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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及《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规范化培训场所。第三条培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第四条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普通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第五条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和亚专科目录设置。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第七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2一、医院资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教学条件(一)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二)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三)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三、组织管理(一)有院级领导分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职责分工明确。(二)成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三)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四、支撑条件(一)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二)给予住院医师一定的补贴,包括夜班费、加班费和部分生活补贴,最低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住院医师500元/月,第二年住院医师600元/月,第三年住院医师700元/月,第四年住院医师800元/月,第五年住院医师1000元/月。具体发放办法可由各培训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发放标准可适当向上浮动。3(三)负责社会化招收的住院医师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四)为住院医师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安排培训期间的住宿。(五)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第八条培训基地基本条件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1。二、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三、普通专科基地应设置有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所在的临床科室能够满足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标准要求。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五、组织管理: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应为本院4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职),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认定机构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员会”)组织认定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和市委员会共同组织认定亚专科培训基地。第十条申请一、申请资格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可组织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要求的临床科室,向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二、申请方式普通专科基地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应以一方作为主体,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条件的2/3,协作方不得超过2家;亚专科必须独立申报。三、申报材料普通专科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亚专科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四、申请时间及费用5申请单位每年3月份提出申请,提出培训基地认定(包括复审)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市委员会缴纳规定的评审费。第十一条认定步骤一、自评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市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二、形式审查普通专科基地由市委员会依据《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亚专科基地由卫生部委员会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普通专科基地,市委员会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亚专科培训基地,市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将申报亚专科基地的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卫生部委员会。三、实地评审市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评审意见上报市委员会,由市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普通专科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卫生部委员会和市委员会组织相关6专家,依据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科室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四、评审等级和再申报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专科医师资格,被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科室应根据评审结果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被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科室自评估之日起2年后方可再申请。五、公示培训基地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市和卫生部委员会将审批结果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或卫生部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市卫生局将评审通过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名单及培训规模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市公布。亚专科培训基地的公示按卫生部文件执行。六、再认证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5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市委员会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第四章处罚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按照《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7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第十三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及临床科室不得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对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系统内给予通报,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第十四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对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训细则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在系统内给予通报并限期一年改正,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不得再承担培训任务。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局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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