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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内容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注意事项政府采购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财库〔2014〕214号18号令(2004)74号令(2013),湘财购〔2014〕15号法律责任74#行为•《74号令》第五十一条(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74号令》第五十二条:(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承担责任•当事人;《74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74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财购[2014]15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74号令》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74号令》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招标失败:《74号令》第二十七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一、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18号令》第四十三条《74号令》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4号令》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二)制定谈判文件。•(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四)谈判。•(五)确定成交供应商。法律程序重要性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规定成立谈判小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74号令》第七条制定谈判文件。《74号令》第八条、第十条…,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74号令》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谈判。《74号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确定成交供应商。《74号令》第三十六条竞争性谈判路线图成立谈判小组谈判文件编制谈判小组确定供应商名单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谈判小组制定或谈判小组确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自提供谈谈谈谈之日起到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3个工作日采购文件、成交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初步审查不能详细列明技术、服务要求的投票推荐方案符合性审查详细列明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文件变动淘汰不合格多轮谈判谈判文件不变动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合格提出成交供应商多轮谈判供应商来源谈判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来源发布公告随机抽取共同推荐通知审查≥5个工作日淘汰不符合条件变更通知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74号令第三十七条谈判终止提交证明材料谈判终止≤3家74+18[例-竞争性谈判程序文件目录]附件一: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通知)附件二:推荐供应商意见书附件四:竞争性谈判、询价评审报告附件六: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九:竞争性谈判、询价终止公告附件十一:竞争性谈判文件附件十四: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附件十五: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记录附件十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附件十七:验收书[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职责:《74号令》第八条谈判小组成员义务:《74号令》第九条谈判小组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谈判: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谈判、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配合答复质疑、投诉处理…谈判小组组成《74号令》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应当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预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项目,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细则》第十一条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应当出具授权书。《细则》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情况复杂的,可以增补,因故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可以替换。[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采购人书面同意(发出前)《细则》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由谈判小组确认或,谈判小组制定确认或者制定情形(建议)确认:《74号令》第九条第一款(一)、(三)项、《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制定:《74号令》第九条第一款(二)、(四)项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供应商资格、谈判程序、规则等不能变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谈判小组应当不予确认谈判文件组成《74号令》第十一条谈判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实施条例》第X条对“岐视”有界定谈判文件格式《细则》附件11第一章谈判通知第二章谈判须知谈判须知前附表谈判须知正文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合同协议书、专用和或通用合同条款《细则》附件16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谈判文件对货物、工程、服务均适用谈判文件按货物、工程、服务拆分+《细则》附件16相应内容供关于合同格式合同货物:《细则》附件16格式工程:《细则》附件1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的通知》(湘建价〔2014〕114号)服务:《细则》附件16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其文本。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固定总价合同关于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响应不接受任何偏差(《细则》第四十五条,附件11)符合采购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任何偏离和保留所有条款=实质性条款=法定无效响应条款/约定无效响应条款有条件地接受偏差(湘财购[2012]14号)符合采购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定主要条款=实质性条款=法定无效响应条款/约定无效响应条款不接受任何偏差的风险<3家概率增加歧视性争议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强制采购政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标记★符号):计算机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照明设备、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9种)其他强制采购产品优先采购政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强制采购产品6-10%《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6-10%《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两型产品5-10%小型、微型以及联合体(小微+小微)6-10%联合体(大中+小微,小微30%)2-3%中型3-5%《细则》对政府采购政策操作规定规则部分符合政策规定?多项?证据?明确优先采购政策相关规定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及政策功能所在页复印件,在《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自填包括金额在内相关数据及信息。中小企业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府采购支持的中小企业条件: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货物:供应商+提供货物的制造商同时满足《300号》工程、服务:供应商满足《300号》《181号》第二条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采购文件需约定:中型企业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企业保证金《74号令》第二十条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应商违法:《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74号令》第二十条[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74号令》第十二条应当通过…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细则》第二十四条、附件1公告(≥5个工作日)或通知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谈判小组审查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预审,谈判小组确认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本文标题: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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