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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管理學刊第8卷第2期,2008年8月pp.17-32公平價值、價值攸關性與外滙風險王漢民逢甲大學會計系副教授陳俊廷逢甲大學會計研究所研究生摘要本研究主要探討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34與36號公報有關公平價值評價之實施,在金融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認列及衡量對金融保險業價值與外匯風險之關聯性。實證結果顯示,實施公平價值財務會計準則後,金融保險業金融商品之衡量與認列較實施前更具價值攸關性。另外,新準則實施後,金融保險業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衡量與認列較實施前更能表現其外匯風險暴露情形。關鍵詞:財務會計準則、金融商品、公平價值、價值攸關性、外匯風險壹、緒論衍生性金融商品是最近財務領域中的熱門話題,並且早已成為金融保險業重要的商品項目。在過去的財務會計規定中,衍生性金融商品不須於財務報表內揭露,因而可能產生相當大的表外風險(off-balance-sheetrisk)。因此,在1998年6月發布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Statementof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SFAS)第133號「衍生性商品及避險活動之會計處理」(AccountingforDerivativeInstrumentsandHedgingActivities)即對衍生性金融商品進行規範,規定企業必須將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價值變動也記載在財務報表中,並於2000年6月15日正式生效實施。國際會計準則委員(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IASB)在1995年3月制定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IAS)第32號「金融商品:揭露與表達」(FinancialInstruments:DisclosureandPresentation),並於1999年3月制定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IAS)第39號「金融商品:認列與衡量」(FinancialInstruments:RecognitionandMeasurement),分別於1997及2001年開始生效實施,成為各國在制定金融商品財務會計規範的主要參考依據。為提昇我國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俾使國內會計制度與國際制度接軌,我國於2003年與2005年分別制定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36號公報「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引進公平價值(Fairvalue)會計之觀念,並規定於2006年1月1日開始適用。我國金融市場近幾年來亦面臨了許多重大迅速的變遷,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發展方面,繼民國八十三年正式開放國外期貨交易之後,中央銀行、財政部亦相繼核准銀行承做選擇權、遠期利率協議及換匯換利等衍生性金融商品,期貨市場也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正式開始運作,我國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已日漸活絡,其18公平價值、價值攸關性與外滙風險/王漢民、陳俊廷交易量逐漸成長中。金融保險業由於其特殊的行業特性,其衍生性商品的交易不僅為最終使用者(end-users),亦為交易商(dealers)或稱之為市場創造者(market-makers),所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遠較一般企業為複雜。由於金融保險業相對於其他產業而言性質較為特殊,且其操作金融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機會與所持有部位亦高於其他產業,以86年至95年之本研究樣本資料為例,其金融資產與負債之帳面價值佔總資產帳面價值之比率平均高達80%以上。因此,本研究特別針對金融保險業,探討我國34號公報所提供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資訊之價值攸關性。金融商品的公平價值代表著市場對於該金融商品之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之預期與評估,定期提供金融工具公平價值資訊,有助於報表使用者預測未來,以及確認或更正以前的預期,可以幫助報表使用者從事理性之投資、授信、及其他決策,故而具有攸關性。HolthausenandWatts(2001)指出價值攸關性以準則制定的動機而言,是特定會計數字與股票市場價值或價值改變的關係。實施新準則之主要考量係以公平價值衡量衍生性商品,期能提供較高的財務報表攸關性,因此在新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實施之後,是否會對我國金融保險業的價值攸關性產生預期效果,係本研究的主要動機之一。由於自1973年起,各國開始施行浮動匯率制度。浮動匯率的施行,使得企業產生未預期的匯兌損益,企業經營者也開始察覺到外匯風險的存在。自90年代以來,許多知名企業或機構紛紛傳出因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導致鉅額虧損的事件,例如美國吉普生(GibsonGreeting)公司、寶鹼(Proctor&Gamble)公司、英國的霸菱銀行(BaringsBank)、日本昭和蜆殼石油(ShowaShellSekiyu)公司、以及國內華僑銀行等虧損事件。而在1997年5月外匯投機客大舉入侵泰國的外匯市場,引發東南亞金融風暴,台幣在此次的金融風暴中大幅貶值,雖然幅度較其他國家小,但仍然導致許多廠商龐大匯兌損失。此風暴的產生,更加突顯了匯率波動對企業營運之影響與外匯風險衡量之重要性,外匯風險管理與避險策略的運用也成為一項重要的議題。雖然衍生性金融商品是很好的資產負債與風險管理工具,可以用來規避風險;但如果使用不當,則可能會因為其高度的財務槓桿而使企業遭受巨大的損失,甚至可能導致企業發生財務危機或破產。Leuhrman(1990)指出外匯風險為投資計畫的價值受匯率預期改變之影響,Shapiro(1992)亦指出匯率風險為公司之獲利能力受匯率改變影響的程度,而BondarandGentry(1993)也認為匯率變動是影響本國企業獲利的主要因素之一。所以匯率波動為企業風險管理必要的一環,企業規避外匯風險的方式可藉由買賣衍生性金融商品改變其外匯風險暴露(currencyriskexposure)程度。然而,有些公司為了提高業外績效的表現,從事投機性買賣衍生性金融商品而承受了更高的風險,ㄧ時不慎反倒侵蝕公司本業利潤。依據中央銀行對於金融業衍生性金融商品名目本金交易量的統計,自民國九十年至九十五年間,本國金融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量,其中八成以上是匯率相關契約,顯示出金融業在操作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與外匯風險暴露程度甚高。因此,新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實施,我國金融保險業對於操作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交易策略是否轉為嚴謹?其外匯風險暴露程度是否有所改變?為本研究的主要動機之二。