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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1、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2、我国犯罪概念的特点3、犯罪构成的含义与作用第一节犯罪的定义关于刑法上的犯罪的定义,人类历史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犯罪的形式定义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或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制裁的行为。指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没有规定行为为什么会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没有揭示犯罪的实质内容,因此被称为犯罪的形式定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一般均采用犯罪的形式定义。二、犯罪的实质定义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揭示出了犯罪的实质内容,而没有说明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没有说明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犯罪的实质定义该定义规定在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中。三、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一方面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多采用该模式。我国1979年旧刑法第10条、1997年新刑法第13条均采用了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但书部分的含义:从量的要求上对犯罪做了限制,只有超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程度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就是一般违法行为。理论探讨犯罪概念的形式化,是随着资产阶级近代刑事立法活动而提出的,确立犯罪的形式概念,主张刑法典中的犯罪概念仅限于对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描述,从形式方面即以刑事违法性界定犯罪。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处罚之犯罪,称重罪。”这是最早出现在刑法典中的形式化的犯罪概念。随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采纳此种模式。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条“(一)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的行为。(二)轻罪,指处五年以下城堡监禁、轻惩役、超过一百五十马克罚金(法律如未规定罚金的一定数额时,或任何数额罚金的行为)。(三)违警罪,指“处拘留或一百五十马克以下罚金的行为。”1903年《俄国刑法典》第1条犯罪是“在现行法上,以刑罚威吓所禁止的行为”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9条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以刑罚来制裁人行为”;等上述犯罪概念的立法模式被社会主义法学家们斥之为“形式定义”,称其没有也不可能揭示犯罪的阶级实质,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典不能采取此种模式。社会主义学者揭示出犯罪的阶级特征是应予以肯定的。但是,有些学者对形式化的犯罪概念的驳斥未免武断,可以说误读了当时的历史。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之所以提出犯罪概念形式定义,应当说是同他们所处历史时代的要求、同他们民族习惯的思维方式相适应的;而更直接的却是受大陆法系制定法法系方法的制约—严格限定只能以法定的要件形式去判断行为,具体表现为倡导和奉行“无法无罪、无法无刑”的罪刑法定原则。资产阶级刑法典规定形式化的犯罪概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历史原因。法国大革命前夕,罪刑擅断主义盛行,法官自由裁量权极大,刑罚极其残酷,整个司法体制极其黑暗腐朽。因此,新兴资产阶级提出“罪刑法定主义”、“严格规则主义”、“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2)思想原因。启蒙思想家一致认为只有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霍布斯指出:“罪行是一种恶行,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在我国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下,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相统一的犯罪概念会受到多方面的诘难。首先,两者的相统一使得刑法第13条和第3条不协调。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显然,该规定明显强调刑事违法性具有评判和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功能,但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了“危害社会”和“危害不大”的字样,强调了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对罪与非罪的决定意义。可见,该规定中就同时存在“社会危害性”标准和“刑事违法性”标准。一个定义中同时使用互相冲突、排斥的两个标准来界定犯罪,势必影响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定义中完全彻底体现,使犯罪这个基本定义乃至整个刑法典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其次,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选择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其选择的是实质合理性,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则是形式合理性,因此,两者必然存在着矛盾。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适应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进化的结果。在人治社会,罪刑擅断主义盛行,因而犯罪概念大多是模糊的,犯罪的标准是混乱的,“不确定”被认为是这一时期刑法的主要特征。在法治社会,罪刑法定主义处于主导地位,因而法律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才能设置犯罪,也只有根据法律规定才能认定犯罪。第三,形式与实质相统一难以处理好法的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的关系。刑事法律也存在追求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的冲突选择。刑事违法性易于体现一般公正,而社会危害性更易于追求个别公正。刑事法律确定犯罪的一般概念和具体刑法规范时追求的应是一般公正,而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刑事法律时则可以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具体事实以实现个别公正。以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为根据,尽管可能使个别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制裁,但这是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一般公正所付出的必要的代价。第二节犯罪的特征一、犯罪特征1、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2、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3、犯罪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性(刑罚当罚性)从犯罪的认定方面,特征为1、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包括:现实损害;危险性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简言之,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二、犯罪的法定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刑法第一章;刑法第二章——十章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主体特点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第三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2.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那些事实特征3.我国刑法所具体规定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犯罪构成的要素1、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结果2、犯罪客体:法益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4、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以上要素,共同影响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成为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司考题目甲用汽车非法倒卖香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晚上,甲即带上尖刀、钳子,潜入工商所,实施盗窃,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当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尖刀刺伤了一名值班人员。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怕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致甲死亡。根据刑法理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乙及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二、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犯罪概念说明犯罪是什么,犯罪构成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的,成立犯罪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2)犯罪概念是犯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3)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三、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分则规定的既遂犯;总则规定的共犯、未遂犯、教唆犯(二)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表述情况为标准(三)简单的犯罪构成、选择的犯罪构成和重叠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构成内部结构状况为标准思考题1、何为犯罪的形式定义,其意义何在?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3、犯罪构成的含义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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