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1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部有关司局:为了加强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有效保护地质遗迹资源,促进地质公园与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部决定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要求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家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编制。规划编制单位要按照《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附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本着保护地质遗迹、普及地学知识、促进公园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突出地质公园特色,统筹兼顾,做好与已有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取得国家地质公园资格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编制规划。世界地质公园编制规划时,应按照《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并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质公园建设指南有关要求进行编制。二、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遵循的原则地质公园在编制规划时,要严格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要严格限制地质公园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公园的所有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均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工程建设活动;保护区之外的园区,可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开展对地质遗迹资源不会造成破坏或影响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但需经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三、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重点(一)做好与当地相关规划的衔接。在切实保护好地质遗迹资源的前提下,2做好地质公园规划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协调好与已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相互关系。(二)科学确定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范围。地质公园范围的确定要以能够有效保护构成地质公园的主要地质遗迹、重要人文景观为首要原则,划定准确的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要科学界定公园的园区范围,注意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充分考虑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勘查、开发活动情况,合理划定公园规划面积。(三)加强地质遗迹调查、登录、评价和保护。要科学合理地划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等级,明确各类各级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和方法。(四)规范地质公园解说系统和科普活动。对地质公园地质博物馆、演示厅、解说牌、科学导游图、国家公园丛书等制定明确的规范标准。(五)加强地质公园数据库、监测系统、网络系统等信息化建设。完善地质公园建设管理的保障措施。四、国家地质公园规划批准和发布规划的批准发布主要包括初审、报批、批复和发布等四个环节。(一)初审: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提交的规划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修改意见;(二)报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家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对规划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经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三)批复:部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批准、原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四)发布。国家地质公园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规划。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协助地质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规划的发布实施,并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地质公园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3附件目录1.一、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要求2.二、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遵循的原则3.三、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重点4.四、国家地质公园规划批准和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1.前言2.一、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3.二、规划工作的主要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4.三、规划工作的重点及要求5.四、规划的成果要求6.五、本技术要求的适用范围7.六、附则8.附件: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纲要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地质公园的性质与发展目标3.第三章地质遗迹景观及评价4.第四章其他景观资源及评价5.第五章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6.第六章地质遗迹保护7.第七章生态环境与人文景观保护8.第八章科学研究9.第九章解说系统规划10.第十章科学普及行动11.第十一章旅游发展12.第十二章地质公园信息化建设13.第十三章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14.第十四章土地利用15.第十五章社区行动计划416.第十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编写提纲1.前言2.1公园基本情况3.2地质公园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目标4.3地质遗迹景观及评价5.4其它景观资源评价6.5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7.6地质遗迹景观保护8.7生态环境与其它景观的保护9.8地质公园科学研究10.9地质公园解说系统11.10科学普及行动12.11旅游发展13.12地质公园信息化建设14.13基础及服务设施15.14土地利用16.15社区行动计划17.16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18.地质遗迹类型划分表19.地质公园用地平衡表20.地质公园用地分类表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前言中国的地质公园建设,是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世界地质公园网络体系”的倡议,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地质遗迹的任务,由国土资源部主持于2000年开始进行的一5项新工作。