由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對於企業之營運成果與風險可能產生重大的影響,藉由本研究探討34號與36號財務會計準則對我國銀行與保險業金融商品(含金融資產台灣管理學刊第8卷第2期,2008年2月19與金融負債)價值攸關性之關係,與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外匯風險暴露之程度,可提供投資人與主管機關瞭解新財務會計準則之實施對財務報表有用性之影響。貳、文獻回顧與探討一、準則公報發展與修訂財務會計準則第34與36號公報之內容主要包括了金融商品分類、衍生性金融商品會計處理原則、公平價值衡量方法、避險會計處理、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等。該兩號公報係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引進公平價值會計之觀念,明訂金融商品應以公平價值評價入帳、衍生性商品須入帳並以公平價值評價,與財務會計準則第7號公報規範短期投資以成本法或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作為衡量基礎,以及第27號公報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只須揭露而無須入帳等規定,有著重大的差異。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定義,財務報表在考量重要性與成本限制下應具完整性,資訊遺漏可能造成財務報表錯誤或誤導使用者,並使該資訊喪失可靠性及攸關性。第34公報規範大部分的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但仍有例外而以成本衡量,例如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商品投資等,依第36號公報規定,除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商品外,當企業在資產負債表上非以公平價值衡量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應揭露公平價值資訊;因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而必須依成本衡量時,企業應揭露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事實、對該金融商品之敘述、帳面價值及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理由,若實務上可行,亦應揭露估計公平價值高度可能之範圍。所以由此可知,第34公報著重在金融商品的衡量,而第36號公報著重在金融商品在財務報表的揭露,目的在補強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資訊之「完整性」。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可靠性的功能為當資訊無重大錯誤或偏差,且使用者可信賴其以忠實表達,則該資訊具可靠性。金融商品以公平價值衡量的原則,雖然能具有價值攸關性,但卻可能引發公平價值是否具備可靠性,尤其當金融商品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而應以評價方法估計公平價值時。依第36號公報規定,企業應揭露下列有關公平價值之事項:1.決定重要類別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公平價值之方法及重大假設。2.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公平價值是否全部或部分以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直接決定,或以評價方法估計之。3.財務報表是否包括以評價方法衡量其公平價值之金融商品,且於衡量時係全部或部分採用無法由可觀察之市場價格獲利率(費率)佐證之假設。4.以評價方法估計公平價值變動時,因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損益之金額」。由此可知,第36號公報可以補強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衡量之「可靠性」。第34號公報規定「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依不同續後評價方法區分為交易目的、備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日等」,而第36號公報則就一項金融商品係屬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商品予以區分。所以第34公報著重在金融商品的認列,而第36號公報著重在對負債與權益之嚴格區分及金融商品在財務報表的表達,目的在於使企業的財務結構更具能真實的表達。財務會計準則第36公報取代27號公報之意義在於,第27號公報雖納入某些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互抵之規定,但以表達所應涵蓋之範圍而言,並不完備。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實質重於形式為「交易事項之經濟實質與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時,會計上應依其經濟實質處理」。因某些金融商品,法律形式上為權益但經濟實質上則具有金融負債之性質,或同時具有權益及金融負債之性質。依第20公平價值、價值攸關性與外滙風險/王漢民、陳俊廷36號公報規定,企業宜依經濟實質而非僅依法律形式決定金融商品於資產負債表中之分類。例如企業發行不可轉換為普通股之特別股,於到期時須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於持有人。以往若依27號公報規定,此類金融商品依其法律形式為特別股而在財務報表列入股東權益。在36號公報適用後,將依其交易條件的經濟實質應在財務報表表達為金融負債。所以第36公報取代27號公報,能使「表達」之部分能更為正確,並可以更落實「實質重於形式」的會計原則。第27號公報雖規範許多金融商品之揭露,但卻過於偏重衍生性金融商品,而且某些規定例如財務風險,並未列舉較具體應揭露事項。黃金澤(2005)指出第27號公報實施後,導致在非數量資訊方面,形成各企業間揭露內容幾乎無重大差異,因而未能顯現出揭露資訊之價值。第36號公報增列風險管理政策之揭露規定,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等承受較多財務風險之企業,更具資訊揭露之價值。所以在第36公報取代27號公報的適用後,增加風險管理政策揭露之規定,更加可使企業對於金融商品財務風險資訊揭露的品質提升。Spence(1973)所提出之訊號發射理論,其認為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擁有資訊的一方可以透過採取行動,向缺乏資訊的另一方傳遞其真實且有價值的資訊,以消除或降低資訊不對稱的問題。黃金澤(2005)認為,第36號公報配合34號公報增加揭露之事項,如此可以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得以有效評估財務資訊受公平價值衡量影響程度及資訊品質。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指出,決策有用性可幫助使用者做決策的品質,其為會計資訊品質特性的最高品質。所以,財務會計準則第34與36號公報之配套適用的綜效為第34號公報對於金融商品價值的認列與衡量,可以達到價值攸關性,再加上第36號公報不僅可以補強金融商品財務資訊之「完整性」與「可靠性」,亦可提升資訊品質,使金融商品財務資訊更具資訊價值,以降低管理者與報表使用者間對於金融商品資訊不對稱之程度,並增進金融商品在財務報表的資訊透明度,當財務報表資訊透明度提升後,更能有助於報表使用
本文标题:台湾管理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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