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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经营者承诺书【参考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食品流通经营者承诺书【参考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食品经营者承诺书【第一篇】食品经营者承诺书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2、保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3、保证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及进货票据按规定规范装订,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5、保证食品经营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要求;6、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7、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8、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9、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巡查检查,依法接受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10、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愿意按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增加赔偿。承诺人:年月日食品经营者承诺书【第二篇】食品经营者承诺书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本经营者郑重承诺: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二、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从业人员健康。三、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行业自律制度。四、不采购、不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掺杂掺假、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五、不做任何虚假宣传,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六、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诚实信用的经营者形象。七、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承诺单位:万全县安家堡有宝小卖部承诺单位负责人:日期:年月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一、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户在订货或进货时,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证照和票据,作为证明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凭证。二、经营户在购进食品时经营户有义务向食品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印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认真核对凭证内容与实际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装订,保存2年以上。三、经营户初次购入食品时,应当仔细查验能够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的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并做到每年核对一次。同时,应仔细查验供货商的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若所购入的食品为进口食品,还应仔细查验该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报告应半年索验一次,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四、在认真查验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后,应索要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规范整理、建档备查,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台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二、经营者有义务自觉向上级批发商索要供货凭证,凭证应当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条码、包装规格、进货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商名称、企业注册号、地址、联系电话、供货日期等内容;对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安装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电子台帐软件,并按规定及时将进货时间、数量、来源以及货物品种、规格、流向等内容如实记录清晰、完整,确保所售商品货正源清。三、食品零售商应设立档案盒,将供货商提供的具有规范内容的供货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作为进货台帐保存;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保存好进销货的电子数据,不得随意删除。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认真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索取符合工商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供货凭证,认真核对产品信息与凭证内容是否一致,并按要求保存两年以上。二、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1、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3、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有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4、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5、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6、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问题。7、进口食品是否有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8、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认真查验供货方提供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四、认真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做下架、退货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入库,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六、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假冒均劣食品,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退市制度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二、下列食品为不安全食品: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3、超过保质期限的;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食品相混淆,使购买专利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食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三、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同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工商部门做好相关报备工作。四、如有突发性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商品要下架封存处理,并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工商部门,不得降价促销。消费维权处理制度一、经营户要在店内显著位置公布消费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农村消费者投诉。二、经营户要健全消费维权制度,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质量纠纷,不得拒绝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请求;因商品质量而引发的纠纷要做积极处理,及时予以换货、退货或者赔偿处理,对确因商品质量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主动向消费者承诺损害赔偿;协商未果无法处理的投诉,应及时告知当地工商部门,要求予以公正处理。三、经营户应热情接待消费者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要自行调节小额投诉纠纷,做到让消费者满意。四、对消费者投诉中,可能存在的危害较大、范围较广的食品安全隐患的,应积极受理投诉,并及时、如实告知当地工商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食品经营者承诺书【第三篇】射阳县食品经营者承诺书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超市庄严承诺: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中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2、3、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保证有与健康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体检。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5、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6、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要求。7、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8、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9、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冶疗功能。10、及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承诺单位:承诺时间: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食品的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停止进货上柜对外销售,并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上柜前,由负责上柜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限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有疑义的应当送检。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培训学习和考试。食品质量自检制度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品种、数量、批次。三、每日营业前对米面豆制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农药残留等指标进行重点检测。检测品种、数量、项目、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检测资料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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