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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抗辩调解案]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产品损害赔偿案基本事实:深圳某电子公司于2009年向某妇产医院销售了一台乳腺X射线机。由于该设备未经3C认证,2010年11月11日江苏省SQ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妇产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680元,并扣押以上设备。双方协商未果,2011年7月,该妇产医院向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深圳某电子公司承担经济损失60余万元,其中包括罚款10万元,被没收的违法所得3680元,以及因设备被扣押、不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深圳某电子公司提出赔偿10万元现金的和解方案,因双方预期差距较大,该和解方案遭到妇产医院的拒绝。深圳某电子公司无奈委托笔者出庭抗辩。代理结果:笔者发表抗辩意见后,妇产医院被迫放弃巨额索赔,同意调解。鉴于笔者的委托人深圳某电子公司亦有和解意愿,法院遂主持双方调解:妇产医院同意在未来以市场价购买深圳某电子公司一台新设备,深圳某电子公司则同意给予其8万元的优惠,除此之外,妇产医院不得以本案事实向深圳某电子公司再行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双方调解结案。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原告SQ妇产医院(简称:SQ医院)从被告SD医疗器械(南京)有限公司(简称:SD公司)购买了一台乳腺X射线机(型号为MCR-6000),而该机器系SD公司从被告深圳市MKR电子有限公司(简称:MKR公司)购买而来。MKR公司在出售该机器时向SD公司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等以证明该机器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广东省药监局)的审查要求,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规定,可以制造并出厂销售。MKR公司同时向SD公司出示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产品认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以说明该机器已经报请3C认证,但尚未获得3C认证证书。SD公司向SQ医院出售该机器设备时亦同时出具以上相关证件,SQ医院在知晓该机器设备尚在3C认证期间、尚未得到3C认证证书的事实后,仍坚持购买并使用了该机器进行经营使用。-2-2010年9月25日SQ医院被他人举报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的乳腺X射线机,SQ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SQ质监局)遂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宿)质技监罚字第[2010]第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SQ医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乳腺X射线机未经3C认证,故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10万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3680元。该处罚未涉及扣留上述机器设备的事宜。对该处罚决定,SQ医院并未告知SD公司和MKR公司,也未进行实质性的陈述、申辩,而是径行接受了相关的处罚。SQ医院接受处罚后,于2011年3月14日拟就了一份内容虚假的律师函称:SQ质监局“拟”对SQ医院处以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3680元。2011年7月22日,SQ医院向贵院提起诉讼称其已接受SQ质监局作出的(宿)质技监罚字第[2010]第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交纳了罚没款,但未提供任何交纳罚没款的证据(其提交的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因系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行政处罚时已经通知了SD公司和MKR公司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其自身进行了实质性的陈述和申辩。开庭审理时,SQ医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支付货款的损失145000元,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03680元(包括罚款10万元和没收款3680元),赔偿其间接经济损失为29632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关于间接经济损失296320万元人民币,SQ医院提供了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的手写记账单,其称“间接损失根据该手写记账单进行推算以估计遭受经济处罚后大约一年的损失,具体损失请法院酌定”。从SQ医院提供的(宿)质技监罚字第[2010]第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页第6-10行来看,SQ医院其实并不认可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的设备使用记录,其能够认可的设备使用记录从2010年4月开始至今。从SQ医院能够认定的设备使用记录来看,SQ医院共使用该设备为患者检查23次,每次收费为160元,合计3680元。该款因为为非法所得,已被SQ质监局认定为罚没款。关于本案适用法律依据的确认问题,SQ医院当庭确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向SD公司和MKR公司追究的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而并非合同违约责任。二、关于SQ医院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在本案事实清楚、明了的情况下,代理人认为SQ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部驳回,详细理由如下:-3-(一)MKR公司出售给SD公司、SD公司转售给SQ医院的机器设备实际上符合国家3C认证标准,并不存在缺陷。MKR公司生产的乳腺X射线机具有广东省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定,当然可以对外制造并出厂销售。此外,MKR公司制造、出售给SD公司的乳腺X射线机虽然未取得3C认证证书,但却实际上符合3C认证标准,这从MKR公司后来获得的3C认证证书这一事实可以得出这一结论。MKR公司生产的乳腺X射线机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在这里要注意的是,MKR公司产品实际上符合3C认证标准这一事实与MKR公司产品未获得3C认证证书显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通常未获得3C认证证书的产品的确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若有事实证明未取得3C认证证书的产品实际上符合3C认证标准的,其安全隐患实际上是不存在的。MKR公司生产的乳腺X射线机并非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有缺陷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认证条例》第28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案中SQ医院因经营使用未经3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乳腺X射线机而遭受行政处罚,而并非是因该机器设备发生爆炸、漏电等原因而遭受财产损害。