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
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了高度凝练表达,提出了“三个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内在关联、有机整合的价值观念系统,分别设定了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集中凝聚着全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在这里,法治不仅被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之一,而且与自由、平等、公正一起共同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这确乎具有重要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指向。需要指出的是,法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载体,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障机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中,法治和自由、平等、公正一起共同构成了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这无疑有其现实的合理性。这是因为,法治蕴涵着丰富的价值内涵,具有鲜明的社会价值属性,这集中地表现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与法律意义,通过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要素表现出来。因之,法治的价值属性更为深刻的内涵在于:一定社会的法律是对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确认,是对社会主体的自由、平等和公正的价值需求的维护和实现。所以,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将“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共识,显然有着深厚的法哲学与社会哲学根据。其实,法治价值要素与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和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之间亦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是说,厉行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当代中国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指向,因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内在相连;作为规范体系的法治,对公民个人行为产生明确的指引、评价和预期功用,因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密切相关。囿于本书的主题,这里我们着重论述法治价值要素对于治国安邦、秩序安宁和规范调整的核心价值作用。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构成要素,这首先是基于中国共产党人对治国安邦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理性反思与深刻总结。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主义传统的国度。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所以,在法律生活中,人治主义影响比较深。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制不够完备,也不很受重视。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策调整机制优先于法律调整机制,纵向的行政命令取代了横向的主体自由。国家对经济生活实行了一元化的全面直接调控,并且这种调控方式的经济性、法律性因素比较薄弱,主要诉诸直接命令的行政控制手段,政府对市场生活的干预常常具有超经济的垄断性质,市场交易规则受到严重干扰而难以确定,政府行为难以规范化、合理化。所以,当中国改革开放刚刚启动的时候,邓小平就清醒地看到了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历史基础及其独特性质,告诫全党全国人民要充分估量到封建主义残余对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指出:“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由于封建主义影响没有肃清,特权现象滋生蔓延。少数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干部,不把自己看做是人民的公仆,把权力凌驾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之上,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因此,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法治的惨痛历史教训,把加强民主法制、确保法律权威、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性任务突出地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确立了新时期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有力地推动了当代中国法治化的时代进程。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这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八二宪法”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推进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宪法规定,确立了法制统一原则,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家法治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载入了宪法,使之成为不可动摇的宪法规范,为国家法治进程奠定了根本法的基础。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战略部署。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出发,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历史性任务,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第一次专门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由此可见,把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源自于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极不平凡的历史进程,源自于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教益和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来之殊为不易,弥足珍贵。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素加以确立,亦是转型中国重塑法理型社会生活秩序的必然要求。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深刻变革与转型过程之中,如何凝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引领社会思潮,整合社会秩序,进而创设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社会共同体,这是当代中国人面临的紧迫课题。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我国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使我国意识形态面临着空前复杂的情况”,“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应当看到,在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碰撞和冲突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全力维护转型期的社会稳定,保证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里,充分发挥法律调整的职能作用,有效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平衡社会利益,有着特殊的意义。近些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企业破产改制、劳动争议、医患矛盾、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呈现增多趋势,而且往往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动机复杂、情绪激烈,突发、偶发和连锁反应等特点都很突出,其中还出现了因当事人行为过激以致构成刑事犯罪的事件。而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这些群体性事件的情况较为复杂,往往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他们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些,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如果处置不当,局部问题就可能影响到全局,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问题。这些矛盾纠纷以及群体性事件许多都涉及改革发展中的一些焦点和难点问题,不仅关系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改革发展。如何依法协调平衡社会利益关系,妥善化解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这给转型时期的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要求,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充分运用法治方式和手段,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治理,按照政策办事,切实解决利益矛盾,从而既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对于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妥善协调平衡社会利益,形成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和价值取向,建构法治型社会秩序,保证社会转型的平稳有序健康运转,无疑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效应。这也充分表明,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法治的功能作用,努力运用法治的价值取向凝聚社会共识,化解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关系,重塑社会秩序。把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还体现了现代法治的规范调整的社会价值功用。我们知道,社会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结构的,通过内在矛盾的解决而发展着的,并且在自我调节的基础上来发挥功能的有机系统。任何一个社会在客观上都要求具有调整体系,以满足社会生活的一般需要。这是因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秩序性和组织性,这种秩序性和组织性是社会自身的内在属性,它不可避免地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规则体系。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社会的行为规则体系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着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这就必然要形成一定的社会调整过程及其机制。实际上,社会调整是社会自身获得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亦即通过一定的行为规则体系,按照一定的方向和目标,把社会主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之中,旨在使整个社会摆脱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羁绊。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没有社会调整,社会生活就会无组织、无秩序,处于混乱不安的状态之中,甚至导致社会有机体的“溃解”。法律是社会调整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价值目标,就是要合理地调整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以此为根据建立富有效率的法律调整机制。特别是在高度分化和整合的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的社会功能价值得到了愈益充分的展现,法律调整的社会价值意义获得了明显增长。这主要表现在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性的社会控制转变为在社会利益允许的范围内,法律规范授予社会成员及其各种组织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其利益的充分实现。因之,现代法律调整的本质特征,乃是以保证社会主体的创造性活动和选择自由为基础的特殊形式的国家调整活动,从而“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因此,法治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把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要素,无疑将为现代社会的规范调整与有序运转提供行为准则和前进方向。这是现代社会健康成长的
本文标题: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5996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