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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答辩状范例模型对继承的回复模型对继承的回复给有需要的朋友,以下的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文跟随小编一起阅读吧!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李_______(系原告李_____之长兄),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_村。我收到________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李______诉李_______、李_______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的起诉状副本一份,看后感到,李_______在起诉状中讲的事实不全面,其诉讼请求不合理,现提出答辩如下:父亲病故后,确实遗留四间房屋和一些家具、衣服、被褥,李_______也确实来索要多次,为此,我也确实骂过她和打过她,这都是事实。至于为什么不给她遗产、为什么骂她和打她,她在起诉状中回避了,这是不对的。不全面反映真实事实,就不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不利于法院公正审理此案。全面真实情况是这样的:父亲李_______病重时,曾留下口头遗嘱,说:“我住在______、_______这哥俩跟前,近几年我身体不好,他俩为照顾我,出了不少力,这四间房子就给他们哥俩。至于其他家产,要适当给______一些。”父亲立下这个遗嘱时,不仅李______本人在场,而且堂兄李______、堂弟李______也在场,他们与我同村居住,均可作证。父亲病故,我们将这四间房屋卖掉,按父亲的遗嘱,我和弟弟李_______平分了卖房钱,只是把父亲遗留的衣物、被褥人给她三分之一。可是,她嫌旧,不及时拿走。在这种情况下,我和李_______才把她那份继承的财产分掉。她随后哭闹不休,并且无理索要卖房钱。由于她的纠缠,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我才骂了她、打了她,对这一点,我有错误,应该检讨。总之,关于四间房屋的继承问题,因父亲已有口头遗嘱,她索要是无理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不能把卖房款分给她。至于其他遗产,我们愿意重新分配,由我和李________、李_______三人平均继承。请求法院依法调解判决。此致______省_______县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文2答辩人:陈**,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答辩人因陈**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且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25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17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继承案件答辩状(口头遗嘱、房产纠纷)答辩人:二〇**年一月五日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文3答辩人郭×平,男,30岁,汉族,××厂工人,住××县××大街××号因原告郭×民起诉答辩人财产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助是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这种说法,纯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言乱语。大家都知道,郭×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帮助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在外经商赚钱,对自己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郭老师一人生活困难不少,特别是退休以后,年老体弱,生活上困难更大,我主动关心、照顾他,使他愉快地安度晚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我关心照顾郭老师是自觉自愿的,是尽了一个学生对老师应尽的义务,是报答郭老师对自己的教诲,从不想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老师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自己。原告说答辩人居心不良,意图夺取他家财产,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纯粹是一派胡言。第二,原告说他是郭×松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话没有错。但是法定继承人不一定就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点原告应当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老师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我。同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上述法律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明确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我按照郭老师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是真正的依法办事。这怎能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呢?是谁在故意曲解法律?是谁故意把遗嘱继承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是原告!原告这样做是无知呢还是别有用心?请人民法院明察。第三,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是(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郭老师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综上所述,郭老师的遗嘱合法有效,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答辩人按遗嘱继承郭老师的遗产合法有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县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答辩人:郭×平
本文标题:遗产继承答辩状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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