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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日广州药品重点监测工作思路法规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章药品重点监测…………………………………………•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重点监测的规定(企业必须开展)第41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省以上药监部门启动重点监测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第42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办法》内容•省以上ADR监测机构在药品重点监测中的职责第43条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监测点第44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办法》内容《办法》内容法律责任(58条):•未按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6药品重点监测指南指南的制定:•工作组:省中心、药企、专家•指南适用:药品生产企业•2013.3发布征求意见稿•目前上报国家局批准指南内容提要重点监测的药品范围重点监测工作程序及要求重点监测的目标重点监测的技术要求监测方案及总结报告内容及格式启动通知+生产企业药品重点监测工作指南重点监测的药品范围•新药监测期内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省以上药监门要求企业开展的药品(书面通知)•其他药品,企业可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新药监测期内: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处于新药监测期或首次进口五年内的药品,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监测。•首次进口:是指药品的活性成份未在国内上市销售,或活性成份虽然已经上市销售,但给药途径不相同的。重点监测的药品范围•解释:–按批准文号管理的原料药、辅料、体外诊断试剂、中药材/饮片、气体氧无需开展重点监测。–疫苗生产企业也应开展重点监测。–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但新药监测期内或首次进口五年内未上市的药品,也应提交重点监测方案,药品上市后应按方案实施重点监测。工作程序获得药品批件接到启动通知制定重点监测方案方案报备ADR中心(进口:国家;国产:省)实施重点监测(监测期内或五年内完成)PSUR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ADR中心ADR中心评价省报告国家中心(每季、及时)立即启动60wd30wd无意见反馈和修改各30wd方案有重大修订需重新报备国家中心报告国家局(每年)每年•启动通知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工作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充分重视,给予人员、技术和经费上的保障。不得利用药品重点监测进行以商业推广、宣传或其他与重点监测目的无关的活动。•省级以上ADR监测中心:对企业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可抽取或调阅原始数据和统计数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交流和培训,强化生产企业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的意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重点监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工作要求根据重点监测评价结果:•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信息沟通:医务人员、患者、公众•企业开展进一步研究•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撤市和召回重点监测的性质•重点监测主要采用主动监测的方法,即通过制定系统的监测方案和信息收集计划,主动收集与重点监测药品的使用相关的安全性信息,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评述的方法。•重点监测一般在不干预诊疗的情况下进行重点监测的目标1.研究已知不良反应的发生率2.观察新的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3.研究关注不良反应/事件(信号、类反应、严重ADR等)的关联性、发生率、严重程度、风险因素等4.特殊人群用药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主要是临床试验缺乏安全性的人群5.可能与药品使用、包装、质量、相互作用等相关的其他安全性问题6.对于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重点监测,药品生产企业应针对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来确定重点监测的具体内容1.监测人群2.病例数量3.信息收集4.研究设计5.监测期限6.ADR/ADE报告技术要求1.监测人群中国境内用药人群普遍人群监测:基本无筛选条件特定人群监测技术要求2.病例数量药品的特点、监测目标、统计学要求下限:3000例(依据)罕见/特殊病:用药人群80%技术要求3.信息收集地点:机构、药店、计生站、戒毒所等医疗机构为主渠道收集形式:住院患者集中监测、登记-回访、问卷调查等技术要求形式信息收集地点监测人群信息收集形式适用药品住院患者集中监测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由医生、药师或经培训的护士通过查房、询问等形式对患者进行调查,收集药品使用、不良反应及其他相关信息。住院患者用药登记-回访医疗机构、药店或其他用药机构(如计生站、戒毒所等)门诊患者、自我药疗人群、特殊用药人群(如孕妇)对准备使用或已经用药的患者进行登记,并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回访,追踪获取药品的使用、不良反应及其他相关信息门诊用药、长期用药、非处方药问卷调查同上同上通过向患者或医生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收集药品使用、不良反应或其他相关安全性信息门诊用药、短期用药、非处方药技术要求4.研究设计推荐前瞻性、观察性研究可嵌入子研究:队列研究、病例对照文献研究不作为主要手段技术要求技术要求解释:•四期临床是否可替代重点监测?•四期临床试验的数据可以应用,但四期临床不能达到重点监测要求的病例数、应用人群等要求,则需要补充数据。5.监测期限原则监测期内或进口五年内完成根据研究设计及病例招募的需要可适当延长技术要求5.ADR/ADE报告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报告技术要求•重点监测方案–初步安全性评估–相同活性成份、相同给药途径的药品可制定一个方案,分层分析•总结报告–结束时提交–总结、数据分析、评价及措施重点监测方案及总结报告•企业全过程质量控制•参加人员资质•方案设计的质控•SOP及培训•患者权益保护•监测资料的管理和保存重点监测相关要求下一步思路•配合国家局启动药品重点监测工作•开展省中心、生产企业有关重点监测的培训和研讨•积累好经验和技术方法,提高重点监测的技术指导水平27谢谢!
本文标题:药品监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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