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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民事权利2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念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区分:(1)权限如代理权(2)权能权利的具体运用形式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P44)3(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民事权利一般不包含义务的内容。(3)民事权利能力不可抛弃、转让、被剥夺;而民事权利一般可抛弃、转让、被剥夺。(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存续的期间不同。(5)民事权利能力依据法律规定而存在和享有;民事权利需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4二、民事权利的本质关于民事权利之概念,有不同的认识1、客观说(利益说):德-耶林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2、主观说:德-温特夏德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3、法力说:德-梅克尔权利本质是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4、框架概念说:德-拉伦茨认为“某人拥有一种权利,意思是说,他依法能享有什么,或者应该享有什么。这当然不是一个定义,而是一个框架概念。”5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划分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或标的)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等6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主权利。人格权一、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二、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三、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四、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7五、名称权名称权是法人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六、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七、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八、隐私权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8身份权一、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伙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二、配偶权配偶权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三、亲属权亲属权为父母与成年了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9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既可实现的权利。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10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请求权—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形成权—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案情】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确实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勉强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甲与同学商量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价。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甲行使解除权的行为;甲的请求行为)11(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B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12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4)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则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还A型电脑,甲与乙因为合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1314第三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概念包含三层含义:一,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二,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三,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15二、物权的特征(一)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二)物权是支配权这是物权在权利方面的特征(三)物权是绝对权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四)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五)物权是优先权(六)物权设立采法定主义16三、物权的分类(一)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根据物权人对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全面支配的物权不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权能于一定限度内为一定范围支配的物权区分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意义:第一,两类物权行使的范围不同第二,不完全物权的效力强于完全物权17(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18区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意义:第一,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价值第二,设立个数不同。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用益物权时,通常不能再设定用益物权;但同一标的物上可存数个担保物权第三,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也可以为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19(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种类区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动产物权原则上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不动产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公示方式20(四)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能否独立存在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从物权只能依存主权利并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21(五)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根据物权存续是否有期限区分有期物权与无期的意义:有期物权人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无期物权则不会因某一期间届满而消灭22第四节债权概述壹、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债的特征:(一)债是一种财产关系(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三)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23三,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自然人、法人、合伙等(二)债的内容债权、债务核心是债权24债权的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2、债权是相对权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期限性25(三)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含义--权义的对象债的客体就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构成债的客体的给付具有以下特征:1、给付须合法2、给付须确定3、给付须适格26给付的具体方式包括:1、支付金钱2、支付财物3、提供劳务4、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5、转移权利6、不作为27贰、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债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28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根据标的物的属性不同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的特征,不能被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数量质量等标准加以确定,并且能被同种类物代替的物区分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的意义1、交付2、所有权转移时间29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数人之债--是指双方主体人数均为二人以上或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30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一定的份额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31五,主债与从债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从债--凡是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为存在前提的债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32叁、债发生的原因产生债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合同(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33(四)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五)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形34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将无因管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加以规定始自德国民法典(二)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35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一)管理他人的事务管理他人的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管理下列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1)违法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2)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3)单纯的不作为行为;(4)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的或者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二)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36三,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着手管理事务后依法承担的义务1、适当管理2、通知义务3、报告与结算义务(二)本人的义务1、偿还必要的费用必要费用包括两方面: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二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2、补偿损失3、清偿必要债务37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二)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38(三)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1)须一方受有利益(2)须他方受有损失(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须无合法根据39第三节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权利vs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的行使1、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2、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3、应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40二、民事权利的保护(一)自我保护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二)国家保护1、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3、形成之诉41案例一:善意取得-表见代理?基本案情:二被告潘某与简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4日,潘某购置尼桑阳光轿车一部,车价款为172
本文标题:07-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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