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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检察院护航未成年成长--预防校园欺凌宣讲稿
法制宣讲稿同学们:上午好。我是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的一名干警。很荣幸今天能够来到这里,来到你们的身边给你们普及法律知识,也希望同学们能够认真听,好好学,从中获益。法律是什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人人都需要遵守;那么道德又是什么?道德是较高层次的法律,更需人们的自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已成为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性问题。就阆中而言,这三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27%的比例逐年递增。居高不下的犯罪态势,不断恶化的犯罪性质,成人化的犯罪手段,团伙化的犯罪方式,低龄化倾向的犯罪结构,着实令人担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一)从犯罪类型上看,趋向集中化。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盗窃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故意伤害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中,特别是侵犯财产犯罪尤为突出。这些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自己又不会按照社会规范的要求和现实条件调整自己的需要结构,父母给的零花钱不能满足奢侈的生活或上网等开支,便开始了偷、抢的犯罪行为。(二)从犯罪形式上看,多为结伙作案。结伙作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还不完全成熟,害怕孤单,喜欢人多势众的场合。只要收到邀约刺激,便会聚集在一起铤而走险。同时由于团伙成员之间腐蚀性、传染性、拉拢性极强,往往使更多的未成年人因引诱、胁迫、好奇或者拉拢而加入进来,共同犯罪。(三)从犯罪手段上看,暴力型犯罪突出。就调查显示,涉案的未成年人中,涉嫌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性犯罪的占了73%。在事实犯罪过程中,他们大多携带刀、棒等作案工具。抢劫作案时,多是持刀威胁,还采取恐吓、拳打脚踢、搜身等暴力手段。故意伤害时,绝大多数都是持刀伤人。相信在座的许多人都知道去年发生在阆中战备码头的命案,嫌疑人就是一名年仅14岁的未成年人。(四)从犯罪动机上看,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性犯罪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有预谋、有准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则偶发因素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大多数未成年嫌疑人都是凭一时冲动,盲目行事,或是在主犯的教唆、邀约下,跟着起哄、凑热闹,不知不觉滑入犯罪泥潭。(四)从犯罪起因上看,相当部分犯罪与网络有关。网吧是滋生犯罪的温床,这些涉案的未成年嫌疑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31%与上网有关。或是因上网聊天、打游戏发生争执,或是因无钱上网而去偷、去抢。“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也曾经天真无邪,他们的人生坐标为什么会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黯淡的一笔又来自于哪里?究其原因,既有家庭、社会的因素,更主要的是自身的问题:(一)法制观念淡漠。大多数未成年人缺乏法律意识,法律知识贫乏。(二)辨别是非能力差。未成年人正处于被犯罪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时期”,身心发育不成熟,还没形成完整、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是非观念模糊,自我约束力差,心理承受能力弱,全凭自己的心情、感觉行事,这样就极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侵染上不良习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三)追求享受。目前很多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观念,不知父母劳动收入的不易,不知道勤俭节约,吸烟、酗酒、上网、攀比吃穿。然而由于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在金钱的极其有限和现实强烈的物质诱惑之间便形成了巨大的落差,极易诱发犯罪。(四)寻求刺激。未成年人好奇心、模仿力强,喜欢刺激、好玩的生活。对以众欺寡、以强凌弱的“壮举”赶到很过瘾,自以为很潇洒。(五)交友不慎。未成年人由于阅历浅,社会经验不足,在交友过程中极易结识到品行不端的坏朋友,容易受其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校园是一方净土,是文明的殿堂,今天,在这里呼吸、学习的同学们是否就能够远离血腥、暴力,逃离法律的制裁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1、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一篇题为《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的文章日前刷爆朋友圈。北京中关村二小一名学生家长在文中称,孩子长期遭到同班两名同学的欺凌,甚至被两人用厕所垃圾筐扣头。