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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董事会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层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资格并提出建议。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奖罚制度和绩效标准及程序,报董事会批准。(二)负责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方案。(三)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会议审议是主要的议事形式。重大事项的审议采用会议方式。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采用传阅审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采用举手表决,传阅审议采用通讯表决。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必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第十九条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书面通知各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各委员第二十条各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第二十一条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第二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五)决议及表决结果。第二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第二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第二十九条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三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一)公司战略发展工作小组提出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和有关资料。(二)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一)财务部应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3.外部审计合同。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及审计报告。6.其它相关资料。(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意见报董事会讨论: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4.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三)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决议,经独立董事确认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第三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一)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受限流通股股东和人才市场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的提名人。(二)详尽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三)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10天,向董事会提交对董事、总经理候选人的评议结果。(六)对公司聘任其他高管人员提出意见。第三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1.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指标的完成情况;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效情况;4.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及其依据。(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运行。
本文标题: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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