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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犐犆犛43.160犜59!#$%&’’()*犌犅20300—2018!GB20300—2006!#$%&’()*+,’-./01234犛犪犳犲狋狔狊狆犲犮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狊犳狅狉狉狅犪犱狋狉犪狀狊狆狅狉狋犪狋犻狅狀狏犲犺犻犮犾犲狅犳犲狓狆犾狅狊犻狏犲狊狌犫狊狋犪狀犮犲犪狀犱犮犺犲犿犻犮犪犾狋狅狓犻犮狊狌犫狊狋犪狀犮犲20180206562018070178!#$%&’’(+,-./0/123!’’()*45678956目 次前言Ⅰ…………………………………………………………………………………………………………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要求2………………………………………………………………………………………………………5 标志4………………………………………………………………………………………………………6 随车文件5…………………………………………………………………………………………………7 过渡期要求5………………………………………………………………………………………………附录A(规范性附录) 标志牌6……………………………………………………………………………附录B(规范性附录) 安全标示牌7………………………………………………………………………附录C(规范性附录) 橙色反光带、标志牌及安全标示牌位置9…………………………………………犌犅20300—2018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与GB20300—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对爆炸品的定义(见3.1);———修改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对剧毒化学品的定义(见3.2)———将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罐体有效容积改为罐体容积,其定义不变(见3.3);———修改了排气系统要求(见4.1.3);———修改了轮胎要求(见4.1.4);———修改了限速装置要求,增加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24545的要求,修改调定最大车速为80km/h(见4.1.5);———修改了制动装置要求,删除了所有车辆必须装备制动器自动间隙调整臂(见4.1.6);———修改了电气装置要求,增加了电气装置应符合GB21668的规定(见4.1.7);———删除了尺寸参数要求中质心高度的要求(见4.2.2);———增加了车辆侧倾稳定角的要求(见4.2.3);———修改了罐体容积的要求(见4.2.5);———修改了罐体及附件防护的要求(见4.2.6.1);———增加了牵引座以及牵引车与全挂车耦合装置的要求(见4.2.8);———修改了装卸软管以及接地的要求(见4.2.9);———修改了行驶记录仪的要求,按GB7258—2012第8.6.5条(见4.2.11);———修改了车载监控终端应符合JT/T794的相关条款(见4.2.12);———修改了安全标示牌尺寸和样式,增加了安全标示牌的固定方式要求(见5.2);———修改了橙色反光材料逆反性能要求(见5.3);———修改了附录B安全标示牌示例(见附录B);———修改了附录C橙色反光带、标志牌及安全标示牌位置(见附录C)。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钢、吴云强、张龙、肖超波、苏德标、侯永华、冯会健。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20300—2006。Ⅰ犌犅20300—2018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标志和随车文件。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汽车和挂车(以下简称车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606 道路车辆 半挂车牵引座50号牵引销的基本尺寸和安装、互换性尺寸GB/T4607 道路车辆 半挂车牵引座90号牵引销的基本尺寸和安装、互换性尺寸GB/T4781 道路车辆 50毫米牵引杆挂环的互换性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8416—2003 视觉信号表面色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T13880 道路车辆 牵引座互换性GB/T18833—2012 道路交通反光膜GB2166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T24545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JT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JT/T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QC/T446 鞍式牵引车牵引座QC/T518 汽车用螺纹紧固件紧固扭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爆炸品 犲狓狆犾狅狊犻狏犲狊狌犫狊狋犪狀犮犲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本标准中爆炸品是GB12268规定的第一类爆1犌犅20300—2018炸品。3.2剧毒化学品 犮犺犲犿犻犮犪犾狋狅狓犻犮狊狌犫狊狋犪狀犮犲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本标准中剧毒化学品是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委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3.3罐体容积 犮犪狆犪犮犻狋狔狅犳狋犪狀犽常温下,罐体装满水时所容纳的水的体积。4 要求4.1 底盘要求4.1.1 发动机总质量大于2000kg的爆炸品运输车辆的发动机应为压燃式。4.1.2 燃料系统车辆发动机燃料系统的安全防护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4.1.3 排气系统车辆发动机排气管应置于货厢/罐体前端面之前,排气管的布置应能避免加热和点燃货物,距油箱、油管净距离应不小于200mm,与裸露的电气开关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m;当受车辆结构限制,发动机排气管设置在货厢底板下面时,应在排气管与货厢底板之间加装隔热板。