事发后,孩子出现失眠、易怒、恐惧上学等症状,经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2、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安徽怀远县火星小学13岁的副班长因为拥有检查作业、监督背书的权力,向另外6个孩子要钱,钱没给够,就逼迫他们喝尿吃粪。事情败露后还威胁要弄死其他学生。不知道同学们听见了这样的事情后有何感想,反正我的内心是愤怒的,继而觉得很悲伤。正是因为这些暴力的蔓延,已经让校园阳光开始逐步褪色。我们来正视一下校园欺凌现象。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欺凌过程,蕴藏着一个复杂的互动状态,对被欺负同学毁造成健康及心理负担,甚至会影响人格发展。主要暴力行为表现为:1、骂。粗言秽语、辱骂欺辱、中伤、讥讽、贬抑受害者。2、打。打架斗殴,对受害者进行人身攻击。3、毁。毁坏受害者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4、吓。恐吓、威胁、胁迫受害者做其不想做的事。5、传。网上传播谣言进行人身攻击等。那么校园欺凌会结出怎样邪恶的果实呢?对于受害者而言,上学路上的每一步都像在走向坟墓。据调查,大多数遭遇过欺凌的孩子认知功能受损,如记忆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等,最后普遍成绩下降、翘课甚至辍学。并且会随着被欺凌的经理感到缺乏自信、自尊降低,大多数孩子还会出现失眠症状,其症状严重性随着被欺凌的次数增多而提高。甚至可能导致心理失常,抑郁水平显著高于没有遭受过欺凌的孩子。就刚才的案例我们就得知其中一个受害者就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更有甚者,被长期欺凌的孩子很有可能会发展处品行障碍,以及成年后的反社会型人格。据分析,美国每15起校园枪击案中,就有12个枪击者曾经遭遇过校园欺凌。那么同学们,当你们遭遇校园欺凌时,又该如何有效求助呢?(可以增加互动环节)1、保持冷静,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2、向路人呼救求助,采用异常动作因其周围人注意;3、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要激怒对方;4、一定要及时跟家长或者老师沟通情况;5、遇到自己和对方力量相距不是太远时,可以考虑使用警示性的语言来击退对方的企图;6、结伴而行,上学、放学尽可能不要一个人。不要走僻静人少的地方,及时回家。世间万物都是有正反面的,我们回头想一下,校园欺凌中对施暴者会不会产生什么负面影响?(互动)1、会助长暴力情绪的增长,容易养成飞扬跋扈、霸道的性格,久而久之会失去与人交往的真诚,无法融入社会。2、可能会遭到以暴制暴的反击,对自己造成伤害。3、严重者会触碰到法律的底线,受到刑罚处罚,给自己的人生轨迹留下难以磨灭的痕迹。那么我们就来谈一谈校园欺凌可能会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张某:17岁王某:15岁李某:13岁三人以张某为首长期在校园内称王称霸,欺凌同学。1、1月3日,张某邀约王某、李某盗窃了同班同学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0元。三人的行为如何界定?1月7日,张某三人盗窃了同学现金人民币580元。此时,三人的行为如何界定?2、张某三人经常聚集在学校附近拦截弱小同学索要保护费。经查实共计8次,共抢得现金人民币235元。期间均伴有言语上的威胁恐吓与辱骂,其中一次还会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情节严重。对三人的行为如何界定?3、王某与同班同学潘某发生口角,遂邀约张某、李某为自己报仇。三人持匕首在晚自习放学后的学校附近拦截了潘某,对其实施殴打,并用匕首将其捅伤。潘某身上共有7处刀伤,其中一处导致肾脏破裂并做了摘除手术。经鉴定,潘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分析: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川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5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刚才的案例。1、三人第一次盗窃就单次金额来看,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不构成犯罪。三人第二次实施盗窃金额累计第一次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盗窃罪。但因为王某、李某的年纪未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案例1中仅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三人行为属于以强凌弱、强拿硬要,不应当界定为抢劫罪,而是应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也是仅有张某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三人共同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王某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学们,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少年强则国强”,你们是未来,是希望。今天我的法制课很短暂,在这短短的一小时内我也竭尽所能的将我希望你们明白的法律知识统统传授给你们。善恶均在一念之间,我希望你们能够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谨言慎行,“勿以恶小而为之”,走好你们的漫漫人生路。在这里也诚挚的希望同学们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稳步迈上巅峰,做人生的大赢家。我的课就此结束,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检察院护航未成年成长--预防校园欺凌宣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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