地质公园担负三项任务:第一,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自然环境;第二,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促进公众科学素质提高;第三,开展旅游活动,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国地质公园体系已初具规模。地质公园事业的发展使得我国地质遗迹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依托地质公园建设,很多珍贵地质遗迹得到了切实保护,社会地球知识科学普及水平迅速提升,同时还带动了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化振兴。为加强地质公园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地质公园规划建设,指导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特制订本技术要求。一、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地质公园的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2.体现地质公园宗旨,突出地质公园特色。3.统筹兼顾,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二、规划工作的主要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一)法律法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二)技术规范、标准、指南类: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技术要求与工作指南(国土资源部,2002-11)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指南和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2008-0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国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国家环保局,1996)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三)地质公园所在地的相关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7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三、规划工作的重点及要求(一)合理划定、明确界定地质公园范围1.范围划定的原则地质公园的范围划定要以能够包含构成地质公园的主要地质遗迹并能实施有效保护为基本原则,方便管理,避免公园规划面积过大,充分考虑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地方经济建设情况,避免公园内设置矿业权,要注意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2.范围的表述地质公园的范围除文字描述外,同时要用边界控制点(拐点)坐标标注在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公园范围如有变动必须标明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的理由和原因。3.土地权属及使用地质公园的土地权属应清晰。公园内的土地权利人应服从地质遗迹保护的管理要求,其土地用途应符合地质公园规划,必要时以“契约”“协议”等形式约定。4.勘界地质公园边界及地质公园内的功能区界线,必须使用测8绘仪器或GPS定位仪(注明误差)进行准确勘界,测定边界的重要拐点坐标,并标注在以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为底图的《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上(根据规模按规划图件要求确定比例尺)。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应依照边界类型,设立明确的界线标示碑或标示牌。地质公园勘界的图形与实测数据应建库存档。为便于管理,在保证地质遗迹的完整性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边界划定可充分利用山脊线、山谷线、河流中线、水岸、陡崖边线、道路、行政区边界、土地权属边界等具有明显分界特征的地形、地物界线。(二)地质公园园区、功能区1.园区、景区在公园范围内,按地质遗迹景观和其它景观类型的空间分布与组合特征、地貌的自然分区、交通连通状况,特别是行政辖区的因素,可将地质公园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园区和园区之下的景区。为便于公园统一管理,一个公园的园区应相对集中,数目不宜过多。2.功能区划分功能区的划分应依据土地使用功能的差别、地质遗迹保护的要求并结合旅游活动的要求,在公园或独立的园区范围内,可酌情划分出如下功能区:门区、游客服务区、科普教育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生态区、游览区(包括地质、9人文、生态、特别景观游览区)、公园管理区、居民点保留区等。其中:地质遗迹保护区: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可划分为特级保护区(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保护区的范围必须准确划定(要有重要拐点坐标)。各级保护区要有明确的保护要求:特级保护区是地质公园内的核心保护区域,不允许观光游客进入,只允许经过批准的科研、管理人员进入开展保护和科研活动,区内不得设立任何建筑设施;一级保护区可以安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但必须与景观环境协调,要控制游客数量,严禁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三级保护区属一般保护区,允许设立少量地学旅游服务设施,但必须限制与地学景观游赏无关的建筑,各项建设与设施应与景观环境协调。所有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不得设立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大型服务设施。在公园园区范围内,依据地质公园设立前批准的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等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补充地质遗迹保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单位应确保其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公园内的地质遗迹。10地质公园内禁止开山、开荒等破坏地貌景观和植被的活动,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工业开发区。科普教育区:公园博物馆、科普电影馆(影视厅)、地质科普广场一般设于此区。要考虑景区已有的建设,有条件的公园可以建立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培训基地,开辟专项科普旅游路线等。游客服务区:服务区内可发展与旅游产业相关的服务业,控制其他产业,不允许发展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产业。服务区的面积可控制在地质公园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以内。(三)地质遗迹的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应开展对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地质遗迹类型划分可参照附表1)。规划应说明公园内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工作现状,并确定近期、中期、长期的工作目标和计划。1.地质遗迹的调查地质遗迹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明公园内应当予以保护的地质遗迹的类型与空间分布;地质遗迹的地质地貌背景,例如构成地质遗迹的岩石、地层,控制地质遗迹形成的构造与外营力作用,地质遗迹所处的地貌类型单元等;能描述和分析地质遗迹形态和性状特征的各种参数;地质遗迹受到破坏与保护的现状;对地质遗迹产生破坏或威胁的自然与人为的影响因素。11地质遗迹野外调查的信息与数据采集,应能满足地质遗迹评价和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数据库的要求。地质遗迹调查应以已完成的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实测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为载体,以提高调查的精度和控制程度。2.地质遗迹的评价与登录按科学价值、美学价值、科普教育价值及旅游开发价值为主并参考有
本文标题: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77991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