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DB32∕T 2228-2012 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规范
ICS03.080B05备案号:36422-2013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DB32/T2228-2012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规范TheStandardoftheThirdPartyInternationalLogisticsService2012-12-28发布2013-02-28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2228-2012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苏州亚东郎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跃进、李俊、丁西凡、李敏泉、李娟、曹友源、胡智勇、雷卫良DB32/T2228-20121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规范1范围本规范从服务角度阐述国际物流服务商的业务功能、功能关系以及应该提供的物流服务和服务质量,包括服务资质、服务准备、服务流程及要求、事故及违约处理和服务质量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国际物流服务商所从事的相关国际物流业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部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部分。GB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269-2009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19270-2009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19359-2009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19433-2009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T9174-2008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9459-2004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标准基本规定GB/T21072-2007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1-2007仓储服务质量要求GB/T22151-2008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GB/T22153-2008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GB/T22154-2008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GB/T22155-2008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质和等级评价指标JT/T481-2002道路货物运输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技术要求JT/T619-2005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主要考核指标JT/T620-2005汽车快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JT/T631-2005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TB/T2968-1999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thirdpartylogisticsservice从事具有跨国(包括港澳台地区)货物直至“门到门”(door-to-door)物流服务,通常包括报关、报检、运输、保税仓储、流通加工和单证处理等。4服务资质DB32/T2228-20122涉及国际物流服务的国际物流服务商应具备的资质。4.1固定的营业场所。4.2自身或者委托的企业具有如报关报检、国际运输、保税仓储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4.3可以具备一体化物流解决方案。5服务准备5.1服务方案设计国际物流服务商应向客户确认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性质、包装等真实状况;明确货物接收和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同时国际物流服务商还应向托运人确认对方所需的报关、报验、装卸、运输、分拆、拼装、包装、保险等服务项目。在了解客户需求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物流一体化解决方案,国际物流服务商应向客户提供至少一种国际运输方案,并告知方案的国际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大概费用、可能风险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通过组织、协调合适的服务配套供应商共同实施这一方案。国际物流服务商在设计多式联运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以下条件。5.1.1客户需求客户对服务项目的选择,以及对货物到达时间、费用、运输方式偏好、货物质量安全保证等要求。5.1.2货物状况货物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性质(如冷藏品、危险品、易腐蚀品、超大超长物品、易碎物品等)等货物信息。5.1.3国际运输工具实际选用的运输工具的运输能力及安全技术要求。5.1.4设施设备设计方案中所需的铁路、站场、港口、码头、机场等设施设备转运及仓储能力要求。5.1.5自然地理条件货物经停地区自然地理环境是否具有通航运输条件,包括码头水深、天气、温度等。5.1.6经济效益方案成本、与其他方案的成本比较等。5.1.7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货物经停地法律法规及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等。5.1.8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运输方案的设计应本着安全、节能和环保的理念,特殊性质的货物应能满足安全、节能和环保的要求。5.2服务方案确认通过与客户的充分沟通,提交最终书面方案,客户签字确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方案,另签署附加合同。5.3服务委托关系在客户认可方案的基础上,与客户签定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符合国家《合同法》的规定,明确规DB32/T2228-20123定服务范围,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保密条款、一般性条款以及发生争端的解决方法和途径。6服务流程及要求6.1运输服务6.1.1国内运输服务6.1.1.1国内运输服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运输服务。该部分的运输服务规范应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6.1.1.2一般货物运输包装的总要求、类型、技术要求和鉴定检查的性能试验应符合GB/T9174-2008的规定和要求。6.1.1.3汽车快件货物运输的基本要求;规定了货物受理、理货、货物配装、货物接收、货物交付等业务流程的操作规则以及业务档案管理应符合JT/T620-2005的规定和要求。6.1.1.4道路货物运输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涉及的主要信息内容、数据格式、核心功能和系统运行所需网络及设备基本要求应符合JT/T481-2002的规定和要求。6.1.1.5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即货运企业)的等级分类应符合JT/T631-2005的规定和要求。