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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税新政第一条:2015年1月1日起的税率及各项税收新政策中国现行税种、税率大全目前,我国共有19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七个税目)、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项目)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是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一定比率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是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以在我国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烟叶税:是对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征收的一种税。关税:是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船舶吨税:是对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包括在港内行驶的上述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税种纳税人反缴纳消费税、增值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镇税率5%;其他1%税率市区税率7%;县城、契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税率为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实际情况确定1.原油:销售额的5%-10%2.天然气:销售额的5%-10%3.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4.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5.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6.稀土矿:每吨0.4-60元;其他:每吨0.4-30元7.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每平方米年税额: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活着管理人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销售货物活着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1.乘用车按排气量分档:每辆60元—5400元2.商用车:客车每辆480元至1440元;货车每吨16元至120元3.挂车:每吨按货车税额的50%4.其他:每吨16元至120元5.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6.机动船舶:每吨3元至6元;游艇:艇身长度每米600元至2000元根据税目不同,税率为0.05‰—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二)销售活着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四)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1.交通运输业:3%2.建筑业3%3.金融保险业5%4.邮电通信业3%5.文化体育业3%6.娱乐业5%—20%7.服务业5%8.转让无形资产5%9.销售不动产5%1.工资、薪金所得,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2.个体工商户,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篇二:2016年5月份涉税新政1、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同时,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2、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等四个《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营改增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4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明确了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统一了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征管的相关问题。3、2016年5月1日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开始施行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4、税务总局延长2015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申报期限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其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由2016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延长至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企业应在7月份按规定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与此同时,还有四项业务的申报期限予以延长,即申请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的期限由2016年4月20日延长至6月20日。申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期限由2016年5月15日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年4月15日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年3月15日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5、税务总局细化明确营改增试点税收征管事项近日,税务总局陆续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1)为确保首期申报顺利完成,延长纳税申报期。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2)明确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3)明确已领取地税发票的衔接问题。在发票方面,根据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4)扩大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只需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5)明确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发票使用办法。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一步便利纳税人。(6)明确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的抵扣问题。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7)明确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问题。上述内容及公告中其他若干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篇三:股息红利税详细权威说明关于股息红利税
本文标题:红利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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