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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绩效管理 > 中国水科院请假与考勤暂行办法
1附件1中国水科院请假与考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利益,明确我院请假和考勤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水科院全体在职职工。第二章事假第三条职工在正常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一次请假在5(含)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各所(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备案。请假在6至10(含)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所(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交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事假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第四条职工1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0(含)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奖金)的50%。职工1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含)个工作日的,只发当月薪级工资、生活补贴、书报费、洗理费、提租补贴、副食补贴6项。第五条职工1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5个工作日的,其2年终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第三章病假第六条职工由于生病请病假,由个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处)单位领导审批。病假超过1个月的,由院门诊部提出建议,并附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备案。第七条职工请病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只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书报费、洗理费、提租补贴、副食补贴6项。第八条职工请病假在2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只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第七条规定的6项发放。第九条职工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只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6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只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第十条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第四章探亲假第十一条为解决职工同配偶或父母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的在职职工,3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第十二条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探望配偶及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由各所(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备案。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由各所(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院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职工申请出国(境)探望父母或配偶,其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关于加强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水科人[2007]37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职工探亲分为国内探亲和出国(境)探亲,按照国家规定,其中:国内探亲: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出国(境)探亲: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境)探望父母,归国4年以4上(含),给假4个月;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境)探望配偶,归国4年以上(含),假期6个月;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后,最多不超过6个月。从第4个月起,只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书报费、洗理费、提租补贴、副食补贴6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单位可根据需要,酌情给予职工路程假。第十四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第五章婚假第十五条职工结婚请婚假,假期为3个工作日。女职工年满23周岁,男职工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增加奖励假7个工作日。5职工请婚假,由所(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备案。第十六条职工婚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第六章丧假第十七条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到外地奔丧的,可以酌情给路程假。职工请丧假,由各所(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备案。第十八条职工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第七章产假第十九条女职工生育时,按国家规定可以请产假,产假为90天。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者为晚育,晚育增加奖励假1个月。奖励假可由男方全部享用,亦可男女双方分割使用。女职工请产假,由所(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备案。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第二十条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只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书报费、洗理费、提租补贴、副食补贴7项。6第二十一条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劳动教育处,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只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0%、职务补贴、书报费、洗理费、提租补贴、副食补贴6项。第八章考勤制度第二十二条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单位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遇有特殊情况,应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各项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报院长批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考勤记录、汇总工作,并于季末次月的5日前将本单位本季度考勤情况表报人事劳动教育处。人事劳动教育处对各单位职工全年的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其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旷工单位职工无正当理由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归,均记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7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政策不相符,以国家政策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院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水科人字[1991]第071号文件自动废止。
本文标题:中国水科院请假与考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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