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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税号32.07的货品(例如,珐琅和釉料、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粉、粒或粉片);(二)第七十一章的物品(例如,仿首饰);(三)税号85.44的光缆、税号85.46的绝缘子或税号85.47所列绝缘材料制的零件;(四)光导纤维、经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注射用针管、假眼、温度计、气压计、液体比重计或第九十章的其他物品;(五)有永久固定电光源的灯具及照明装置、灯箱标志或铭牌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税号94.05);(六)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圣诞树装饰品及第九十五章的其他物品(供玩偶或第九十五章其他物品用的无机械装置的玻璃假眼除外);(七)钮扣、保温瓶、香水喷雾器和类似的喷雾器及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二、对于税号70.03、70.04及70.05:(一)玻璃在退火前的各种处埋都不视为“已加工”;(二)玻璃切割成一定形状并不影响其作为板片归类;(三)所称“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是指极薄的金属或化合物(例如,金属氧化物)镀层,该镀层可以吸收红外线等光线或可以提高玻璃的反射性能,同时仍然使玻璃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性或半透明性;或者该镀层可以防止光线在玻璃表面的反射。三、税号70.06所述产品,不论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性仍归入该税号。四、税号70.19所称“玻璃棉”,是指:(一)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及以上的矿质棉;(二)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以下,但碱性氧化物(氧化钾或氧化钠)的含量在5%以上或氧化硼的含量在2%以上的矿质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矿质棉归入税号68.06。五、本协调制度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子目注释:子目号7013.21、7013.31及7013.91所称“铅晶质玻璃”,仅指按重量计氧化铅含量不低于24%的玻璃。总注释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玻璃及玻璃制品(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或本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更为明确列名的物品除外)。玻璃(下列的熔融石英和其他熔融硅石除外)是以不同比例的某种碱金属硅酸盐(硅酸钠或硅酸钾)与一种或多种钙和铅的硅酸盐相混合,并附加钡、铝、锰、镁等组成的一种熔融均匀混合物。玻璃按其组分不同有许多品种(例如,玻希米亚玻璃、冕牌玻璃、铅晶质玻璃、氧化铅玻璃、斯特拉斯铅玻璃)。这些不同类型的玻璃是非晶性(非晶质)的,而且是全部透明的。本章各税号包括税目所列的相应物品,不论其为何种玻璃制成的。制造玻璃的方法有多种,它们包括:一、铸造(例如,制平板玻璃)。二、滚轧(例如,制平板玻璃或嵌丝玻璃)。三、浮法(浮法平板玻璃)。四、模制,不论是否与压、吹或拉制方法相结合(例如,模制瓶子、杯子、某些类型的光学玻璃、烟灰缸)。五、吹制,机械或人工吹制,不论是否使用模具(例如,制瓶、安瓿、装饰品,有时也吹制玻璃片)。六、拉拔或挤出(特别用于制玻璃片、玻璃棒、玻璃管及玻璃纤维)。七、压制,一般使用模具,通常用以压制烟灰缸等物品,也有与滚轧法(例如,轧制图案玻璃)或吹制法(例如,制瓶)相结合。八、灯工法,借助于喷灯进行加工(用玻璃棒或管制造安瓿或小工艺品)。九、切割,将各种方法制得的玻璃坯件、球体等切割成所需的物品(特别是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品,它们通常是用实心或空心玻璃坯件切割而成的)。关于多孔玻璃的情况,参见税号70.16的注释。