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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主要了解企业破产的程序破产财产的清算破产债权的清偿C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2007年9月,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1.流动资金70万元。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3.租借设备,计价18万元。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问: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为什么?4.破产财产包括哪些?5.在清算过程中,公司房屋倒塌至他人伤亡需赔偿损失,试析该损失的性质。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一、1986年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二、1987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非全民制企业法人)三、2006年8月27日,2007年6月施行新破产法(所有法人)破产程序一、申请破产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二、破产案件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破产受理期限破产受理的效力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义务。2、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4、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5、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以前破产法中被又被称为“清算组”。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一、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织。二、律师事务所。三、会计师事务所。四、破产清算事务所。五、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债务人的财产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撤销权抵销权可撤销的行为1、债权人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41条)(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59条),(61条,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1、管理人提议2、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召开。3、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重整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计划(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终止重整,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和解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的终止一、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宣告破产宣告定义: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原因: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二、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重整程序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和解协议执行的。破产财产的分配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某市某家具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时其净资产价值为6000万元(含担保物价值),其中土地3200万,对外长期投资作价400万,设备作价1500万,其中五百万自B企业租赁而来。未收回的债权500万(破产终结前仍未收回),产品价值400万。企业负债10800万,其中欠甲公司逾期贷款2000万,欠乙公司4000万,甲乙公司先后于破产前与家具厂签订了土地抵押合同并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欠丙公司1600万,欠丁公司400万,但已过诉讼时效。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800万,其他公司1200万,破产费用50万,企业财产致他人损害赔偿金150万,欠税款600万。结合《企业破产法》回答下列问题: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破产,为什么?对于租赁设备怎么处理?对于土地,怎么处理?企业中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企业中哪些财产属于破产债权?企业普通破产债权多少?企业财产如何清偿?乙公司能获得多少偿付?
本文标题:破产法教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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