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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20.30Z02备案号:31598-2011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DB32/T1935-2011非建设用地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规程Regulationforgreenhousegasemissionaccountingofnon-constructionland2011-11-10发布2012-01-1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1935-2011前言为加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准确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服务减排增汇的土地利用规划与调控,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大学、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技术工程中心、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贤金、赖力、揣小伟、李升峰、李颖、陈志刚、李丽、廖启林、陈逸、钟太洋、彭佳雯、何为。DB32/T1935-20111非建设用地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江苏省非建设用地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规程、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区域或各级行政单位核算非建设用地的温室气体排放。2规范引用性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2409―2009地理格网GB/T17296—2009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17796―2009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NY/T1121.6—2006土壤检测第6部分:土壤有机质的测定SITSI/CH001—1996中国1:100万土地类型图制图规范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ZD/T0145—1994土壤地球化学测量规范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IPCC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优良做法指南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3术语和定义GB/T19231—2003、《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3.1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GHG任何会吸收和释放红外线辐射并存在大气中的气体。《京都议定书》中控制的6种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3.2温室气体排放GHGEmission一段固定期限内排放到大气层中的温室气体总量。其综合温室气体效应,应按全球增温潜势统一折算成二氧化碳当量计算。本标准中,甲烷全球增温潜势按二氧化碳的21倍计算,氧化亚氮全球增温潜势按二氧化碳的310倍计算。DB32/T1935-201123.3活动水平ActivityData在特定时期内(一年)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人为活动量,如稻田面积、家畜数量等。3.4排放因子EmissionFactors,EF是指与活动水平数据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单位活动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清除量,如单位面积稻田甲烷排放量、万头猪消化道甲烷排放量等。3.5非建设用地NonConstructionLand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利用类型总称,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是生态服务功能的基础和生态安全的保障。3.6非建设用地温室气体排放GHGEmissionofNonConstructionLand非建设用地上发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三种类型。3.7土地利用类型LandUseStyle按土地用途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3.8土地利用类型转化LandUseStyleConverting一段固定期限内,特定土地单元上发生的土地利用类型变化,如毁林开垦、退耕还林。3.9土地利用类型保持LandUseStyleRemaining一段固定期限内,特定土地单元上未发生土地利用类型转化,但发生土地退化、土地污染、土地整治、土地保护,或发生土地经营管理、土地利用集约度变化等状态。3.10陆地生态系统TerrestrialEcosystem地球陆地表面由陆生生物与其所处环境相互作用构成的统一体。3.11陆地生态系统碳蓄积TerrestrialEcosystemCarbonStorage特定陆地生态系统空间中,包含在生物量、死有机质和土壤中的所有碳蓄积量。4总体技术要求DB32/T1935-201134.1影像数据源4.1.1采用各类航空、航天影像制图,应符合TD/T1014—2007和TD/T1010-1999的规定。4.1.2县(市、区)分析应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1万的影像数据。4.1.3省级或较大区域分析应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10万的影像数据。4.2数据基础平面坐标系、高程基准、投影、计量单位、控制面积、数据接边应符合TD/T1014—2007。4.3土地利用分类使用影像数据对土地利用进行分类,技术应符合TD/T1010-1999,分类应符合GB/T21010―2007。4.4探测土地利用变化应采用空间明晰的GIS方法跟踪土地利用变化,符合《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应采用分类后探测技术,保证土地利用类型解译和分类的一致性,并TD/T1010-1999的规定执行。资料限制情况下,可采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填制土地利用转移矩阵,进行土地利用变化跟踪。4.5辅助数据利用应采用植被图、土壤类型图、气候带分布图等数据,以提高核算精度。