在某些情况下,制作方法可决定玻璃品在本章中税号的归类,例如,税号70.03仅适用于铸制或轧制的玻璃,而税号70.04仅适用于拉制或吹制的玻璃。本章注释五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本章还包括:(一)乳白玻璃或玻璃瓷,在玻璃熔体中加入如萤石或骨灰之类的材料(约加5%的比例)制成的半透明玻璃。所加材料在熔体冷却或再加热时可以引起部分结晶。(二)名为微晶玻璃的特种材料。玻璃通过控制结晶的方法制成几乎全部结晶的材料。这种材料是在玻璃料中加入晶核形成剂制得的,常用的晶核形成剂是金属氧化物(例如,二氧化钛和氧化锆)或金属(例如,铜粉)。当玻璃按正常工艺制成物品后,将其置于一定的温度下,以保证其在成核晶体四周结晶(反玻璃化)。微晶玻璃可以是不透明的,有时也可以是透明的。它们比普通玻璃具有更好的机械、电气和耐热性能。(三)具有低膨胀系数的玻璃,例如,硼硅酸盐玻璃。70.01碎玻璃及废玻璃;玻璃块料本税号包括:一、制造玻璃时产生的各种废、碎玻璃(包括溅泼在熔埚外面后经回收的废玻璃);破碎玻璃制品。废玻璃最常见的特点是具有锋利的边缘。二、玻璃(包括“釉彩”玻璃)块料(即基本为规则的块状),没有专门的固定用途。“釉彩”玻璃和大多数的普通玻璃相比,其可熔性更大,密度更高。它通常是不透明的,但偶尔也有透明的;有的无色,有的为各种颜色。本品只有呈块状(成团或厚板)时才归入本税号。它用于给其他玻璃着色或遮光,也可通过灯工加工工艺制成小装饰品等,还可用于给陶器上釉等。本税号还包括维特利特玻璃块料,一种低熔点的玻璃,用于电灯泡底座接触端点之间的绝缘。它的二氧化锰含量很高,故颜色浅黑;可将电灯泡底座内的零件加以密封。粉状、粒状或粉片状的玻璃(包括维特利特玻璃及“釉彩”玻璃)不归入本税号(税号32.07)。70.02未加工的玻璃球、棒及管(税号70.18的微型玻璃球除外):10—玻璃球20—玻璃棒—玻璃管:31——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32——温度在0℃至300℃时线膨胀系数不超过5×10/开尔文的其他玻璃制39——其他本税号包括:一、实心玻璃球,一般通过模制或压制而成,或用双螺杆机制成,主要用作生产玻璃纤维的原料,也可用于制平版印刷板。二、各种直径的玻璃棒或玻璃管,一般通过拉制而成(制玻璃管时要与吹制工艺相结合);可有多种用途(例如,用于化学及工业装置;用于纺织工业;进一步制成温度计、安瓿、电灯泡和电子管或装饰品)。某些萤光灯管(主要作广告用)是拉制而成的,其整条中有许多隔段。本组包括“釉彩”玻璃条、棒或管(参见税号70.01关于“釉彩”玻璃的注释)。本税号的玻璃球必须是未经加工的;类似的棒及管也必须是未经加工的(即直接从拉制工序中制得或仅切割成段,其端部可经简单磨平)。本税号不包括成为制成品或制成品零件的玻璃球、棒和管。它们应归入与其相应的税号(例如,税号70.11、70.17、70.18或第九十章)。如已加工但不能确定其特定用途的,可归入税号70.20。本税号包括在本体加入萤光材料的玻璃管(不论是否切割成段)。另一方面,仅在管内涂有萤光材料的,不论是否经过其他加工,均不归入本税号(税号70.11)。具有玩具性质的玻璃球(任何包装形式的彩色条纹玻璃弹子及供儿童娱乐用的小包装各式玻璃球)应归入税号95.03。成形后经过磨光,作某种瓶子的瓶塞用的玻璃球,应归入税号70.10。本税号也不包括球形玻璃微粒(微小圆珠,直径不超过1毫米),例如,用于制造路标牌、反光标志及电影银幕,也用于清洁飞机喷气发动机或金属表面(税号70.18)。70.03铸制或轧制玻璃板、片或型材及异型材,不论是否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但未经其他加工:—非夹丝玻璃板、片:12——整块着色、不透明、镶色或具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19——其他20—夹丝玻璃板、片30—型材及异型材本税号包括各种类型的铸制和轧制玻璃板片(不论厚度如何,也不论是否切割成形)、型材或异型材,不论是否具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但未经其他加工。本税号包括:一、未经加工的板玻璃,本品因有起粒或粗糙的表面,一般不透明;可用金属氧化物或其他金属盐进行整体着色。表面研磨或抛光的板玻璃不归入本税号(税号70.05)。二、整体上不太透明,有时甚至完全不透明的一种非透明玻璃。它的外表通常制成类似于大理石、瓷器或雪花石膏的样子,有白色、黑色和其他颜色,无花纹或有条纹,用于铺墙面或制作盥洗盆、柜台、写字台、桌子、手术台等的台面,也用于制作墓碑、广告板、招牌等。这种玻璃可一面或两面进行机械抛光,但抛光后的产品不归入本税号(税号70.05)。未加工的这种玻璃带有与轧辊接触过的痕迹或留有铸砂的痕迹。为了便于安装固定,某种乳色玻璃的一面具有肋纹或较为粗糙。