排气管均应安装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其性能应符合GB13365的规定。4.1.4 轮胎车辆应装用子午线轮胎,不得使用翻新轮胎。4.1.5 限速装置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24545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得大于80km/h。4.1.6 制动装置4.1.6.1 N类车辆必须装备符合GB/T13594规定的1类防抱制动装置;O类车辆必须装备符合GB/T13594规定的A类防抱制动装置。4.1.6.2 汽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其防抱制动性能应相匹配。4.1.7 电气装置4.1.7.1 车辆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21668的规定。4.1.7.2 导线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防止过热,且应可靠绝缘。不经过电源总开关而直接接通蓄电池的线路应采取可靠的过热保护措施。4.1.7.3 驾驶室内应设置用于电源总开关开、闭操作的控制装置,开关盒应符合GB/T4208—2008规2犌犅20300—2018定的IP65防护等级的要求,开关上的线束接头应符合GB/T4208—2008规定的IP54防护等级的要求。4.1.7.4 蓄电池接线端子应采取可靠的绝缘保护措施或用绝缘的蓄电池箱盖住。4.2 整车要求4.2.1 车辆结构车辆应为罐式车辆或货厢为整体封闭结构的厢式车辆。4.2.2 尺寸参数车辆的尺寸参数应符合GB1589的规定。4.2.3 侧倾稳定角罐式车辆在满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或等于23°。4.2.4 质量参数4.2.4.1 车辆的质量参数应符合GB1589的规定,且不得超过该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4.2.4.2 厢式车辆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不得超过10000kg。4.2.5 罐体容积运输爆炸品的罐式车辆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m3。4.2.6 罐体及附件防护要求4.2.6.1 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车辆的侧面防护装置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外端面与后下部防护装置内侧在车辆长度方向垂直投影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50mm。4.2.6.2 罐体顶部应设置具有足够强度的倾覆保护装置,该装置应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排放阀。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必须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mm。4.2.7 厢体基本要求4.2.7.1 货厢结构为封闭式,具有防火、防雨、防盗功能,并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货厢内蒙皮应采用有色金属或不易发火的非金属材料。货厢面板内外蒙皮之间采用阻燃隔热材料填充。货厢侧壁或前后壁板应根据需要设置具有防雨功能的通风窗。4.2.7.2 货厢门应安装密封条。密封条应固定可靠,防雨防尘密封良好。4.2.7.3 货厢门铰链应固定可靠,旋转自如。锁止机构安全可靠。4.2.7.4 货厢内不得装设照明灯光,不得敷设电气线路。4.2.7.5 货厢内应设置货物固定紧固装置,在货厢前壁、侧壁设置一定数量的固定绳钩。4.2.7.6 货厢内应设置货物起火燃烧报警装置;货厢门上应设置防盗报警装置;总质量大于或等于9000kg的车辆驾驶室内应装监视器,其摄像头应设在货厢外后部上端,对车辆尾部应有良好的监视效果。4.2.8 连接装置的规格强度4.2.8.1 罐体或厢体应通过焊接或铆接的支架用螺栓固定在底盘上。3犌犅20300—20184.2.8.2 连接装置所采用螺栓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8.8级,螺栓拧紧力矩应符合QC/T518的要求,并应采取可靠的防松措施。4.2.8.3 牵引车与半挂车耦合的牵引座和牵引销座应分别符合QC/T446、GB/T13880和GB/T4606、GB/T4607的要求。4.2.8.4 牵引车与全挂车耦合装置应符合GB/T4781的要求。4.2.9 防静电措施4.2.9.1 底盘、罐体或厢体、管道及其他相关附件等相关装置任意两点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Ω。4.2.9.2 货厢内底板应铺设阻燃导静电胶板,厚度不小于5mm,导静电胶板任意一点与拖地带之间的电阻值为104Ω~108Ω。4.2.9.3 需配置输送泵的车辆,应采用离心泵、叶片泵或其他不易积聚静电的泵,泵送系统应形成导静电通路。4.2.9.4 装卸软管所用材质应与所装运介质相适应,应采用导静电软管,装卸软管两端金属件之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Ω。4.2.9.5 车辆必须装设接地装置,接地装置与车架之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Ω。4.2.9.6 车辆底部应设置导静电拖地带,其性能应符合JT230的规定。4.2.10 灭火器驾驶室内应配备一个干粉灭火器。在车辆两边应配备与所装载介质性能相适应的灭火器各一个,灭火器应固定牢靠、取用方便。4.2.11 行驶记录仪4.2.11.1 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应符合GB7258—2012中8.6.5的相关规定。4.2.11.2 行驶记录仪应安装在驾驶室内部并便于使用者查看及提取数据的位置。4.2.11.3 行驶记录仪的主电源应为车辆电源。对所有导线均应有适当保护,以保证这
本文标题:GB 20300-2018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含2020第一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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