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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余多第一章总则本章重点内容包括:一、准确界定税务稽查的主体、对象、内容;二、按照征管法规定设定税务稽查的基本工作程序;三、衔接征管法对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章节条款主要内容重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稽查工作规程的设立目的及依据第二条税务稽查的主体、对象、内容进一步界定清晰第三条税务稽查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工作方法第四条稽查局与税务局之间、上下级稽查局之间的关系;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协作关系第五条税务稽查的基本工作程序按照征管法设置章节条款主要内容重点第六条稽查保密原则征管法对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回避原则第八条稽查工作纪律第九条稽查信息化一、税务稽查的主体、对象、内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稽查规程第二条)税务稽查主要工作职责案件查处专项检查举报协查1、案件查处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2、专项检查国税发[2003]124号、国税发[2004]108号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内容:(行业性)专项检查、(区域性)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专项检查的形式:自查(2009)、重点检查“...一些地区过多依赖自查手段,在自查阶段失于自流放任,怠于严格执法,希望各地稽查部门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对于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检查,要明确企业自查阶段的政策和违法责任,同时要及时跟进重点检查...”3、举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4、协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97号)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注:不仅指对发票的调查。专项检查自查(自查辅导)举报案件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协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二、税务稽查的基本工作程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稽查四环节及其部门设置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三、保密原则规程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管理办法“黑名单”四、回避原则规程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回避原则征管法细则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第二章管辖概述:本章划分稽查局之间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范围。章节条款主要内容重点第二章管辖第十条税务稽查管辖基本划分管辖的主要设置第十一条税务稽查管辖争议解决机制第十二条分级分类稽查发展方向第十三条上下级稽查局之间的税务稽查管辖(强调主动性)特殊情况一、税务稽查管辖基本划分主要以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来划分税务稽查管辖权,一般情况下,若能够明确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就能够确定稽查局的管辖范围;同时,以此为标准也能够区分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之间的管辖界限。二、对于一些无法通过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确定的如:非法印制、伪造、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实际工作中既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稽查局查处,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具体如何确定管辖,没有过于固化,而是以有利于查处和打击违法行为的原则为基础,区分不同情况办理。三、考虑到实际工作中有争议情况的发生,确立了争议解决机制达到最终确立管辖的目的。(1)“争议”: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无法准确划分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管辖权限。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依法确定管辖。(2)协商的原则:有利于案件查处。(3)协商的方式:逐级协商,直至共同的上一级。(4)包括国、地税管辖争议。四、分级分类稽查规定(相关条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五、关于指定管辖(1)司法部门应用较多(2)税务机关目前未应用的原因财政收入的划分决定税收政策的制定包括管辖模式;税收收入的中央地方划分决定税种管辖;不征税收入政策的制定...(3)实际工作解决办法第三章选案概述:本章规定选案工作的流程和要求。一是强调选案工作的计划性,避免重复检查;二是强调选案的主动性,避免被动检查;三是完善选案环节的工作内容,如立案、后续跟踪管理等。章节条款主要内容重点第三章选案第十四条选案的总体要求第十五条税务稽查计划避免重复检查等第十六条案源信息的来源、管理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被动检查第十七条举报中心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第十八条举报信息的分类筛选、处理章节条款主要内容重点第十九条立案区别于日常检查第二十条选案与检查的衔接程序(案件跟踪管理)一、选案环节工作内容及程序提交市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集中选案筛选待查对象完成稽查立案审批建立案源信息档案移交检查部门选案环节其他常态化工作:编制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情况二、关于“案源信息”概念的确立第十六条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通过“案源信息”概念,明确各种涉税线索、信息只是稽查局开展选案的对象之一,强调稽查局选案工作的主动性、统一性。三、关于“立案”环节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第四章检查本章规定检查的工作流程、检查的任务及要求。主要内容:一是对税务稽查涉及的常用证据,从获取方法和证据形式上加以规定;二是对协查取证加以规定,以规范通过协查方式获取的证据要求;三是规范检查流程,增加中止检查、终结检查程序;四是增加检查环节税收保全的内容。章节条款主要内容重点第四章检查第二十一条查前准备第二十二条本条规定了开始检查的程序、检查时限及国税、地税联合检查要求检查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三条检查手段第二十四条证据收集的任务和证据的收集原则章节条款主要内容重点第四章检查第二十一条查前准备第二十二条本条规定了开始检查的程序、检查时限及国税、地税联合检查要求检查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三条检查手段第二十四条证据收集的任务和证据的收集原则章节条款主要内容重点第二十五条调账检查程序取证的具体要求、证据的形式第二十六条物证、书证采集要求第二十七条询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八条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取证要求第二十九条视听资料的制作、调取要求第三十条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方式第三十一条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的制作要求第三十二条协查取证和境外取证第三十三条银行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查询程序章节条款主要内容重点第二十五条调账检查程序取证的具体要求、证据的形式第二十六条物证、书证采集要求第二十七条询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八条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取证要求第二十九条视听资料的制作、调取要求第三十条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方式第三十一条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的制作要求第三十二条协查取证和境外取证第三十三条银行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查询程序章节条款主要内容重点第二十五条调账检查程序取证的具体要求、证据的形式第二十六条物证、书证采集要求第二十七条询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八条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取证要求第二十九条视听资料的制作、调取要求第三十条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方式第三十一条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的制作要求第三十二条协查取证和境外取证第三十三条银行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查询程序章节条款主要内容重点第三十四条税收保全手段情形检查中对特定情形的处理第三十五条税收保全程序第三十六条税收保全措施解除情形第三十七条税收保全措施解除程序第三十八条税收保全措施实施时限第三十九条拒绝或者阻挠检查情形的处置章节条款主要内容重点第四十条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制作检查资料的汇总、收尾处理第四十一条责成提供证据资料第四十二条《税务稽查报告》的内容第四十三条检查与审理的衔接第四十四条案件中止特殊情况的处理第四十五条案件终结检查环节基本流程采取、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查前准备检查通知采取各种检查方法,获取法定形式证据,编制工作底稿必要情况下提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编制稽查报告中止、终结税收检查移交审理终结一、检查环节时限规定1.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是否因为检查时间太长影响滞纳金加收?稽查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检查;稽查人员有意拖延时间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检查;稽查人员阻止纳税人在检查期间就涉税问题进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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