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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2.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此处“人类”是指作为整体的人类3.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管理,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来承担。它代表全人类行使对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包括安排、进行和控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负责开发活动所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分配。二、关于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制度的协商1.单一开发制发展中国家提出:国际海底资源应由管理局直接开发,或者由它控制下的其他方式进行开发。2.由缔约国或缔约国集团开发美国、前苏联等提出:管理局的职能仅限于发放执照、观察和协调各个国家的活动。3.平行开发制基辛格提出:美国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国际海底机构进行开发,以换取国家及其公私企业进入国际海底区域进行开发的权利的建议。4.过渡期平行开发制我国提出:a.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应全部由管理局进行.b.在开始阶段,如果管理局认为必要,可由缔约国和他的企业以协作方式进行开发.c.这种办法只能是过渡性的,经过一个时期应自动终止.会议终于就此达成了协议,形成了现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被称为平行开发制的国际海底资源的勘探开发制度。过渡期期限:自工作计划预定开始的最早商业生产的那一年的1月1日以前的5年开始,最长不超过25年.三、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法律(1)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①缔约国担保申请者如为企业部和缔约国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应有缔约国担保。担保国应负责在其法律制度范围内确保所担保者依据与管理局签订的合同条款及公约规定的义务来进行勘探和开发活动。②申请者承诺履行公约、管理局及其机构的决定和合同义务;接受管理局对其行使的控制;提供有关所使用装备、方法等的情报。③财政和技术能力申请者应具备进行所申请的勘探和开发活动的财政和技术能力。④申请者的选定管理局将优先选择能提供较好成绩、预期能较早向管理局提供财政利益、在探矿和勘探方面已投入最多资金和尽最大努力、从来未被选定者等,要避免对任何国家或法律有所歧视,也防止任何国家垄断这种活动。⑤合同的财政条款a.确保管理局获得最适度的收入b.吸引投资和技术c.承包者在财政义务方面不受歧视d.缴费:申请费:55万美元固定年费:100万美元2商业生产费:照章交纳财政贡献或固定年费。(2)开发政策①申请者提出两块商业价值相等的矿址开发申请者须向管理局同时提出两块商业价值相等的矿址,并提交关于这两个矿址的制图、试验、锰结核丰度及其金属含量的资料。②管理局指定一个矿给申请者开发管理局在45天之内应指定其中一个矿址作为保留区,留给企业部或由企业部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址则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行开发。③定期审查a.管理局大会每5年进行一次审查;b.在最早商业性开始的15年后专门召开会议来审查。(3)先驱投资者a.法、印、日、苏1983年1月1日以前已花费3000万美元先驱投资费用。且有关国家已签署公约b.4个财团肯尼科特财团(美、英、加、日资本)海洋管理公司(加、德、美、日资本)海洋矿业联合公司(美、比、意资本)海洋矿业公司(美、荷资本)1983年1月1日以前已花费3000万美元先驱投资费用。且至少有一国已签署公约c.签署公约的发展中国家1985年1月1日以前已花费3000万美元先驱投资费用。除缔约国国家申请为先驱投资者外,其他申请者必须有一公约签署国作为其“证明国”。中国于1991年5月成为世界上第五个具有先驱投资者资格的国家;在C-C区(7~15°N,114~158°W,图中1区)获得了15×lO4km2/2的锰结核资源开发区d.登记费先驱投资者须向筹备会交25万美元登记费。1990年8月中国政府提出申请1991年筹委会批准中国7.5万平方公里的矿区申请(4)生产政策①计算镍的年消费量以最近15年的实际镍消费量的对数为应变量,时间为自变量,用线性回归求出镍消费量随时间的变化直线,推算出下年度的镍消费量。②生产限额3≯当年计算值—过渡期开始前一年的计算值③管理局核准限额超过生产限额不大于46500吨④企业部的生产分额:38000吨镍⑤其他生产者的生产分额:签订合同时由管理局确定,超产≯8%四、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修改1.修改背景(1)普遍性问题主要发达国家和一些海洋大国不批准加入公约,使公约所确立的各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不能得到普遍确认。(2)资金问题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庭均将设立。庞大的机构需大量经费,仅靠发展中国家而没有发达国家参加,资金难以解决。(3)对市场估计错误1982后的十几年“区域”活动实践和市场需求表明:深海开发耗资巨大,而商业价值为零;从锰结核矿中提取的金属,除锰以外,其余市场上均供大于求;开采技术尚不过关。因此,大规模的商业开采和生产在一定的时间内仅是设想。2.修改结果(1)以渐进方式设立管理局各机关,企业部暂不设立,由秘书处代行其职责;紧缩开会次数、会期,减少费用;(2)取消海上生产的数额限制;(3)取消开发者生产费缴纳的规定。保留“生产年费”的概念,但缴纳多少由理事会决定;(4)取消强制性转让技术的规定,企业部应以市场方式和举办联合企业的方式取得技术。(5)取消监督“平行开发制”实行情况的专门审查会议,将其纳入修正、改进程序的其他条款中。
本文标题:10第十章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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