代理人认为在涉案机器设备未取得3C认证且生产商没有证据证明该机器设备实际上符合3C认证标准的情况下认定涉案机器设备为缺陷产品,MKR公司当无异议,但在MKR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设备在出售之时已经在申请3C认证,且最终取得了3C认证的情况下,则不应认定为该机器设备出售之时不符合3C认证的标准,从而不能认定为该机器设备为具有缺陷的产品。当然SQ质监局的行政处罚没有问题,该处罚针对的是产品本身有没有经过3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而进行,至于该产品实际上是否已经符合3C认证的标准其可以不予考虑,这一点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二)SQ医院接受行政处罚之时并未给SD公司和MKR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采取相关的行政救济,导致其遭受行政处罚之时所针对的机器设备是否确系由MKR公司所生产、销售的事实不能得到确认,因此该处罚后果应当由SQ医院自行承担。MKR公司并不否认其销售给SD公司的机器设备被SD公司转售给SQ医院。不管其遭受行政处罚的机器设备是否确系由MKR公司所生产,其都应当给予SD公司和MKR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尤其是应当由MKR公司确认SQ医院目前遭受行政处罚的机器设备系由MKR公司所生-4-产,否则由MKR公司或者SD公司承担处罚的法律后果显然丧失了程序正义。在一个法制国家,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样重要,程序正义甚至还重于实体正义,SQ医院在遭受行政处罚之时不仅没有通知SD公司和MKR公司,而其自身又未进行充分的行政救济,客观上剥夺了MKR公司和SD公司的行政救济权利。无权利即无义务,SQ医院要求MKR公司和SD公司承担该处罚后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明显违背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本质追求。需要注意的是(宿)质技监罚字第[2010]第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文中多次提到“深圳市MKR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的字眼,该描述中提到的文件并非是MKR公司在SQ医院接受行政处罚时所提交,而是在MKR公司出售相关机器设备时预先提供给SD公司并由SD公司转售时提交给SQ医院的,这从相关文件的签署日期以及SQ医院的律师函的发送日期可以明显看出。这也体现了MKR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产品质量的告知义务。(三)SQ医院要求SD公司和MKR公司承担各项赔偿款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详细理由如下:1、SQ医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已支付的货款损失1450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因产品缺陷造成的、可以向生产者直接追究的财产损害赔偿指的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货款属于缺陷产品的等价物,本质上属于缺陷产品本身。若SQ医院认为本案中的乳腺X射线机应当退还货款其可以向SD公司主张合同责任,但不可主张侵权责任,当然更不可以向生产者MKR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在SQ医院明确主张本案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的情况下,SQ医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已支付的货款损失1450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SQ医院要求被告承担10万元的罚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SQ医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缴纳了10万元罚款。其所提供的罚没款收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2)SQ医院在购买涉案乳腺X射线机时明知该机器设备未经过3C认证而仍然购买并经营性使用,因在经营使用过程中被他人举报而遭受罚款,遭受罚款的原因在于其在“经营活动-5-中使用”未经过3C认证的机器设备而不是因为MKR公司“出厂、销售”了未经过3C认证的产品。因此,该处罚后果系完全由其自身过错而产生,其没有理由要求MKR公司承担该行政罚款。(3)行政处罚不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不可以转嫁,否则行政处罚就失去了对被处罚者本身的教育和引导作用。首先,设立行政处罚制度的目的是教育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遵纪守法,以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如果被处罚后还可以追偿,就达不到处罚的目的。其次,行政处罚是对直接责任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允许将责任设定由他人承担。再者,行政处罚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的,没有违法行为,就不能设定处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处罚不当,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不能通过转移责任来谋求所谓的公平结果。3、SQ医院要求被告承担违法所得损失368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违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SQ医院的经营收益3680元已被SQ质监局认定为非法所得,属于非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SQ医院不可以向被告主张,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4、SQ医院所主张的间接利益损失29632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SQ医院所主张的间接利益损失296320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SQ医院提供了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的手写记账单,其称间接损失根据该手写记账单进行推算以估计遭受经济处罚后大约一年未能使用相关机器设备的经营损失。从SQ医院提供的(宿)质技监罚字第[2010]第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页第6-10行来看,SQ医院其实并不认可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的设备使用记录,其能够认可的设备使用记录从2010年4月开始至今。从SQ医院能够认定的设备使用记录来看,SQ医院共使用该设备为患者检查23次,每次收费为160元,合计3680元。因此从合理推算的角度来看,2010年4月至其遭受行政处罚之时即2010年11月,共7个
本文标题: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产品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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