷类、薯类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挤压机挤压,在高温、高压条件下,利用机内外的压力差,使产品膨化而制成。4.4花色型膨化食品以焙烤型、油炸型或直接挤压型膨化食品为坯子,用油脂、酱料或果仁等辅料夹心或涂层而制成。5技术要求5.1原料要求5.1.1玉米应符合GB1353的规定。5.1.2大米应符合GB1354的规定。5.1.3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规定。中国轻工总会1998—03—27批准1998—12—01实施QB2353—19985.1.4玉米粉应符合GB/T10463的规定。5.1.5大豆应符合GB1352的规定。5.1.6蚕豆应符合GB/T10459的规定。5.1.7豌豆应符合GB/T10460的规定。5.1.8小豆应符合GB/T10461的规定。5.1.9绿豆应符合GB/T10462的规定。5.1.10小麦淀粉应符合GB/T8883的规定。5.1.11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T8884的规定。5.1.12玉米淀粉应符合GB/T8885的规定。5.1.1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5.1.14精炼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15197的规定。5.1.15人造奶油应符合ZBX14010的规定。5.1.16奶油应符合GB/T5415的规定。5.1.17白砂糖应符合GB317.1的规定。5.1.18绵白糖应符合GB1445.1的规定。5.1.19全脂乳粉应符合GB/T5410的规定。5.1.20脱脂乳粉应符合GB/T5411的规定。5.1.21蛋制品应符合GB2749的规定。5.1.22蜂蜜应符合GB14963的规定。5.1.23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5.1.24酱油应符合GB2717的规定。5.1.25食醋应符合GB2719的规定。5.1.26谷氨酸钠应符合GB8967的规定。5.1.27味精应符合QB1500的规定。5.1.28木薯淀粉应符合附示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5.2感官要求5.2.1焙烤型、油炸型和直接挤压型产品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要求色泽色泽正常,且基本均匀,不得有过焦的颜色滋味、气味具有主要原料经加工后应有的香味,无焦苦味、油味及其他异味形态具有该产品的特定形状、外形完整,大小较均匀组织内部呈多孔形,基本没有结块现象。焙烤型和油炸型产品应口感松脆,不粘牙;直接挤压型产品应口感疏松,不粘牙杂质无外来杂质5.2.2花色型产品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要求色泽色泽正常,且基本均匀,坯子不得有过焦的颜色滋味、气味具有主要原料经加工后应有的香味,无焦苦味、油味及其他异味形态具有该产品的特定形状、外形完整,大小较均匀。夹心产品的夹心料应无外溢,涂层产品应涂布均匀组织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特征,坯子应符合表1的规定。夹心产品的坯子应厚薄均匀,夹心层次分明。涂层产品的涂层应厚薄均匀,层次分中国轻工总会1998—03—27批准1998—12—01实施QB2353—1998明杂质无外来杂质5.3净含量要求5.3.1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与标签标注的质量(g)之差,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负偏差。表3负偏差净含量(g)%g5~509—50~100—4.5100~2004.5—200~300—9300~5003—500~1000—155.3.2每批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单位:件批量p抽样件数单位超出负偏差件数P≤10全抽不允许P≤≥10不允许p>250≥301≤平均偏差计算公式nQQQnini∑=−=∆1)(Q∆——抽样产品的平均偏差,g;i——定量包装产品的实际净含量,g;QnQ——定量包装产品标签中标注的净含量,g;n——抽样件数。5.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项目指标筛下物,%≤5.0水分,%≤7.0脂肪,%≤40.0普通型大颗粒型1)氯化钠,%≤2.54.5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黄典霉毒素B1按GB17401的规定执行中国轻工总会1998—03—27批准1998—12—01实施QB2353—1998砷铅食品添加剂按GB2760的规定执行注:1)大颗粒型是指较大颗粒盐粘在表面的产品5.5微生物学指标微生物学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项目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按GB17401的规定执行6试验方法6.1筛下物将整包试样拆除包装后,用感量0.1g的天平称其质量(m1),然后将样品通过φ200×50/3.15的标准检验筛(GB6003—1985),称其筛下物的质量(m2),按式(1)计算筛下物。%10012×=mmX………………………………………(1)式中:X——筛下物含量,%;m1——试样质量,g;m2——筛下物质量,g。6.2水分按GB/T14769规定的方法测定。6.3脂肪按GB/T14772规定的方法测定。6.4氯化钠按GB/T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6.5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黄曲霉毒素B1、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按GB17401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批同日生产和包装,且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从每批产品中按万分之五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抽样量不得少于2kg。7.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7.4型式检验可根据产品质量情况随时进行型式检验,但至少每半年检验一次。当改变主要原辅材料或关键生产工艺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5判定规则7.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判为合格品。中国轻工总会1998—03—27批准1998—12—01实施QB2353—19987.5.2若检验结果中微生物学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若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8标志和标签8.1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标注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8.2食品名称可以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同时标明“膨化食品”字样及产品的类型。8.3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9包装、运输、贮存9.1包装9.1.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9.1.2采用袋装、盒装或筒装等包装形式,封口平整,包装严密,不透气。9.1.3外包装就牢固,确保内容物在运输和贮存的过程中不受挤压。9.2运输9.2.1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有篷盖。9.2.2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9.3贮存9.3.1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9.3.2产品应放在托盘上,且离地、离墙12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产品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10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生产企业可根据生产情况,自行确定产品保质期,但保质期不得低于3个月。附录A(标准的附录)木薯淀粉A1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A1项目要求外观洁白的粉末,具有光泽气味具有木薯淀粉固有的特殊气味,无异味水分,%≤15.0白度,%(457mm蓝光反射率)≥88.0细度,%[φ200×50/0.15的标准≥筛通过率(GB6003—1985)]99.5斑点,个/cm2≤5.0中国轻工总会1998—03—27批准1998—12—01实施QB2353—1998酸度,mL≤(中和100g干基淀粉消耗0.1mol/L氢氧化钠溶液的毫升数)18.0灰分(干基),%≤0.30蛋白质(干基),%≤0.20粘度,恩氏度(湿度25℃时)≥1.60二氧化硫,%≤0.004A2试验方法按QB1840的规定执行。中国轻工总会1998—03—27批准1998—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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