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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参考目录(145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19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第22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行政法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6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布发管理工作:(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三)外商投资煤矿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国办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2001]68号)第3条: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2煤炭经营企业设立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8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23开发盐资源、开办盐企业审核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行政法规:《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1号)第8条第一款: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4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13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5棉花加工经营企业资格认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局令第314号)第3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或者承储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监总局令[2006]第49号发布)第3条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制度是指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个别省区由于棉花种植区域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新建棉花加工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由省级资格认定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应当持资格认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6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412号令的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5号令):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令公布,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第5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令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13条规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8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令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19条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第20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49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2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10弩的制造、销售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项。412号令的依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第二条(一):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11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国家商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项。《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15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16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512旅馆业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项。412号令的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第4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1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项。412号令的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3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14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公安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58项。412号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一、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控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三、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15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67项。412号令的依据: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先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特殊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616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华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审批财政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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