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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粤质监量函〔2008〕18号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检测线搬迁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为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下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第二十九条“对检测场所搬迁(迁址)、增加检测线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纳入规划管理”的规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搬迁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下同)提出以下办理要求,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传达辖区内安检机构。一、搬迁安检机构应当符合规划管理的要求,遵循“先批准后搬迁”的原则,安检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搬迁。二、申请搬迁安检机构,申请人选择的新检测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不得影响安检机构的合理布局。三、搬迁安检机构的步骤及要求—2—(一)申请人向省局提交《搬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线申请书》(详见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二)省局审核申请材料,组织对申请人选择的新检测场所是否符合规划布局的要求进行现场考察。根据搬迁涉及行政区域安检机构、检测线数量及检测线设置规划,结合现场考察情况,省局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三)国家质检总局对搬迁申请进行审批。申请搬迁获批准的,安检机构按批复意见实施搬迁;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擅自搬迁。(四)安检机构完成搬迁工作后,向省局提交检验设备检定申请和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审查申请。(五)省局组织开展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审查。(六)省局向符合许可条件的安检机构发放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经审查不符合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省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四、安检机构申请搬迁获批准后,应尽快实施搬迁;完成检验设备检定、通过技术条件审查、领取新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后方可开展检验业务。附件:《搬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线申请书》二○○八年一月十四日—3—附件搬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线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机构现址:拟搬迁新址:搬迁区域:联系人:联系电话: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4—1、概况1.1申请单位:原地址:拟搬迁地址:拟搬迁地址的性质:自有□租用□租期:年邮编:传真:E-mail: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联系人:职务:电话:1.2法人类别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1.3申请事项机构搬迁□其中,涉及汽车检测线条,涉及摩托车检测线条;检测线搬迁□其中,搬迁汽车检测线条,搬迁摩托车检测线条。1.4机构获证情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XKCG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1.5设施特点固定□可移动□1.6资产情况固定资产原值:仪器设备总数:1.7面积检验机构占地面积:检验场所面积:—5—停车场面积:业务大厅面积:路试跑道:长m,宽m驻车坡道:15%有□无□20%有□无□2、提供资料状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装订完好,一式两份)2.1可行性、必要性报告□2.2拟搬迁新检测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固定场所详细设计图□2.3检验人员一览表(见附表1),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者接受专业知识培训证明复印件□2.4设备清单(见附表2)□2.5其它证明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复印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3、声明3.1本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3.2经对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及相关规定,认为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质量体系满足要求,并能长期维持取证时的检验能力和水平,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的公正、准确。3.3保证所提交的申请内容均为真实信息。3.4按规定交纳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所需费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年月日—6—附表1检验人员一览表第页共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称所在岗位发证部门证书编号(注:申请人应提供本单位全部持检验员证人员的证书复印件)—7—附表2设备清单第页共页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指标检定日期检定单位制造单位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8—主题词:安检机构搬迁要求通知抄送: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司,省公安交管局,省计量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8年1月18日印发校对:郭文捷录入:张秋月
本文标题: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检测线搬迁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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