6.1.1.6汽车货物运输质量应符合JT/T619-2005的规定和要求。6.1.1.7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输和相关部门货物运输的服务质量应符合TB/T2968-1999的规定和要求。6.1.2国际运输服务6.1.2.1国际海洋运输6.1.2.1.1国际海洋进口运输程序6.1.2.1.1.1租船订舱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货物运输的一方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来决定租船或订舱。6.1.2.1.1.2掌握船舶动态掌握船舶动态,对装卸港的工作安排,尤其是卸货港的卸船工人安排尤为重要。6.1.2.1.1.3收集和整理单证进口货物运输单证一般包括商务单证和船务单证两大类。\6.1.2.1.1.4报关进口货物需要向海关报关,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6.1.2.1.1.5报验进口货物必须向商检部门申请办理检验、鉴定手续,查验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规定或订货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保护买方利益。6.1.2.1.1.6监卸和交接一般由船方申请理货,负责把进口货物按提单、标记点清件数,验看包装情况,分批拨交收货人。6.1.2.1.1.7保险若系以FOB或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进口方办理保险。目前为简化手续和防止发生漏保现象,一般采用预约保险办法,由负责进口的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DB32/T2228-201246.1.2.1.2国际海洋出口运输程序6.1.2.1.2.1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信用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应根据我国政策、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是否能办到等来考虑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6.1.2.1.2.2备货报验就是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中有关货物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6.1.2.1.2.3托运订舱编制出口托运单后,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6.1.2.1.2.4保险货物订妥舱位后,属卖方保险的,即可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6.1.2.1.2.5货物集中港区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并应做到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6.1.2.1.2.6报关工作出口货物需要向海关报关,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6.1.2.1.2.7装船工作装船完毕,托运人除向收货人发出装船通知外,即可凭收货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已装船提单。6.1.2.1.2.8制单结汇将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结汇单证备齐后,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议付有效期限内,向银行交单,办理结汇手续。6.1.2.2国际铁路运输6.1.2.2.1在托运前必须将货物的包装和标记严格按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及国际货协和议定书中的条款办理。6.1.2.2.2货物托运和承运的一般程序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和运单副本,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6.1.2.2.3车站接到运单后,应进行认真审核,确定进站日和装车日期,即表示接受托运。6.1.2.2.4发货人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并经铁路根据货物运单的记载查对实货,认为符合国际货协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车站方可予以承认。6.1.2.2.5车站对承运后的货物负保管,装车发运责任。承运是铁路负责运送货物的开始,表示铁路开始对发货人托运的货物承担运送义务,并负运送上的一切责任。6.1.2.2.6联运进出口货物实际交接是在接收方国境站进行,在接到铁路交接所传递的运送票据后,依据联运运单审核其附带的各种单证份数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遇有矛盾不符等缺陷,则根据有关单证或函电通知订正,补充。运送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将有关运送单证送各联检单位申报放行。6.1.2.2.7单证手续齐备的列车出境后,交付方在邻国国境站的工作人员会同接收方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票据和货物交接,依据交接单进行对照检查。6.1.2.3国际航空运输6.1.2.3.1国际航空进口运输程序DB32/T2228-201256.1.2.3.1.1在国外发货前,进口单位就应将合同副本或订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送交进口空港所在地的空代,作为委托报关、接货的依据。6.1.2.3.1.2货物到达后,空运代理接到航空公司到货通知时,应从机场或航空公司营业处取单(指航空运单第三联正式OriginalfortheConsignee)。6.1.2.3.1.3取回运单后应与合同副本或订单核对。如合同号、哇头、品名、数量、收货人或通知人等无误,应立即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并附必要的单证,向设在空港的海关办理报关。6.1.2.3.1.4海关审单通过后,需按海关出具的税单缴纳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然后凭交费收据将所有报关单据送海关放行,海关对无需验货的货物直接在航空运单上盖章放行;对需要验货的,查验无讹后放行;对单货不符的由海关扣留,另行查处。6.1.2.3.1.5海关放行后,属于当地货物立即送交货主;如为外地货物,立即通知货主到口岸提取或按事先的委托送货上门。6.1.2.3.1.6对需办理转运的货物,如不能就地报关的,应填制“海关转运单”。6.1.2.3.2国际航空出口运输程序6.1.2.3.2.1接受发货人的委托,预定舱位,从发货人取得必要的出口单据;安排运输工具取货或由发货人送货到指定地点,与单证认真核对。6.1.2.3.2.2准备好报关资料,向海关申报,在货物到达海关指定地点后,缮制航空运单后向海关申请验货放行。6.1.2.3.2.3将盖有海关放行章的运单与货物一齐交与航空公司,航空公司验收单货无误,在交接单上签字。6.1.2.3.2.4航空公司收货,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商要将运单电传通知客户及海外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航班号,运单号,品名,件数,毛重,收货人。6.1.2.4集装箱运输6.1.2.4.1集装箱进口运输程序6.1.2.4.1.1寄送资料起运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应在货轮抵港前(近洋24小时前,远洋7天前)采用传真或电传或邮寄的方式向卸货港提供给提单副本、仓单、装箱单、积载图、危险货物集装箱清单、危险货物说明书、冷藏箱清单等有关的必要的卸船资料。6.1.2.4.1.2分发单证船公司或其代理应及时地将起运港寄来的有关货运单证分别送给有关
本文标题:DB32∕T 2228-2012 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10491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