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福利的含义指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或通过一些集体设施为工作人员工作、生活提供方便,解决工作人员生活生的困难,丰富和改善工作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一项社会事业。主要是指除社会保险以外国家和单位为解决职工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对职工在经济上帮助和生活上照顾。福利政策的主要内容现行国家机关的福利制度主要有:福利费制度、休假制度、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一、福利费制度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1、福利费使用原则对于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集体福利也应以不超过使用范围为原则。1、福利费使用范围(1)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和完全依靠工作人员生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的生活困难;家属医药费支出困难;家属死亡丧葬费困难;发生天灾人祸及其他特殊困难。(2)集体福利开支的范围:在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后,如有节余,可对集体福利进行补助;节日慰问患病人员购买的少量慰问品等。2、审批手续由生活困难职工本人申请,福利委员会评议,单位领导批准或人事部门审定。对领导干部的补助,要经上一级领导审核批准。3、福利费的使用加强管理,走群众路线,实行民主理财。我省规定,由县(区)级以上各级人事或主管部门统一掌管使用福利费,用于生活困难补助的部分不少于福利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事业。4、福利费提取标准从1986年1月起,我省按每人每月2.5元提取;1991年7月1日起,提高到人均3.5元。福利费来源除国家财政拨款外,还可以从经费预算包干节支中提取。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及分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动力的遗属进行适当的困难补助。遗属生活困难基本分两类,一是经常性困难,不能维持当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吃、穿、住(房租)有困难;二是临时困难,如患病治疗医药费困难,遗属死亡丧葬费和自然灾害等。一般对于前者可给予定期补助,对后者可给予临时性补助。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对象: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父(包括养父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者。母(包括养母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满16周岁时不再享受定期补助,但仍在中学、中专和普通高校学习的,以及患有精神病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享受定期补助;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学、中专和普通高校学习的。(民发[1980]5号)1986年,我省对遗属补助对象作了补充。为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我们将补助对象扩大到独生女婿生前供养的岳父母。享受遗属补助范围也作了部分调整,如通过人事部门从社会上招录的干部,在试用期或见习期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因公死亡的学徒期、熟练期的工人系独生子女,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收入也可享受定期补助。(皖人福字〔1986〕第016号)下列几类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取消:死者遗属中,享受补助对象犯罪被判徒刑的;享受补助的配偶改嫁、另娶以及原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已有固定收入或已病故等情况者。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近年来,我们对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作了多次调整,2003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遗属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的,均按死亡职工单位所在地最低保障标准计发。(皖人发〔2002〕92号)(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执行皖人发[2000]20号和皖人发[2002]9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皖人发[2009]38号)(2)因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执行外,可另加100元;其他遗属另加50元。(3)无依靠孤独遗属,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另加25元。(4)死者配偶或有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月固定收入在400元以上者,要相应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皖人发〔2000〕20号)三、各种假期待遇1、全国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2、探亲假及相关待遇探亲范围: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假的,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出国学习、进修人员的探亲待遇对公派出国的大学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年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两年(期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得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学习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其在国内的配偶也不享受出国探亲的待遇。出境探亲待遇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每次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不予累计。3、病假及相关待遇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待遇,按1981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的。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70%工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80%工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发90%工资。病假待遇其他相关规定对获得省、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其病假工资可提高5%,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对获得“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均不能提高待遇。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全部工资。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生活福利待遇;享受生活福利待遇的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三个月,全年累计66天,不发年终奖金。4、事假及相关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申请事假,根据皖人发[1997]83号文件精神,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不发年终奖。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需外出陪医或赔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5、年休假(带薪休假)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5日,人事部令第9号颁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6、女职工产假1954年4月国务院对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做过具体规定。1988年劳动部对女性工作人员产假进行重新规定,从1988年9月1日起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可连续休满90天(包括产前休假在内);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15天至30天产假,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为鼓励计划生育,凡晚育(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延长产假30天,夫妻不在一起,给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按探亲假处理。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7、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等全部自理。对晚婚的初婚者,可延长假期20天,假期工资照发(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四、职工伤残待遇因公(工)致残的范围: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具体范围如下:1、在从事军训、施工、生产等任务和机关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残的;2、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3、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残或遭意外伤残的;4、因患职业病致残的;5、执行工作中被压伤、轧伤、跌伤、撞伤、烧伤、炸伤、冻伤等;6、专业文体工作者,在排练或演出、比赛中受伤致残;7、参加机关组织的体育运动会、文艺汇演负伤致残的;8、在急行军中,致内脏受伤,符合评残等级的;9、因冬季下水,致成严重关节炎,符合评残等级的。残废等级审批:省直行政机关由民政厅优抚处负责办理;事业单位由主管厅局负责。新旧残废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民优字[2004]204号)伤残待遇:被评为前两个等级的,除工资或退休金照发外,还可以享受民政部门按年发给的7420元-9960元的在职残废抚恤金和1670-2140元的保健金;被评为后四个等级的发给1390元-3380元的在职残废抚恤金和420-810元的保健金。职工伤残医疗终结后,经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因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五、职工死亡抚恤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牺牲的为4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20个月基本工资。2011年8月1日起,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2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相关政策: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指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费外,仍应按照因公死亡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如非因公外出,或事故责任在自己的,按病故标准发个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因公死亡的范围1、在执行任务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2、因战因公致伤口复发死亡;3、因职业病死亡;4、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突然发病死亡;5、因医疗事故死亡;6、上下班途中,非因个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7、在单位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等等。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标
本文标题: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244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