宜进行地面调查、采样和实验,来收集和记录辅助信息,包括以问卷调查来收集耕地养分投入、耕作方式等土地经营管理信息,以田间采样、林分采样来获取耕地生物量和林分生物量信息。通过样本校验、汇总,配合全球定位系统(GPS)使用,提出辅助分层参数。4.6时间序列和跨度核算应包括不少于两个时点的土地利用数据,时间跨度缺省为20年,应不小于10年;不少于三个时点情况下,应按时间先后分时段核算。4.7空间一致性不同时点的空间数据应符合空间一致性;否则进行预处理,使之符合。5核算步骤5.1基础数据准备5.1.1基础地理资料获取通过解译遥感影像,识别核算区土地利用状况,或直接获取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数据。5.1.2土地利用分类土地利用分类应符合GB/T21010―2007;如土地利用分类不符合4.1.1要求,引用TD/T1014—2007的附录B调整,使之符合。5.1.3数据融合以栅格数据结构为空间融合单元,对各期土地利用矢量数据进行空间融合与转换,制成格网数据。坐标和投影应符合TD/T1014—2007。省级基础数据格网应不大于100m。县(市、区)基础数据格网应不大于10m。5.2外业数据准备DB32/T1935-201145.2.1土壤有机碳数据准备5.2.1.1对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中的0—100cm土壤有机质含量或有机碳密度进行调查、采样测定。前后数据应保证土壤采样、测定、制图方法的一致性。或直接采用土壤调查数据。5.2.1.2土壤分类应符合GB/T17296—2009的规定。5.2.1.3数据采样应符合ZD/T0145—1994的规定,数据测试应符合NY/T1121.6—2006的规定。5.2.1.4历史数据宜采用当地农业部门资料或国土资源部门地球化学调查资料。5.2.1.5有机质含量与有机碳密度换算。以样本有机质含量数据为基础,土壤样点有机碳密度SOCD(kgC·m-2)的计算按公式(1)进行:DTOCSOCDD…………………………………………………(1)式中:TOCD——不同深度土壤有机质的含量(%);Ρ——为样点土壤容重(kg·m-3);SOCD——深度D(m)的土壤样点的碳密度(kg·m-3);D——剖面深度,100cm。5.2.1.6利用GIS软件工作环境,将土壤样本GPS定位经纬度信息批量导入,投影和坐标应符合TD/T1014—2007,生成点状数据格式。采用地统计分析工具,将样点土壤有机碳密度数据进行空间插值。5.2.2植被碳密度数据准备5.2.2.1植被碳密度数据参照附录A,如缺乏,可对具体植被类型的碳密度进行调查、采样测定。具体测定时注意植被的碳密度包括地上和地下两部分。不同时期植被数据应保证采样、测定、制图方法的一致性。5.2.2.2林分碳密度调查,采用生物量换算因子法进行换算,按公式2进行。5.0iiiiSVDBEFVC…………………………………………………(2)式中:Ci——林分碳密度;Vi——为单位面积树种i蓄积量;BEFi——树种i的生物量转换系数;SVDi——树种i木材密度(吨/立方米);0.5——为生物量含碳率。5.2.2.3灌丛、经济林、竹林、草地、水域、湿地及其他土地利用类型碳密度测定,可通过直接调查单位面积生物量方式换算碳密度。5.2.2.4耕地作物碳密度测定。利用农产品产量统计数据进行换算。农田碳密度计算如公式3:/dfwfwiCCDCYH…………………………………………………(3)式中:Cd——作物碳密度;Cf——作物合成1g有机质(干重)所需要吸收的碳;Yw——作物的经济产量(谷粒的产量);Dw——生物产量(总干物质);Hi——经济系数。5.2.3辅助数据和其他数据准备5.2.3.1应进行农户调查、地面调查、采样和实验,来收集和记录辅助数据,包括养分投入、耕作方式、排水等土地经营管理信息。5.2.3.2耕地辅助数据应包括土地利用方式、土地耕作方式、养分投入方式。方法见5.2和5.3,宜符DB32/T1935-20115合《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如缺乏调查测试数据,宜采用附录G和附录H。5.2.3.3林地、草地辅助数据应包括土地利用方式、养分投入方式,方法应符合《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5.2.3.4稻田管理数据。江苏以单季稻种植为主,应调查水稻与其他作物(冬小麦、冬油菜、绿肥等)的轮作类型,对各类的播种面积、产量、秸秆还田量(或还田率)、农家肥施用量、移栽日期、收获日期、土壤类型、土壤含砂量、灌溉模式进行调查或采样,数据应符合CH4MOD模型输入参数接口要求。5.2.3.5氮素活动水平数据。调查当季农家肥(主要为粪肥)和秸秆还田的活动水平数据,氮肥和复合肥中的氮素活动水平数据可由统计渠道获得。5.2.3.6畜禽存栏量数据。需对各畜禽类型的农户散养、放牧饲养和规模化设施饲养的存栏量进行区分和调查。5.3土地利用分析5.3.1辨析土地利用类型转化和保持叠加不同期土地利用类型图,辨析土地利用类型转化和土地利用类型保持。5.3.2量算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面积统计和量算执行TD/T1014—2007。土地利用类型转化和保持的面积按格网数统计。5.4温室气体排放核算5.4.1探析各土地利用类型的温室气体源汇项目探析各土地利用类型的温室气体源汇项目,见本标准5.1节。5.4.2评估土地利用类型转化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土地利用类型转化图层为基础,评估土地利用类型转化的温室气体排放。5.4.3评估土地利用类型保持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土地利用类型保持图层为基础,评估土地利用类型保持的温室气体排放。5.4.4汇总土地利用的温室气体源汇项目叠加土地利用类型转化和保持的碳源汇效果。计算各土地利用的温室气体排放总规模。5.5成果上报核算成果作为非建设用地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依据,应包括各土地利用类型、各排放源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明细。6温室气体排放分类与核算6.1非建设用地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6.1.1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的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项目名称和内涵应符合《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并选取其中温室气体排放项目(见本标准2.1节)。6.1.2非建设用地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列举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上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缺省情况下如表1。将各土地利用类型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区分为土地利用变化引致排放和其他排放。DB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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