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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word版本课件)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基本内容第一种归纳:一条主线;两项原则;三种救济;四个主体;五部法律;六组概念;七大行为一根红线——控制行政权,保障人权。两项基本原则,即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或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三种救济,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四个主体,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五部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六组概念,即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其他行政法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七大行为,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第二种归纳:本体论;主体论;行为论;救济论本体论:基本概念、发源、基本原则、发展历史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几组基本概念:公行政与私行政;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实质行政与形式行政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行政。国家行政包括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这种界定方法是形式上的。行政学上采用的是实质标准,只研究行政问题,行政法上则研究实质行政、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司法(一般指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记住三个公式:行政=公行政+私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例如环保组织,学校,NGO非政府组织/NPO非营利组织)形式行政=实质行政+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法学主要的研究对象是公行政和形式行政。公权力=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补充:三权分立的渊源、内涵与特点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英语写法:checksandbalances。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公权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学说历史】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的行政、立法两权分立,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2【以美国为例的运用】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行政国与法治国行政国,或称警察国家,是一个社会科学名词,用以形容描述一国家政府职能扩张,人民依赖政府日深的一种情形,在这种状况下的行政部门占有极重要的地位,虽然立法、司法权还存在,但行政组织与运作变得特别重要,几乎成为所欲为的极端了,掌控行政主导权的人物几乎等同於极权者。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国这个并非专指某单个国家或某一种类的国家,而是用以描述一国家政府职能扩张的状况。指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得不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与此相适应,政府的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对于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西方国家的学者们称之“行政国”现象。名词来源“行政国”这名词来自一本书,即由美国行政学者瓦尔多(DwightWaldo,1913年-2000年)所著,在1948年出版的《行政国∶美国行政学的政治理论研究》(TheAdministrativeState:AStudyofthePoliticalTheoryofAmericanPublicAdministratlon)。“TheAdministrativeState”被翻译为“行政国”。9年后,在1957年另一名学者马可仕(FritzMorsteinMarx)出版了《行政国∶科层体制概论》。行政国家行政国:行政无所不在(从摇篮到坟墓,一手包办)守夜人式国家(市场上有一支看不见的手,强调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市场失灵)——行政国家:行政权的极度膨胀,政府失灵,导致对民主、自由、人权的威胁;腐败和滥用的权力(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都可能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退化。——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因此,应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在限制权力的过程中,导致了法治思想和制度的发展,国家形态或国家的表面特征由行政国转化为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国的首要特征在于:政府要服从法律、行政受法的支配是法治的一般原则之一。政府即行政之所以要受法律的支配,是由民主制度所决定的。法律是民意的反应。法治与民主相伴而生。政府是为民众服务的,而不是统治的工具,压迫的机器。行政理念从管理转化为服务。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占据了社会的主导和统治地位,目前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口号,莫不是法治原则的最好体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关系3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法制监督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包括行政监察、司法对行政的诉讼审查、人大监督等)行政救济关系(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信访、复议、诉讼等)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之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了三层意思: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形成于行政法规范对上述社会关系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关系来说,凡是涉及权利、义务的行政关系,都应当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当然,行政关系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形成的行政关系,固然产生于行政活动过程中,但由于其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故不宜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1)性质上的区别:一般而言,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不属于思想社会关系。(2)范围方面的区别:一般而言,行政法并不对所有的行政关系都予以调整,它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不过,随着法治的发展,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范围正在日益扩张。(3)其他区别: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先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后者是对前者的反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2.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控制与规范方式: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法的权源(对主体的控制);通过行政程序法控制权力行使的方式;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3.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首先,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过于宽泛。其次,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给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或规章调整,不宜由统一的法典进行规范。(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48-60个月),都是由本地的工伤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务院的工伤管理办法只规定一个范围)。最后,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成熟。现今的发展策略是:先完善单行法,同时制定一部通行于各法的行政程序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区别:研究对象不同:前者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探讨法律现象;后者以行政管理为研究对象研究目的不同:公平;效率研究方法不同:规范分析从属关系不同:法学分支;政治学分支补充: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O.Mayer曾说“宪法会消逝,而行政法会长存”,在德国威玛共和时期,宪政发展从帝制转为共和,然而行政法的改变却不大;FrizeWerner也说过〝行政法作为具体化的宪法〞,在越尊重法治与法制的社会中,宪法一旦被改变,行政法也会相继跟着调整改变,因此,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故宪法的地位往往高于行政法的地位。总体来看,传统观点认为,宪法与行政法关系密切,二者许多基本原则都是同一的,只是行政法是宪法原则的适4用,行政法是具体化的宪法。我国学者大多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置于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进行考量。传统的观点一致认为,宪法是母法、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首要渊源;而行政法则是宪法
本文标题:行政法课件(完整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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