三、其不规则表面是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的非透明玻璃。这类玻璃包括毛玻璃、教堂玻璃、锤痕教堂玻璃等;一面压有图案(条纹、菱形、脊形等)的压花玻璃;波纹玻璃及铸制的所谓仿古玻璃(即含有气泡或表面有细裂纹或带有其他故意制成的“缺陷”)。这类玻璃也可整体着色,用于工厂、仓库、办公室、浴室的窗户和所有需要一定光线但又要有不同程度遮蔽性的房屋的窗户。这类玻璃制作方法的性质决定了它们不需要进一步加工使其表面平整。如上所述,本税号只包括铸制和轧制玻璃。在铸制过程中(除生产大块玻璃以外,目前铸制工艺越来越多地被轧制工艺所取代),熔融玻璃被倒在一个固定的压铸台上,沿台面的各边都有金属凸缘,用以决定所制玻璃的厚度。坩埚里的熔融玻璃倒在一个重型金属滚简的前面,滚筒即在凸缘上滚动,将玻璃的粘滞流体挤压成凸缘的厚度。玻璃一旦达到规定的稠度,即将其缓慢送入退火隧道窑或退火窑里,越靠窑的出口温度越低,到出口处已经凉下来了。在铸造过程中,型材及异型材(例如,U型的)也可通过将仍处于半熔融状态的带状玻璃纵向两边折弯制得。在轧制过程中,熔融玻璃在许多滚筒之间通过,轧成一条连续玻璃带或玻璃片、玻璃型材或异型材,然后用机械将其送入退火窑。压花、锤痕等玻璃的表面是在铸制或轧制过程中进行压印的。在铸制中,雕有花纹的压铸台或滚筒在半熔融状的玻璃表面上印上图案。而在轧制中,图案是用最后一个雕花滚筒轧制而成的。上述玻璃可以在制造过程中制有孔眼,也可以嵌有金属丝。平板玻璃、压花玻璃、教堂玻璃及类似玻璃为了防止玻璃破裂或打碎时其碎片造成的危险,有时也嵌丝,从而使其适合于建筑用途。嵌丝玻璃几乎全都是将一层钢丝网嵌入正在被轧制的软玻璃中而制成的。归入本税号的玻璃可以在制造过程中加以镶色,一般是在玻璃的表面套上另一种颜色,或镀上一层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但未作进一步加工。本税号除了不包括因进一步加工而归入其他税号(例如,税号70.05、70.06、70.08或70.09)的铸制或轧制玻璃,还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也要轧制的安全玻璃(税号70.07)。70.04拉制或吹制玻璃板、片,不论是否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但未经其他加工:20—整块着色、不透明、镶色或具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90—其他玻璃本税号仅限于拉制和吹制后未经加工的玻璃片(不论是否切割成形)。非机械吹制工艺除用于制造某些特种玻璃外,人们已极少采用。取而代之的是各种以拉制(例如,弗克法、利比-欧文斯法或匹兹堡法)或拉制与吹制相结合为主的机械加工工艺。本税号的玻璃可以有不同厚度,但一般不如税号70.03的铸制玻璃厚。它可以整体着色或乳白,还可在制造过程中用其他颜色的玻璃予以镶色或镀上一层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拉制玻璃和吹制玻璃通常是生产出来后便直接使用,不需作任何进一步加工。除主要用作窗、门、陈列柜、暖房、钟、画片等玻璃之外,它还用作家具零件、照相底片、眼镜玻璃等。本税号不包括表面经磨光、抛光或其他加工的拉制玻璃和吹制玻璃(参见税号70.05、70.06、70.09等的注释)。70.05浮法玻璃板、片及表面研磨或抛光玻璃板、片,不论是否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但未经其他加工:10—具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非夹丝玻璃—其他非夹丝玻璃:21——整块着色、不透明、镶色或仅表面研磨的29——其他30—夹丝玻璃本税号包括浮法玻璃片。其原料先在熔炉中熔化,玻璃液出炉后流入熔融金属浮槽内。在浮槽内玻璃在金属液面上自由摊平后,保持着液面所有的光洁面。在玻璃到达槽的终端时,它被冷却至一定的温度。这时玻璃的硬度在通过滚筒时已不会留有印记或产生变形。从浮槽出来后,玻璃进入一个退火窑。在窑的尽头,玻璃进一步冷却,并可进行切割。这种玻璃的表面未经研磨或抛光,经过浮法工艺后极为平直。本税号也包括表面经过磨光或抛光的税号70.03及70.04所列的玻璃(磨光和抛光两种工序通常结合进行)。在磨光过程中,玻璃在旋转的裹铁圆盘和含有磨料的水流作用下研磨玻璃的表面,使其平滑光洁。玻璃的透明度是用浸有红铁粉(氧化铁)的裹毡圆
本文标题: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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